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推动城乡权利平等开放 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
发布时间:2025-01-06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构建起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
推动城乡权利平等开放,就是要致力于完善和开放乡村发展权利、赋予农民城市权利和构建城乡平等权利体系,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实现资本、土地、技术和数据等城乡要素市场化配置,扫除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体制障碍,破除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形成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协同推进的新格局。
一是构建反贫困长效机制和常态化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守住底线,稳定并逐步减少相对贫困人口比重,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创造财富能力,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提升年青一代人力资本,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教育和职业教育,逐步将职业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促进就业机会公平,打破行政性管制、开放个人发展权利,防止社会阶层固化、拓宽纵向流动通道,避免对低收入劳动者的歧视性做法,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可及机会。
二是构建完善而开放的乡村发展权利体系。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服务规模化、产业规模化、市场规模化为核心探索农业规模报酬实现方式,建立小农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产业体系、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产业革命;以宅基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为核心,以宅基地有偿退出推动村庄适度集聚,优化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以非农建设权利完善乡村发展权,放松用地指标和用途管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在用地类型、标准、规划编制等方面保证多功能、新产业、新业态、新形态在乡村落地。
三是构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权利体系。保障农民乡村土地、集体成员等基本权利,确保农地入市、宅基地流转收入优先用于相应农村人口社保体系,加快人口城市化;赋予和完善农民城市权利,转变户籍制度为人口居住地登记,加快推进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制定公共服务成本分担和布局优化机制,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四级成本分担机制,按常住人口规模,优化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布局。
四是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城乡融合权利体系。以城乡统一土地权利体系为核心,促进城乡平等发展权,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以集体土地入市为核心保障农民居住权,允许城中村农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建立房屋租赁市场,降低农民城市落户门槛;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开放村庄准入权,有序引导城市居民、企业家及社会资本下乡,允许外来人口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享有村庄的住房、土地、公共事务参与等权利,鼓励城乡人员、资金、技术等要素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共建共享。
作者: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教授
本文转载自新型城镇化(2024年第8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