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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我的经济理论研究简要回顾

发布时间:2025-10-06

内容摘要:文章简要回顾作者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些观点,涉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私营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与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调节、劳动价值理论等不同内容。



在粉碎“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面对“左”的理论与实践,我在教学与研究中经常处于困难境地。几乎每次“左”的政治运动,我都会受到冲击。在理论研究中,只好转向《资本论》中的基本问题和某些较无风险的纯理论的题目。粉碎“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有一种在政治理论思想上的“解放”感,积极参与了理论工作中的“拨乱反正”。针对批判所谓“修正主义的唯生产力论”及宣传上层建筑决定论、生产关系决定论,我在《光明日报》1978年4月10日和6月19日先后发表了《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和《略论生产力发展的连续性》,并在《哲学研究》1980年发表了《关于生产力的内容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此文超越了生产力二要素、三要素的框框和争论,提出生产力多要素论。并且说明:长期以来,“把生产力的内容理解得很狭窄,它的许多因素曾在长时期中被忽视了。如,片面强调人的因素而忽视物的因素;在物的因素中片面强调生产工具的作用而忽视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等的作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没有加以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强调群众运动,而忽视甚至鄙弃科学技术和科技人员的作用,还不断批判‘技术至上’、‘专家路线’;强调政治的决定作用,而忽视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的作用。”

针对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成长着的共产主义与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两种因素的斗争”作为搞“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根据,我在1978年的《经济研究》第4期发表了《驳所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因素论》。当时还曾流行一种关于“过渡时期”的“新”理论,硬说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是指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因而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是过渡时期。对此,我在1980年的《教学与研究》第1期发表了《我对马克思“过渡时期”理论的理解》,肯定“过渡时期”只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

针对在我国长期盛行的“唯成分论”我在《经济问题》1983年第3期发表了《马克思怎样看待资本家和地主个人》一文,阐述了马克思不要资本家和地主个人对资本主义关系负责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针对引证列宁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作为搞阶级斗争的理论依据,我在《经济学动态》1982年第3期发表了《怎样理解列宁关于小生产的一个论断?》一文,以澄清对列宁论断的误解和误导。针对为生产而生产、忽视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问题,我在《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发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利益关系》还在《光明日报》1980年7月5日和《教学与研究》1980年第1期以及其他刊物先后发表了几篇有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论文,并提出了“社会全部实际需要的满足程度”的计算公式。针对理论界和教科书中多年流行的一个论点: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之所以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是因为劳动者的思想觉悟水平还不够高,并且受剥削阶级“好逸恶劳”、轻视劳动思想的影响,我在《光明日报》1978年11月11日发表了《为什么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一文,指出这是历史唯心主义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是因为“生产力的水平还不够高,从而旧的社会分工还存在,人们还不能获得全面发展,劳动时间还比较长、比较繁重”等。

 

 

针对社会主义社会应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把个体经济也当作资本主义、要完全消灭的论断,我于1980年在《新湘评论》上刊出《关于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若干理论问题》,论述了“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的客观依据”。“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否就必须不顾现有的经济条件,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成分很快地统统消灭光?极左路线就是这样看和这样做的。表面上看,这很‘革命’,走社会主义道路似乎很坚决,但实际上是拉社会主义的后腿。”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消灭竞争,只有竞赛。改革开放初期,反对在公有制内部开展竞争的思想认识较强烈。我在《经济科学》1980年第1期刊发了《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间的竞争问题》一文,提出既然公有制经济要发展商品经济,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于是合乎逻辑地就提出了企业间的竞争问题。这是我国目前势在必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改革的前期阶段,人们侧重于从“管理体制”上理解经济体制改革。我在1986年《江西社会科学》第4期刊发的《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一文,则特别强调“实现形式”问题,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应仅仅归结为一个管理体制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首先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运行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如,公有制的运行和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运行和实现形式以及其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和实现形式等。”在同期发表的其他论文中,也强调提出:发展和完善公有制,就需要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我同当时攻读博士学位的洪银兴和魏杰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过系列论文和专著。我在《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发表的《计划调节导向和约束的市场调节》一文中,提出“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运行模式,认为计划与市场是主导与基础的关系,即“以计划调节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主导”是导向之意,与“主体”不同。即使在改革前期,理论宣传和经济实践中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模式时,我没有写过论述这种模式的文章。当后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了,有的学者批判“为主”“为辅”的模式时,我在《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发表论文,认为应以历史的观点评价过去,不要简单否定和批判走过来的前期模式。从已发展了的新的体制模式看,原来“为主”、“为辅”的模式显然有很大局限性,但它在传统指令性计划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市场取向的改革正是从这里起步的。

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后,我是赞同的,并发表过几篇这方面的论文。但我论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问题,是把侧重点放在了指导性计划经济上。我在1989年11月24日的《经济日报》发表的访谈文章中说明,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上,“不能简单把这两者板块式结合在一起”,主张纵向的“二层次调节论”。“主要用指导性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我在1990年1月18日发表在《改革日报》上的论文中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主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部分”。“这里,计划调节对市场起主导作用或导向作用,是高层次的调节,而市场调节则是基础层次的调节”。“这种调节机制是二层次的纵向结合关系,并不是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关系。计划调节的导向作用不会把市场调节降为‘为辅’的作用”。

我在发表的论著中,把计划、计划调节、计划经济看作是既相联系又不等同的概念。同样,把市场、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也看作是既相联系又不等同的概念。我不赞同有市场就有市场调节的论断,也不赞同有商品经济、有市场就有市场经济的说法。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也存在市场,但市场机制的功能不健全,市场难以发挥调节价格、调节供求、调节生产的作用。也就是有市场而没有市场调节。尽管也存在商品经济,但由于市场起不了资源配置作用,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我也不赞同将市场经济界定为高度社会化或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因为我国目前的商品经济还谈不上高度社会化和高度发展,但依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应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我发表在《阵地》1993年第6期上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一文论述了这一问题。

邓小平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南方讲话后,我国才由局部市场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在1999年发表于《中国经济问题》第6期的论文《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回顾与评析》,系统分析和论述了我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曲折和复杂的过程及邓小平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过程。同时,根据可靠资料说明,在中央决策层最早提出计划经济弊端,应以市场经济作补充,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是陈云同志。不应把邓小平与陈云的有关经济思想对立起来。当时,邓小平是赞同陈云关于改革的经济思想的,并成为中央的指导思想。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也离不开二层次的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要求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经营活动,即“市场调节企业”;市场经济也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是有计划地实行的,与“计划调节市场”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涵盖的范围是什么?笔者认为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同时,也应明确,既然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市场经济不可能按不同所有制割裂为多种市场经济,应是广义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在《经济纵横》1993年第3期刊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营经济》一文中讲:“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来讲,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会汇合成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因而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首先包括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其次也包括非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在北京《阵地》1993年第6期所刊载的论文中,我进一步论述:“市场经济既然是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的,那么,这种市场不管是哪种经济成分参与的,都一样起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是统一的,不能区分小商品经济市场机制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或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同样调节私有制经济。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也调节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同时,我在其他报刊中还论述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导的作用和具体表现。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起来;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摄的内容都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我不赞同这种等同观点,认为它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央有关文献中一脉相承的理论观点,写过几篇争鸣性文章进行讨论。在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3期的《不要混同几个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这方面的问题。

 

 

我在近些年发表的论著中,还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增长与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等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主张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不要搞一刀切、将一种模式绝对化。主张把改革与管理统一起来,不要忽视管理许多亏损国有企业与管理不善有关。因此管理也要改革和完善。加强和完善管理,应解决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搞好管理是搞好改制、改组、改造的基础与保证。要重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发挥其主人翁精神。在发表于《前线》1996年第2期《论“三改一加强”》和发表于《真理的追求》1996年第11期的《改革与管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的论文中,我对此进行了论述。

关于经济增长与发展问题。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6年第3期发表的《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经济增长和增长方式的转换》一文中,总结了我国经济增长中片面追求高速度的教训。1953年至1995年的43年中,我国经济年增长速度达12%的有13年,都是超高速的不正常增长,我国应“由数量扩张型的快速增方式转为质量效益型的快速增长方式”。详细论述了片面追求高速度的诸多弊端,提出经济增长率为8%是中高速度、9%以上为高速度论断。在现有条件下,不要追求11%—12%以上的超高速度。不赞同高增长必然会伴有高通胀的观点和通胀无害论,提出应探求我国条件下高增长率与低通胀率的最佳结合点。

关于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与研究问题。近年来,我在《人民日报》、《高校理论战线》、《经济学动态》、《宏观经济研究》、《南开经济研究》等报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主张应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赞同通过曲解和错解马克思的观点来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主张拓宽生产劳动的范围,重视精神生产劳动的日益重要地位和作用。劳动价值论的某些原理也需要结合经济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赞同用生产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阐明按劳分配并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同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

关于收入分配问题。长期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普遍宣传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并且强调“按劳分配以各尽所能为前提”。我在《学术月刊》1979年第2期发表的论文《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的一些商榷意见》中,提出:各尽所能并不属于分配范畴,而是属于生产和工作领域的事情。按劳分配意味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并不以“各尽所能”为前提。斯大林提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作为“社会主义原则”而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何况“各尽所能”的译文并不完全准确。俄文原意是“(社会)取自每一个人按其才能”。

近几年来,对中央提出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种种不同的理解,我在《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发表的《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一文中,提出自己的见解:(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外资、私营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经济中根据控股情况决定其分配关系。(2)按生产要素分配只存在于不同生产要素分别归不同主体所有的经济中。在奴隶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在原始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公共所有,也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关系。(3)不能把按劳分配等同于按劳动要素分配。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以主人的身份而不是仅仅作为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既然这里不存在按土地、资本等要素分配关系,也就不存在单一的按劳动要素分配关系。(4)不赞同有人主张的把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只概括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否定按劳分配或将其纳入按要素分配之中。(5)按生产要素分配,首先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收入分配的多少受市场机制制约。

关于股份制的公有私有性质问题,争论很大。特别是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后,有人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公有制自身的存在形式相等同,与公有性质相等同。我在《经济经纬》2004年第6期发表的《不要混同“公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文中,指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不是其实现形式,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入股资本的性质,私人资本组织的股份制,依然是私有制。有人断言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正确的。也不能认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否定或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两种公有制形式。



本文转载自经济纵横(2006年第10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