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征: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
发布时间:2025-07-07编者按:2025年7月2日,全国“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福建师范大学原校长陈征教授逝世。陈征教授是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教育家,他毕生致力于学习、研究、运用和发展《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陈征教授撰写的《〈资本论〉解说》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解说《资本论》三卷的专著,并且将《资本论》中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建了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理论和创新发展了劳动价值论。特推送陈征教授原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的“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一文,以表怀念。
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存在城市绝对地租,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的一个实践问题。本文拟着重讨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存在的必然性、来源及其量的确定。
一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城市只有级差地租,不存在绝对地租。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城市还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因而还存在着绝对地租。我认为,前一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后一种意见是对的,但对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存在的原因、条件至今论证不够充分,需要继续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地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于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这就是说,由于土地所有权存在,又需要以经济形式来表现自己时,地租就可能出现。这是各种不同地租形式的共同点。在封建社会,存在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必须交纳地租,这就是封建地租。封建地租体现着地主与农民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经营农业的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入土地,雇佣农业工人耕种,把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就是资本主义地租。资本主义地租体现着资本主义农业中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使用公有土地,也需交纳地租,这就是社会主义地租。社会主义地租体现着国家、集体或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的土地所有制,需要以不同的经济形式来实现自己,从而产生不同性质的地租,反映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是一切地租的共同点。
土地所有权要在经济上实现,必须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为前提。如果自己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土地使用者,没有必要自己向自己交租。但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不能绝对化地理解,不能说发生两权分离一定会产生地租。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无偿地借与或转让给他人,这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无所体现,就不可能产生地租。在我国旧的经济体制下,无偿使用公有土地是很平常的事情。一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有偿地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就会在经济上实现。可见,笼统地说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会产生地租还不够,还需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采取有偿使用的租赁形式。土地租赁关系是产生地租的客观基础,地租则是土地租赁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人们一般地认为: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即会产生地租。我认为,仅作这样的理解还不够。在两权分离条件下,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除了有租赁关系外,还必须有产生地租所必备的客观经济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经济条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这种经济条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这点人们常常忽视。马克思早就指出:“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确切地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地租才能作为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并且按照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来发展。”这里所说的“货币地租”,包括资本主义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地租才得以发展;只有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主义农业地租也才相应地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资本主义地租是与发达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必要经济条件。为什么呢?这是由资本主义地租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即以绝对地租而论,马克思指出:由于资本主义农业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从而取得超额利润;但由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存在,阻碍资本自由地向农业转移,因而使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我们知道,价值、价格、货币、利润、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超额利润等等,都是商品经济的范畴,而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又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没有价值、价格、生产价格、平均利润等一系列经济范畴,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和绝对地租一样,同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可见,资本主义地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反过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地租的必要的客观经济条件。如果没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地租。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的情况来说,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虽然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长期以来建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使商品经济未得到充分发展且与部分产品经济并存,特别是由于对城市土地长期无偿使用,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当然也不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者交纳地租,由此引起了一些理论家们否认社会主义地租的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对城市土地的成片开发,社会主义城市地租已是客观事实。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地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主义地租也随之发展。
论证商品经济和绝对地租之间的关系,曾经是马克思建立绝对地租理论取得突破性进展之所在。1862年8月9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说:一、必须把绝对地租理论建立在不违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二、应当尊重实践所证明的绝对地租的存在;三、必须把绝对地租和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分配机制联系起来研究。在此信中,马克思还指出:“当李嘉图举例说明这个问题时,他总是以或者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问题正是要在这些东西存在的条件下来研究这个规律。”这里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指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马克思正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作为绝对地租的前提、并由此出发建立起他的绝对地租理论的。实践证明,随着我国城市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分配机制逐渐形成并发生作用,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正在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有些人不承认有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是无偿使用土地的旧体制造成的错觉。
认为不存在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论据之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确立和土地所有者阶层的消失,绝对地租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这就是说,只有在私有制和土地所有者阶层存在的条件下才有城市绝对地租,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存在土地所有者阶级的情况下,城市绝对地租就不再存在了。的确,马克思曾经说过:“凡是土地私有制(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就不支付绝对地租。”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私有制是特指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这里所说的“土地私有制不存在”,是指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不存在。在马克思把地租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时,他说的所有权既适用于私有制,也适用于公有制。恩格斯说:“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马克思也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如果把土地无偿租出去,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如果社会一旦废除了所有权,地租(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就会消失。如果仅仅是废除了私有制,在公有制的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的条件下,绝对地租仍然存在。绝对地租是在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租种任何一块土地、即使是最差的土地,也必须交纳的地租。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恰当表现,是绝对地租。”如果说城市土地只有级差地租没有绝对地租,就是说,除了一部分土地交级差地租外,不提供级差地租的A级土地(劣等地)就不需要交纳绝对地租,也就是这种土地不需要交纳地租了。果如此,就意味着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废除。
上述观点的思想实质,在于混淆了资本主义地租和社会主义地租。资本主义地租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剥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土地所有者阶级,消灭了剥削,但仍然存在绝对地租,因为这里绝对地租和剥削没有内在的联系,而是反映着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交纳地租是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地租交由代表社会的政府统一用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支出,纳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轨道。
认为不存在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论据之二是:城市用地是由农业用地转化而来的。在转化过程中,城市用地者(如工商业)已一次性地将土地价格付给所有者了,在工商业者那里,以土地价格付出的“绝对地租是作为不变资本的一部分而存在着”,并逐步在运转中转移到新产品的成本中去,“经过一定年限而等于零”。因此,城市绝对地租就不存在了。这种看法值得商榷。(1)从理论上说,土地没有价值,土地价格是个不合理范畴,地价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表现。因此,土地价格是由对若干年地租一次性支付而形成的。尽管如此,却不能把土地价格等同于地租本身,更不能等同于绝对地租本身。(2)工商业者支付土地价格以后,即取得土地所有权,成为该土地的所有者,这时他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工商业者,或者说是在自有土地上经营的工商业者,照理应该收取地租(当然是自己向自己交纳地租),一旦他不经营该企业时,即可将土地卖给别人,并理所当然地取得土地价格。如果相当于土地价格部分的价值已加入不变资本中,并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从而相当于绝对地租部分的价值已不复存在,为什么他再出卖这块土地时还能得到土地的价格呢?(3)不管个别工商业者如何将地价纳入成本,只要他作为该土地的所有者这一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其所有权的恰当表现仍是绝对地租,这时绝对地租既未因已被购买而不复存在,也没有作为不变资本的一部分转移到新产品中去。
认为不存在社会主义绝对地租的论据之三是:“如果说城市土地也存在绝对地租,那就等于说,同一块土地具有两种甚至多种绝对地租(因为城市用地是由农业用地转化而来的),这显然是悖理的。”“城市土地中的绝对地租实际上就是农业土地中的绝对地租。”这种否认城市绝对地租的观点,实际是上面论点的进一步引申,就是说,工商业者已通过向农村购地的土地价格付出过绝对地租,如果再交城市绝对地租,岂不是一块土地收两种绝对地租吗?其实这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因为工商业者既然购买了土地所有权,自然有权索取绝对地租,否则工商业者的土地所有权就等于虚构。至于该块土地过去作农业经营时已付过绝对地租,现在作工商业经营再付绝对地租,出现一块土地付两种地租现象,这也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只要有土地所有权存在,过去、现在和将来,不论谁经营土地和经营什么产业,都要由使用者向所有者支付绝对地租。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论点把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购买价格,作了绝对化的理解。土地价格购买的是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城市土地有偿转让,只是转让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不宜全部计入不变资本、并认定它已经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只能把它看作由土地所有者收取的绝对地租。因此,既不能说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实际上就是农业土地中的绝对地租,也不能说城市土地不存在绝对地租。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绝对地租仍是国家对城市土地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说,使用城市土地的租赁者,必须向城市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绝对地租。
二
古典学派集大成者李嘉图只承认有级差地租,不承认有绝对地租。他认为,商品的费用价格(生产价格)和价值是同一的,如果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就会违反价值规律。而马克思却说:“我必须从理论上证明的唯一的一点,是绝对地租不违反价值规律的情况下的可能性。这是从重农学派起直到现在的理论论战的中心点。李嘉图否认这种可能性,我断定有这种可能性。”那么,马克思是怎样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解决农业绝对地租来源问题的呢?他是从当时农业技术装备水平低于工业、农业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出发的,根据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确认在农业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垄断,限制着资本的自由转移,阻碍着利润率平均化,因而任何人要想投资于农业,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租赁土地交纳地租,由此造成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必须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使农产品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余额形成超额利润,并转化为绝对地租。这就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农业中绝对地租来源的理论。但是农业有机构成低是由农业生产力较低的水平决定的,当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相等时,价值就会等于生产价格,这时农业绝对地租则来自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即来自于农产品的垄断价格。
有人把马克思关于真正的农业地租的规律支配着非农业地租的论述,套到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上来,简单化地否定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我认为这是不妥的。(1)马克思的上述分析,是以假定农业之外的其它部门(包括工业部门)不支付地租为前提的,因而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工业部门产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售,不提供超额利润,不转化为绝对地租。马克思之所以要作这种假定,目的在于说明农业资本不参与工业利润平均化和土地所有权在地租形成中的作用。不能因此认为马克思在当时就否认城市绝对地租的存在。事实上,马克思在阐述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能够攫取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阻止它进入利润平均化过程时就说过:“这部分剩余价值,甚至在一切工业企业中也被拦截,因为不论什么地方,都要使用地皮(工厂建筑物、作坊等所占的地皮)付地租,因为即使在可以自由占用土地的地方,也只有多少是人口稠密和交通发达的地点才建立工厂。”这说明他认为不论在什么地方使用地皮都要付地租。只不过,马克思虽承认工业中有地租存在,却并没有阐明工业中绝对地租的来源,特别是没有阐明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业地租的来源。(2)能不能把马克思关于工农业有机构成相等条件下绝对地租来自于农产品的垄断价格的观点,套到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中来呢?我认为不能。在农业中,土地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要素,任何农产品都要通过土地生长出来,农业劳动者通过土地的传导,使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包含在农产品之中,作为价值实体的绝对地租部分,也必须包含在农产品之中,因而农产品价值的有关部分成为绝对地租的来源。城市土地则不同,它不是作为生产的直接要素,主要是利用一定空间作为城市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城市居民借以工作、生活和生存的物质条件,不可能直接通过土地生产产品而体现其价值。城市土地的用途不一,情况复杂,有的是生产商品的场所(如工业),有的是营销商品的市场(如商业),有的用于服务业行业经营(如服务业),有的是非营业性单位(如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的是居民住宅等等,因而不能用农产品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理论生搬硬套,必须从城市用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具体分析来探索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
研究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须遵循下列原则:(1)在存在所有权问题的条件下,使用城市土地都须支付绝对地租;(2)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3)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实践家和统计学家来说明绝对地租的存在。
城市用地存在多种形式,因不同用途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它们支付的绝对地租的来源也不同。大体可分为四类,即工业生产用地、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用地、非营业性单位用地、居民住宅用地。这四类用地的绝对地租之和,构成城市绝对地租总额。
(一)城市工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和加工工业,因而区分为采掘工业绝对地租和加工工业绝对地租。采掘工业地租即矿山地租。“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土地中蕴藏的矿物质是采掘的劳动对象,构成直接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的内部条件,不管矿藏贫富,位置好坏,要进行开采,必须交纳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的来源,应是对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部分的扣除。对加工工业的绝对地租,应在有机构成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析。如果在利润平均化以后提取一部分利润作为地租,就会导致工业平均利润低于农业平均利润,形成不同的平均利润率,从而违背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因此,可采取先扣除后平均的办法,即在工业产品的剩余产品价值中,先把绝对地租作为一项扣除固定下来,然后再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这样,工业产品的价值,应由生产资料(C)、工资(V)、绝对地租(R)、平均利润(P)四个部分组成,这和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一样,把剩余产品价值分割为企业利润与绝对地租。可见,加工工业的绝对地租,是该产业工人新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二)城市商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商业企业须为使用商业楼宇、商场、贸易市场、货栈、仓库等场地,支付商业绝对地租。一般地说,商业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任务是实现商品形态的变化,进行买卖活动,并为此支付商业流通费用。商业流通费用和商业利润,都由产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来补偿,为商业经营活动而必须支付的商业绝对地租则须从商业利润中扣除。其具体过程是,商业企业以低于生产价格的批发价格从产业部门购进商品,加上各项商业流通费用,再加上商业绝对地租和商业平均利润,形成现实生产价格,然后在市场上按照现实生产价格出售。可见,商业绝对地租仍然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但不是商业部门直接创造的,而是由产业部门劳动者创造后转移过来的。
(三)城市服务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城市服务业范围很广泛,如饭店、宾馆、旅社、浴室、缝纫、理发、照相、各种维修服务等,其中有些属物质生产部门,如饮食、缝纫;有些是物质生产的前部门、后部门,如各种维修服务;有些是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产品”是无形的,如浴室等等。这些行业用地的绝对地租,属于物质生产部门的应采取先扣除后平均的办法,从剩余产品价值中分割出一定部分;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应与商业绝对地租来源相同,从利润中扣除。
(四)银行保险业绝对地租的来源。
银行、保险业与商业一样,均不创造产品及其价值,其利润来自存、贷款利息之差。在这个差额中,先扣除各项流通费用,然后支付其建筑地段的绝对地租,余下的才是银行、保险业的利润。银行、保险业绝对地租的扣除方式和商业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仍然来源于工农业生产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
(五)居民住宅用地绝对地租的来源。
建筑居民住宅用地,也必须支付绝对地租。住宅绝对地租是房租的一部分。住宅属个人消费品,是实现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住宅地租应由消费者从个人收入中支付,源于必要劳动部分所创造的价值部分。
此外,城市政府机关、部队、学校、文化团体等单位的用地,从理论上说应该是有偿的,应交绝对地租。但这些单位是非生产部门,其经费靠国家财政拨款,如要交地租,则最终要由纳税人负担,目前,这方面的改革尚未出台。
上述各部分绝对地租之和,构成城市绝对地租总额。虽然各个部门的绝对地租的来源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大都来源于社会总剩余产品价值的一定部分,只有住宅绝对地租才是工资部分的扣除。因此,商品价值构成可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这样一来,商品按照把绝对地租包含在内的生产价格出售,既不违反价值规律,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用绝对地租的形式对企业利润和工资进行扣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我认为不然。把地租作为经济杠杆,同价值、价格、利率、税收共同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利于对城市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建立新的城市土地经济的运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和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优化配置;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还可以运用地租这一经济杠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三
农业绝对地租量由农业劣等土地支付的绝对地租量来确定,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量也要由城市劣等土地支付的绝对地租量来确定。但城市劣等地与农业劣等地有所不同。农业劣等地主要指土地贫瘠且又是边远高寒交通不便的山区,它生产的农产品产量很低。城市中的劣等地则是距离市中心繁华地段较远、交通通讯条件较差、处于城市边缘的城乡接壤地带。一般说来,城市可划分为四个地段,即市中心区、次中心区、中间地区、边缘地区;也可划分为三个地段,即中心地段,边缘地段,处于二者之间的中间地段。城市绝对地租量是由边缘地区的地租量决定的。一般地说、劣等地总是最后投入使用的,所以绝对地租量等于劣等地的边际收益。由于城市的土地使用者都必须支付绝对地租,而绝对地租量又是由劣等地的地租量来确定,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取得的绝对地租量总是与出租土地面积大小成正比。如果出租土地的等级各异,就要对劣等地以上等级的土地加收不同的级差地租,也就是在绝对地租的基础上加收不同的级差地租。因此,城市中的劣等地,是计算城市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起点和基础。
不同行业对所用土地的优劣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而城市劣等地有相对性。例如:交通运输条件是否便利,是判别工业用地优劣的特别重要的标准;地区繁华和人口密集程度,是判别商业和服务业用地优劣的特别重要的标准;环境安静、卫生、优美,阳光充足,空气新鲜,则是判别居民住宅用地优劣特别重要的标准。正是由于不同行业用地有不同的判别标准,从而产生不同含义的土地优劣等级。并且,城市的劣等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某一城市起初可能只有一个中心地区,随着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发展,则可能产生几个中心区,出现城市中心的多元化。多个中心也可能不是相互雷同的,而是各具特色的,如有商业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工业中心等等。城市中心的专业化,可能使得原来地段的性质发生变化、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新办工商企业不断增加,城市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谓城市劣等地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我认为,以邻近农村的城市边缘地段的土地作为城市劣等地确定城市绝对地租量,这种绝对地租量应与邻近的农村土地的全部地租量相等。因为这些土地是从农村土地转化而来,对农业来说,土质较肥沃,位置较优越,原是农村中最好的土地,在这种土地上,既包括农业绝对地租,也包括农业级差地租,因而把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量确定为邻近农村土地地租量是合理的。这样确定城市绝对地租量,会大大高于农业绝对地租量。有人认为,“城市土地的绝对地租并不等于农业土地的绝对地租,而是含农业土地的级差地租,这两个概念是不能混同的。”如果仅从量的方面说,上述观点我是赞同的;但如作为“概念”,作为绝对地租范畴,城市绝对地租与农村绝对地租在质上还是相同的。
我认为,不能用资本主义农业绝对地租量的上限与下限,界定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量的上限与下限。马克思说:“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这就是说农产品价值是农业绝对地租量的上限,农产品的生产价格是农业绝对地租量的下限,农业绝对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由供求状况决定在上限与下限之间的波动。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不是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因而不能机械地套用。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量也有上限和下限。其下限是不能小于郊区同等面积土地上支付的农业地租量。城市边缘土地对城市中心来说是劣等的,但邻近的农业土地对农业来说则是优等的,城市边缘土地又是从这种农业土地转化而来的,因而城市绝对地租量不能低于这种农业土地的地租量;另一方面,城市边缘土地兴办二、三产业,在单位面积土地上创造的价值和利润会远远大于农业,因而也完全有条件提供一定量的绝对地租,城市绝对地租量的上限,是不能大于土地使用者的全部超额利润,也就是要保证土地使用者能获得平均利润。在上限和下限之间,存在一定弹性,由供求状况来调节。如土地供应量不足,需求者却很多,绝对地租量就会向最高限上涨,反之即下降。这是从理论上说的绝对地租量运动的规律。
有人主张,“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参照历史情况,考虑目前各个城市的具体历史条件,确定一个最低限度的地租额,把它作为城市绝对地租。”也有人主张,参考国家征用郊区农业用地而制定的征地补偿费原则,剔除其中非地价因素,以其中的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求出郊区地的价格,然后以该地价乘以银行利率,得出郊区土地的农业地租额,作为匡算城市绝对地租量的参考数值。还有一种意见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先划定城市土地等级,然后收集资料,进行抽样调查,试以商业为对象,测算出各商业网点的单位面积(m2)平均利润值,剔除资金占有量带来的超额利润,修正单位面积平均利润值,然后根据校正后的资金利润值,选择数学模式,求出各土地等级的地租,其中最差等级的地租即为绝对地租。这几种主张,各有一定的道理。不过,我认为在计算城市绝对地租量时,还应该注意地区差异、市际差异。商品发达的城市与不发达的城市,大,中、小城市使用同样的土地提供的利润差异很大,相应的绝对地租量也应不同。
城市绝对地租量的发展趋势如何?是逐步上升还是不断下降,目前学术界见仁见智。有人根据马克思说的“在正常条件下,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认为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绝对地租会趋于缩小并呈零度增长”。也有人根据马克思说的“不仅人口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宅需要的增大……,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认为社会主义城市绝对地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我认为上述“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引文,是就农业地租而言,随着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生产力迅速发展,投入农业的土地资本不断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级差地租不断扩大,绝对地租也就相对地缩小。至于城市地租水平,则是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马克思说过:“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劳动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每平方米土地的生产率提高,营业额提高,相应于土地要素所得的超额利润或平均利润也提高,因而地租量也会提高。例如,从1959年至1979年的21年间,香港住宅用地成交价格增加87倍。1982年香港政府对位于中环路“交易广场”地段的批租,每平方米地价达355434港元。1987年又拍卖中环地区另一块土地,平均每平方米地价为400381港元。地价的突飞猛涨,是香港经济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地价上涨,不仅标志着级差地租量的增加,也标志着绝对地租量的增加。我认为,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对有限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地价必然上涨,城市绝对地租量必然提高,这似乎是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
作者:陈征,全国“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福建师范大学原校长、文科资深荣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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