刘守英:我们党领导土地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2021-09-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始终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高度重视并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有力推动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
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开展以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提出了土地革命路线,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指出:“实现土地革命的意义,不但是给占全国人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群众解除封建的剥削,而且同时就是推动这百分之八十的人民积极参加民族解放,强大民族革命力量。”解放战争时期,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些政策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参军参战的热情,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扩大和发展。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土地政策,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彻底摆脱了地主阶级的苛重地租剥削和高利贷剥削,提高了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力推动我们党取得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时期,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土地制度的一系列变革,既从土地所有制层面保障了农民占有、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公平公正,从根本上避免了农民因土地兼并而破产和流离失所,显著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又创造条件,有力支持了国家工业化进程,保障了重工业优先发展和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为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作出了贡献。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废除人民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并不断巩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户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财产权利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既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又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和更多财产权,农民获得受法律保障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土地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高涨,确保了农产品产出和供给的增长,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加速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入了快车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农地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在保留农户承包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保证农民能够分享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增值收益;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旨在平衡好保障社会发展与维护农民权益的关系,突出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安置,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等等。这一系列改革举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既有利于地方财政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发展动能转换;又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原文刊载于《人民日报》2021年09月10日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