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享光:论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5内容摘要:本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特点,把收入分配过程分为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过程,且认为这两个过程中都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问题。作者指出,微观收入分配过程是与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并且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收入分配。收入分配的公平取决生产条件在两重意义上的公平均衡分配。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看,政府取得收入和支出过程都影响公平和效率的协调统一。最后,作者提出了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建议。
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公平和效率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了公平,或没有效率,也就没有了社会主义。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改革有损于公平和效率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是通过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实现的,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都涉及公平与效率问题,因此,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应包括公平与效率统一协调的微观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平与效率统一协调的宏观收入调节制度。
一、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过程由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构成,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过程。在微观收入分配和宏观收入调节两个过程中,都需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微观领域,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具有基础性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微观领域的公平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本身提出并规定的,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的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同时要有均等机会,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公平取决于生产条件分配的公平,没有生产条件的公平分配,就不会有收入的公平分配。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脱离生产条件的分配或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就难以对收入分配及其公平与否做出科学的解释。收入分配既然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那么只要生产条件分配上的存在差别,就必然反映在收入分配上,不能把公平理解为没有差别。没有差别的收入分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平均主义意义上的所谓“公平”自然与效率是不相容的。实际上,公平与平均主义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均主义不仅不是公平,而且是对公平的否定。按照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制度的公平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这种公平不承认阶级差别,然而它承认劳动差别和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我们不能以差别或差别的大小作为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造成收入差别的原因作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由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公平的,而由非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是不公平的。不过,我国的现实远比马克思分析要复杂的多。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假定劳动收入全部用于消费,这样就不会产生劳动者储蓄投资的差别和由储蓄投资带来的收入差别。考虑到现实劳动收入有一部分用于储蓄投资,而储蓄投资差别又会带来收入差别,我们把这种储蓄投资差别带来的收入差别也看作是公平收入分配所允许的,而把这种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和由劳动收入之外的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看做是不公平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条件的分配与收入分配在微观领域是通过市场联系在一起的,且微观的收入分配直接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条件分配的状况,不仅决定着效率,而且决定着收入分配的公平。这里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客观生产条件和生产的劳动力条件或主观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生产条件这两方面的分配都直接决定着经济效率的高低,同时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
从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来看,无论是客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还是主观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都决定和影响经济效率,同时决定和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拥有生产条件,谁就能以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市场的收入分配过程。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拥有的生产条件多,获取的收入就多,反之就少。因此,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状况。
生产条件分配还涉及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即资源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在分配各种生产条件于不同生产部门或领域的同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条件提供者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直接受制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因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不仅各种生产要素和资产有了自己的价格,从而使人们的收入与要素价格相联系,同时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比例影响不同生产部门之间、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条件提供者之间的收入分配。显然,只有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均衡配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而不同部门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和公平分配。在这一过程中,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即效率,这种均衡分配或效率与收入在不同部门进而在不同部门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和公平的分配是直接统一的。如果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存在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自然、人为的或制度性障碍,不仅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均衡,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和不公。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中的微观收入分配是由上述双重意义上的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的,影响生产条件合理分配的因素,同时也影响收入的公平分配。
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同我国生产条件分配状况的改变有直接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不公平的一面,特别是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扩大以及由机制性扭曲和制度性障碍引起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严重非均衡分配,不仅影响经济效率,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公平。
首先,生产条件分配产生了两种分离,即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客观生产条件与劳动者的经济性分离。所谓市场化分离,就是主客观生产条件通过不同市场配置,从而使得不同要素有了相对独立的价格和收入形式,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取得了独立的形式并与劳动者收入相脱离,形成各种以代理者身份控制的局面。所谓经济性分离,就是一部分劳动者在市场化改革中失去了客观生产条件从而失去了借以获得所带来的收入的条件和机会。这种分离与市场化分离有所不同,如果说市场化分离还依然为劳动者保留着工作的机会,甚至还保留着名义所有者的身份,那么在经济性分离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失去了所有者的名分,失去了现实的生产条件,仅仅变成劳动力提供者。市场化改革产生的这两种分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事实上促进了生产条件在一些社会成员手中的集中,这必然引起市场化分配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公有客观生产条件通过委托代理制实现这种市场化分离的,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从而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这种分离虽然不同于私有制意义上的分离,但由于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失去了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权,从而使其代理者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及其所产生收入的实际控制中得利,甚至把生产条件或公有资本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这里所说的代理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代理者,而是指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中获取利益者。在这种生产条件的分离中,不同部门,不同代理者获得的生产条件不同,从对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获取的利益有别,从而会产生一些部门之间、不同代理者之间、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一些部门、一些代理者之所以能够持久性的高收入,部门之间、不同代理者之间、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之所以长期居高不下,其原因就在于此。这不仅会造成收入在公有资本代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
其次,权利配置不公平和行权力量对比失衡导致收入分配失衡。微观收入分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上的,这种交易可能是劳动交换,如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也可能是非劳动形式交换,如产权或生产条件拥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或权利交换。虽然两种交换形式上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但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对收入分配结果产生的影响不同于劳动交换。由于非劳动形式的交换实质上是权利或产权的交换,因此它对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首先取决于不同交换主体拥有的权利,拥有的权利不同,其价格或取得的市场收入份额自然不同。其次取决于双方社会力量的对比。市场上卖者有卖者的权利,买者有买者的权利,卖者和买者所拥有或所要求的权利都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然而即使在平等的权利之间,起决定作用的是双方力量的对比。也就是说,在非劳动形式交换的情况下,即便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没有形成均衡的社会力量,国民收入分配将会发生倾斜。因此,在劳动市场上,如果权利的配置不平等,或者拥有平等的权利,但一方却不具有行使和维护这种权利的力量或机制,那么就不可能形成收入的均衡分配,这样就连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平等要求都难以实现。我国近些年来,工资在国民收入中份额持续下降,实际上反映了劳资双方权利配置的倾斜,反映了劳方在市场讨价还价中的弱势地位和资方在讨价还价中的强势地位,特别是我国的广大民工在工资的决定上处于无权、无力的地位,使其工资甚至难以达到劳动力价值的水平。可见,权利配置的倾斜和行权机制的力量失衡必然造成收入分配的失衡。现代社会,权利配置的失衡和权利实现机制并不仅仅是经济的,政治上的行权机制也直接影响不同阶层或阶级的权利配置和他们利益的实现,如普选制下,各阶层都可以通过投票机制影响当选者及其政策走向,进而影响他们各自利益的实现,促进利益的平衡和收入分配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平衡。缺乏这种机制,不仅影响权利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配置,而且直接影响利益平衡和收入分配的均衡。
再次,流动性障碍导致生产条件进而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非均衡分配。由于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分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劳动和非劳动要素能否按照价格或市场提供的收入差别协调一致地在不同生产领域转移流动,对生产条件和收入的均衡分配至关重要。显然,这方面存在的流动性障碍越多,效率也就越低,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均衡、不公平。现阶段流动性障碍来自多方面的,既有市场发展本身带来的,如自然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力等,也有行政性干预带来的,如行政性垄断和行政性壁垒等,而更多的是制度安排带来的,如户籍制度、城乡分割造成的流动性障碍。这些流动性障碍严重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同时也造成收入分配差别不公平的扩大。
此外,由于通过市场进行的微观收入分配和生产条件的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和影响着收入分配,而收入的分配也影响生产条件的分配,并通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再反过来影响收入分配。例如城乡之间,由于农业和农民的相对收入低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市场化分配必然造成生产条件不利于“三农”分配,造成资源配置的“脱农”现象,即各种资源配置过程中脱离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现象,包括土地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金融资源等等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都在向城市、非农产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生产条件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
可见,微观领域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均衡分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很大程度上源自生产条件的不公平、不合理分配,这种不合理扩大不是追求效率的结果,也不可能带来效率的提高。只有实现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均衡分配,才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二、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
收入分配总过程是微观收入分配过程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存在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而且存在于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宏观的收入调节过程是建立在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基础上并独立于这一分配过程的再分配过程。这一过程既是收入分配过程的继续,同时也是对微观收入分配过程的补充、纠正和调节。在微观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宏观收入调节,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整体、长远发展需要,对不同部门(包括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之间)、不同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避免微观收入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过分悬殊,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别,特别是把由劳动者自身条件差别以外差别引起的收入差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率的提高。
我们知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生产条件的分配和收入的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和效率及公平和效率的协调统一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造成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偏离。首先,市场缺陷使得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微观经济活动的外在经济效应和外在不经济效应的存在造成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同内在成本、内在收益的不一致,加之垄断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既不能体现公平,也不能体现效率。其次,微观收入分配过程通行着商品所有权原则,但商品所有权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占有权原则,导致两极化积累,不仅导致收入分配的失衡,而且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并可能危及社会经济稳定,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再次,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是以提供生产要素为条件的,然而一些社会成员由于缺少生产条件难以通过市场获取生存的收入保障,同时许多社会经济活动并不能通过市场来进行,从事这些活动的社会成员虽然提供社会需要的服务,但只能通过非市场交换实现其社会价值。可见,为实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需要在微观收入分配基础上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和收入的调节,以促进生产条件的合理分配和收入的公平分配,促进效率与公平在社会范围内的协调统一。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进行。从收入方面来看,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的调节。在收入方面的调节中,所得税居于重要地位。一般而论,所得税的设置既要体现社会公平,使社会收入差别主要体现劳动差别和劳动积累的差别,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避免形成低收入者对再分配收入的依赖;又要体现社会效率的要求,避免微观效率对社会效率的偏离,避免造成无效替代。因此,在收入调节过程中,需要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税收制度。
支出方面进行的调节,包括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公共产品提供、政府投资等。通过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直接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着平衡社会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差别的作用。从公共产品来看,政府能否按照社会公平原则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影响不同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而且影响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环境。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是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政府投资,似乎不属于收入调节的范畴,但这种投资直接影响部门、地区的产业发展,直接影响不同地区和部门生产条件的改善,从而对不同部门、地区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因此,政府投资也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
宏观收入分配的调节,无论是收入方面还是支出方面的调节,都应贯彻统一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更不能有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我国传统体制下的不公,很大程度上来自收入分配中的身份制和等级制。所谓身份制、等级制,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不同的社会成员不同的身份等级,使他们相应享受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在收入分配上适用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在我国这种身份制、等级制是通过城乡户籍分割和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固定下来。这种身份等级制度既是职业分工,又是等级分工,不同的身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通行着不同的分配标准,如城市职工可以享受就业、工资、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等权利和待遇,收入分配上实行八级工资制,可谓是一般性国民待遇;干部则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收入分配上实行职务级别制,可谓之超国民待遇;而农民则不享受城市职工的一般性国民待遇,更不享受干部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和商品粮、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按均等化原则提供的公共服务,分配上实行工分制。我们原来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用平均主义来概括,这不全面,不准确,平均主义只是对同一身份、同一等级上的社会成员而言的,对于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不是什么平均主义,而是存在由身份等级决定的巨大差别,而且身份等级制下,身份是不能随意转换的,等级是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超越的,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是极其稳固的、持久的。改革中我们注重打破平均主义,而对等级制、身份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是平均主义迅速打破了,而身份等级制依然保留了下来,对农村居民、对农民工实际上实行歧视性政策,不仅税制不统一,而且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保障、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都不享有统一的国民待遇。这在市场化分配过程中必然造成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逆调节,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别的不公平扩大。因此,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歧视性制度安排,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
宏观收入调节无论是从收入方面还是支出方面,都是借助于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实现的,这与微观收入分配过程完全不同。“看得见的手”通常不会像“看不见的手”那样受到市场自发形成的均衡力量的制约,而是受制于政府掌控的权力和行权的制度安排。在宏观收入调节中,权力制衡是确保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只有在权力制衡的情况下,政府才能真正追求社会的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避免追求自身的利益和特权阶层的利益目标而偏离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在我国收入调节中,还没有建立起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导致了再分配收入向强势部门、特殊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倾斜,同时一些权力主体或官员利用掌握的再分配权力进行损公肥私的交易,贪污腐败,这不仅不能使得国家通过收入的集中和支出进行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相反,却使再分配本身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同时由于收入的再分配或调节既不反映社会公平,也不体现社会效率,仅仅是权力寻租或权力货币化,必然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不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宏观收入调节不仅难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而且会偏离社会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造成更大社会范围内的分配不公和效率的损失。
三、建立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微观制度与调节制度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是微观收入分配过程,还是宏观收入调节过程,公平与效率能否协调统一,关键取决于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统一,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则会导致顾此失彼,甚至既损害公平,也损失效率。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改革那些有损公平和效率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包括微观收入分配制度和宏观收入调节制度。
在微观领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首先要建立生产条件分配和收入分配结合的微观制度。市场经济中,微观收入分配是通过市场进行的,这往往给人们一种错觉,似乎收入分配的标准和人们的收入份额都是由市场决定的。实际上,收入分配主要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和收入分配的具体制度安排。生产条件分配失衡和收入分配微观标准和制度规范的缺失,必然导致收入分配的无序和不公,导致效率的损失。控制生产条件分配的失衡,关键在于控制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和经济性分离,避免代理人利用对公有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占有公有剩余甚至占有生产条件本身,确保公有剩余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公有或国有生产条件及其产生的收益能够增进广大劳动者的福利。为此,需要建立生产条件特别是公有或国有生产条件的保护制度,强化生产条件分配的制度约束。同时根据生产条件分配的制度性要求,确定收入分配的微观标准和制度规范,这包括:第一,劳动性收入的分配标准、规则和机制,第二,资产性收入的分配标准、规则和机制,第三,代理者(包括高管)收入的分配标准、规则和机制,第四,公有资本及其收益的分配标准、规则和机制,第五,劳动者、所有者及代理者在收入分配上的权利和行权维权机制。通过微观分配标准、规则和机制的建立,协调和平衡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避免收入分配因缺乏明确的标准、规则和机制而发生过度倾斜,导致收入分配的失衡。
其次,建立自由与管制结合的市场协调制度。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都与一定的经济自由相联系,没有一定的经济自由,特别是没有相对自由的要素流动,公平和效率都无从谈起。为实现微观领域的公平与效率,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协调统一,必须逐步消除劳动要素和非劳动性要素的流动性障碍,特别是要素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生产要素进而收入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部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均衡分配。为此,需要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实施反垄断政策,消除部门间过多的进入障碍;消除与主观生产条件相联系的身份制、等级制,打破户籍制度的藩篱,消除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扩大社会成员选择的社会空间和选择的自由,促进各种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均衡分配,进而促进收入在不同部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均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扩展经济自由的同时,必须进行微观管制。这种微观管制通常是由微观领域市场失灵引起的,管制的目的在于在于纠正市场失灵,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微观管制被赋予更多的含义。因为无论是公有制还是按劳分配,还是各种国有企业分配秩序的形成,没有一定的微观管制是不可能实现的。通常的微观经济管制是政府通过认可和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质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管制,通过其经济管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确保企业内部效率,避免收入再分配,实现企业财务的稳定化,其内容一般包括:(1)在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实施进入管制,赋予特定的企业法定的垄断权,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基础上,从制约企业行使垄断的市场控制能力的角度实施价格管制。(2)为保证消费者能公平地享有服务,以制约企业的歧视供给为目的的管制。(3)对消费者对于选择何种服务及价格而却不能得到充分的信息的部门,为了保证消费者利用以及防止由于企业破产而引起的消费者损害,而实行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各国的实践来看,市场经济的微观管制不仅是经济性的,而且还有一定的社会性管制,这种社会性管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显然,仅仅有经济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把经济自由与微观管制相结合,才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在宏观层面上,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首先需要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意味着全体公民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享有同等权利、机会和自由,政府在收入和支出形成与调节过程中,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所要求的,没有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就没有社会公平,就没有促进效率的社会调节。我国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差别性国民待遇制度造成的,是由城乡居民在身份、税负、就业、教育、医疗、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不合理制度安排造成的,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或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同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都是不相容的,它不仅造成社会不公,而且造成要素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压缩了相当部分社会成员全面自由发展、提升自身创造力的空间,必然影响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率。因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必须彻底改变差别性或歧视性国民待遇制度,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平等的参与竞争,并能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户籍管理、迁徙自由、市场准入、义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物品使用、民主参与等诸多领域,统一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收入再分配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
实现统一国民待遇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宏观收入调节制度,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税收制度、政府公共服务、转移性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构成宏观收入调节制度的基础。为避免收入分配的逆调节,需要建立体现社会公平要求的税收制度、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要公平,税制要统一,不仅内外税制要统一,而且城乡税制要统一。政府应按均等化原则,提供公共服务,这包括就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方面等。社会保障制度要真正体现它的社会性和统一性,要逐步改变目前保城不保乡、保固定不保流动、社保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建立起覆盖全社会、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
特别是需要指出的是,宏观收入调节是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的,与微观收入分配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极易导致因权力滥用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因此需要加强对政府收入调节过程包括收入过程和支出过程的制度建设,增加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对再分配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约束,特别是要强化对在分配过程中权力主体的制衡和监督,避免收入再分配向一些特权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倾斜,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损公肥私和贪污腐化,以提高宏观收入调节的有效性,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一。
文章转载自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3年1月)。文章经授权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及作者。
作者:陈享光,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特政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