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特刊 | 卫兴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
发布时间:2025-09-05编者按
卫兴华教授是“人民教育家”与“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教育家。卫兴华教授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他长期从事《资本论》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作出重要贡献,主编了多部在全国具有极高影响力和发行量的教材。卫兴华教授在争鸣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地租理论和按劳分配理论等理论进行了深刻系统的阐述,他提出的商品经济论、生产力多要素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理论等,在经济学界影响广泛。卫兴华教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结合,不唯上、不唯书、不唯风、不唯众、只唯实,实事求是,追求真理。2025年是卫兴华教授诞辰100周年,本公众号特推出纪念专刊,以深切缅怀卫兴华教授。
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相互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问题。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取决于能否有效地建立起两者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
一、对“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提法的辨析
人们常常提出问题: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不是同一层次或同一序列的范畴,两者在概念上是不对称的,为什么要讲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如果讲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或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或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岂不是要对称一些吗?
不能只从概念的对称与否的角度去把握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因为这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概念,既要反映经济运行机制自身的新特点,又要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固有的特点。
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意味着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或统一,这是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理论基础之一。但是,单讲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不能突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特别是不能突出其中调节机制的特点。而且,商品经济有个发展程度问题,市场机制有个是否发育和健全从而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发挥调节作用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是商品经济,那就说明市场调节无时无刻不存在”,“有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就要发挥作用”,“商品经济是与市场调节共存的”。这种观点较为普遍。他们认为,商品经济既然是通过市场交换的经济,自然市场调节就要发挥作用。其实,商品经济虽与市场共存,但并不一定与市场调节共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功能微弱的条件下,市场机制就难以发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调节生产、调节供求的作用。
从新中国建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30年中,中国大地上并没有消灭商品经济。早在我国还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2年,斯大林就发表了在当时对我国影响甚大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当时的中央有关文件也曾一再强调保持和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意义。尽管在“左”的错误流行的年代,曾有把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混同的倾向,并因而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在我国商品经济还是始终存在的。
在原有的传统体制下,我国存在商品经济,存在市场。但是否存在市场调节呢?1979年,陈云同志在指出社会主义计划工作的缺点、强调提出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的《计划与市场问题》提纲中,这样写道:“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就是说,他认为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中,不存在市场调节的作用。
在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中,市场机制很不健全。企业没有产供销和人财物的自主权,决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不是市场机制,而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商品价格也不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中形成的,而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是一种表现为固定价格的计划价格。这种价格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受供求影响的固定价格,难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而且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的利益与市场供求没有直接联系,甚至企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怎么能起调节作用呢?传统的经济体制,恰恰是排斥市场调节的体制,而改革正是要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因此,提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能够显示出区别于传统体制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
把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概括为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或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否更好呢?否。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在传统体制下就存在,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因此,计划与市场的结合问题,既不能显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也不能显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计划的存在,不等于计划调节的实现。对社会主义经济来说,计划调节是要实现社会总劳动时间按社会需要合比例地分配于不同部门。或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社会主义的计划调节,就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主观主义的、缺乏科学根据的计划,不但不能实现计划调节,反而会造成国民经济的严重比例失调。计划调节是计划经济的核心,但不等于计划经济。因为计划调节侧重于调节社会再生产的比例关系,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计划经济则不仅要求物质再生产过程的协调发展,而且要求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及其再生产的协调发展和自觉实现。当然,后者要以前者的实现为条件。因此,单讲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不够的。
至于讲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虽然从概念的对称性来看更顺当一些,而且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调节机制,确实需要把计划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但是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问题,在当代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计划调节虽然不能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可以对经济运行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市场调节则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因此,单讲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也不能表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
提出“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首先表明,我们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并不是要一味削弱乃至否定和放弃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借以发挥社会主义经济优越性的重要基础。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使生产符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计划经济意味着计划管理和计划调节,也意味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各个方面的发展、完善和实现的计划性、自觉性。如果在改革中不坚持计划经济,片面强调和强化市场调节的作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会蜕变成完全的市场经济,最终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从而意味着改革离开了社会主义方向而走向歧路。我们只能在坚持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就是要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将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也就是要在计划经济中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也意味着不再是坚持传统体制下的那种计划经济。如果只坚持计划经济而不同时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就不能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体制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由此可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才必然会实行计划经济。计划经济运行机制,构成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作为商品经济调节机制的市场调节,同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曾有另外的提法。1979年提出:“在我们的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1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讲:“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后来又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概括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解释说“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显然这是一种所谓板块式结合的观点。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放弃了“为主”“为辅”的提法。现在需要弄清的问题是:就其实际内容来说,目前所讲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同过去讲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完全不同的提法呢还是有其衔接点?
有的学者批评“板块结合”的观点说:“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某些书刊上流行着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即把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割裂开来,……并且认为计划经济正是作为价值规律起作用的部分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简单地说,这种观点把社会主义经济分为两块,一块是计划调节部分,另一块是市场调节部分,前一块是‘一大块’,后一块是‘一小块’。这就被看成是‘计划经济为主’。实践证明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是有害的。”究竟怎么“站不住脚”,怎么“有害”,没有解释。
我认为,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进行这样的批评,是缺乏说服力的。第一,“为主”、“为辅”实际上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是计划经济,另外也可以划出一小部分不作计划,即计划经济为主,计划外经济为辅。公有制经济内部这两部分的并存,是改革以来的客观现实。无论改革怎样进行,只要存在指令性计划经济、指导性计划经济和计划外经济三部分,这种主辅关系就存在。随意批评和否定是没有根据的。第二,把计划外经济为辅,称之为市场调节为辅,是从原有的、典型意义上理解“市场调节”含义的结果,即认为市场调节就是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部分,自然只能是辅助的部分。的确,在几千年的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市场调节就是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特别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市场调节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计划外经济中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另一种是计划经济中由计划调节导向和计划指导的市场调节。而后一种形式的作用范围更大。如果把这两种作用形式的市场调节考虑在内,就不好讲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了(应把它同计划经济为主,计划外经济为辅区别开来)。因而现在讲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就有更大的包容性。但是上述两种提法的实际内容还是相衔接的。而且,如果从改革的历史的角度来评价,针对传统体制下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是一种改革思路上的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正是以此为起点的。批评它“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是有害的”,显然是不公允的。第三,从“一大块”、“一小块”的划分中,并不能得出“把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割裂开来,……认为计划经济正是作为价值规律起作用的部分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结论。即使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中,也曾强调要利用价值规律,并没有把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割裂开来。在中共十二大报告阐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时,就同时强调指出:“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这里强调的恰是把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统一起来。自觉利用价值规律是一回事,价值规律自发起调节作用是另一回事,应当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理论和实际根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说要实行计划经济;而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则实行市场经济。后一种经济,再加上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固然也要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制约,但由于它们不属于计划经济范围,因而在它们内部不存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关系。它们是由市场自发调节的。如果说这里也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的话,那只能是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与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外在关系。
我们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在传统的经济体制和传统的观念中,是把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看成相互排斥的异己物,而改革却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二者相互结合的问题,这须要阐明二者相结合的理论和实际根据是什么。
(1)相结合的共同基础
生产和消费及其相互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础性的和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和关系。任何社会为获得用以满足消费需要的产品,都需要将社会总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按社会需要的比例分配于不同的生产部门。这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实现形式可以有所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就是说,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社会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实现形式是交换价值。而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交换价值,就是价格。于是,通过反映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的涨落,它调节着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从而从较长时期看调节着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调节。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经预计:在消灭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消失了,从而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规律不再通过交换价值或市场调节来实现,而是通过反映社会需求的计划即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正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这一社会经济发展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实现形式。
传统的观念认为,市场调节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调节机制,而计划调节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市场调节完全是自发的,其调节作用是事后的,而计划调节则是完全自觉的,其调节作用是事前的。基于这种认识,就把计划经济和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看作是相互排斥的东西。
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也必然存在和发展商品经济,市场调节也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商品经济中发挥作用。这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运行中,就存在着两种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二者都是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的具体实现形式。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一般规律,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共同基础。不过,在计划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不再是完全自发的调节,而是计划调节导向和约束的市场调节,是由“看得见的手”引导和约束着的“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至于在计划外经济中的市场调节,则仍然主要采取自发调节的形式。
这里有必要讲一下市场调节同价值规律调节的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市场调节就是价值规律调节。其实,两者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市场调节的诸市场信号首先是价格信号随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的变化而相应变化,而价格的涨落反过来会调节供求关系的变动。每次反映供求变化的价格的涨落以及每次价格涨落对供求的调节,都是市场调节。然而市场机制的每次调节,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当某些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生产者可能一哄而上地去扩大生产该种商品,结果转向供过于求;反之,当某种商品因供过于求而价格跌落时,生产者又可能一哄而下地缩减该种商品的生产。如果社会经济单由市场自发调节,那末,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或生产与消费、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就只能是在一个较长时期的市场调节总和中的趋势,是比例的不断偏离中的平均。而价值规律的调节,是指通过价格的运动并趋于同价值相一致而实现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实现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随价格涨落而引起的生产的每次增减和需求的相反变化,是市场调节,但不等于是价值规律调节。价值规律调节需要通过市场调节去实现,但每次市场调节只是价值规律调节通过的分支点,只是在较长时期的市场调节的总和中实现着价值规律的调节。
(2)相结合的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任何调节机制包括计划经济中的计划调节和商品经济中的市场调节,都是既调节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比例,调节资源的配置,或者说,调节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又调节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调节着市场供求关系,并通过市场调节实现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同时又调节着利润率(包括平均利润率)、利息率、地租率、工资率等,从而调节着产业资本家之间、产业资本家集团和其他资本家集团及土地所有者之间、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关系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所决定的。就是说,它也是对这两个方面起着调节作用。
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的必然性在于,社会化生产要求各经济部门和经济过程之间建立计划联系,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则只有实行自觉的计划调节才能有效地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又使在全社会范围内从总体上实行计划经济成为可能。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不可能在生产无政府发展中自发发展,象以往的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在私有制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中,各个私有者都是自己经济活动的决策者,因而决策高度分散。自然经济不要求整个社会的计划调节,各个经济主体从私人利益出发的经济行为总体,会形成社会经济的自发发展,这种微观和宏观的自发发展,不会给私人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私有制商品经济在其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也不要求全社会范围的计划调节,它可以在自发性和盲目性中发展起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很低,简单商品经济的自发发展不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震荡和混乱。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社会经济必然导致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并且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越高,经济运行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造成的经济震荡和社会混乱会越大。这正是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实行一定范围的经济计划的原因所在,但是这并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由于私人企业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完全统一的,各个企业主会在致富与破产的鞭策下拼搏和竞争,资本主义经济依然能够在市场自发调节中发展起来。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同生产无政府状态,从总体和本质上说是不相容的。用自觉性和计划性代替自发性和盲目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而且,如果社会主义经济离开了自觉性和计划性,完全靠市场机制去自发调节,那末,所导致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必将超过资本主义,并给社会经济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性后果。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中,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不可能象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那样强。无论怎样改革,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亏”的大头最后还会落在国家身上,企业破产主要还是破国家的产。例如,在治理整顿中,即使那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停产或半停产所造成的损失,主要还是由国家承担,而“投资饥渴"和投资需求膨胀这种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少有的现象,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却成为常态。如果没有计划调节而单有市场调节,在企业,地方和部门的各自利益驱动下,这种情况会更为严重。单有利益驱动而无风险约束的无计划的公有制经济,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更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须实行计划经济,这是事情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计划经济在运行中又必须同市场调节相结合。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实行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应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没有市场调节的商品经济,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或能够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第二,在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初级阶段,人们对复杂的经济生活和客观经济规律自觉认识和把握的水平还很低,因而计划工作的水平也不会高,不可能把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和千差万别品种繁多的社会产品统统纳入到一个包罗万象的计划中去,不纳入计划的经济部分,应放给市场去调节。而且,国家的计划也不应是过去那种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那样会使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失去应有的活力。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要从直接计划管理为主,转向间接计划管理为主。直接计划管理就是实行指令性计划,间接计划管理就是实行指导性计划,而离开计划调节导向的市场调节,间接计划管理就不可能实现。市场调节是实行对企业间接管理的纽带,是实现指导性计划的传导机制。第三,在目前条件下,只有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计划调节。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的传统的计划经济,缺乏灵敏的、有时效的信息传递系统,因为在单一的指令性计划中,信息只沿着行政管理组织的渠道传输,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层次越多,信息传递的渠道便越长速度便越慢,远不能适应迅速反映变化的市场关系并作出反馈的要求。而且完全靠行政组织渠道的信息传递,容易发生扭曲和失真。由于各行政层次出于其特殊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利益)的考虑,会对传递过程中的信息进行非科学的“处理”,如加水分或打折扣等。再者,由于目前条件下计划工作的水平不高,计划决策部门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复杂多变的信息的过滤、加工和处理能力不足,计划调节的有效性被削弱。而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市场信号就能较为灵敏和迅速地把有关的信息传递给企业和计划决策部门。这有利于国家计划很好地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增加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如果计划具有随意性,违反客观规律,又缺乏及时的信息反馈,会发生重大失误。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机制能起校正或缓解的作用,只有当计划失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明显暴露出来时,决策部门才又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偏离进行调整和纠正,但由于时间的延误,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而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将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计划的偏离就会受到市场的检验与校正,失误会得到缓解,发现和纠正偏离的时间可以缩短,因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减少。
总之,国家只有通过计划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对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客观必要性,还需进一步从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的角度予以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关系是多层次的复杂的关系。从公有制经济内部来说,存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纵向层次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是最重要的方面。也存在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层次利益关系。多种经济利益关系之间,从根本利益来看,是一致的和共同的,而从具体利益看,又是有差别和有矛盾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保证实现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实现和调节企业利益的差别性、矛盾性。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离开计划经济的统一管理、监督和调节,是没有实现的保证的。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如其中自觉性和计划性同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矛盾;首先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同一味追求企业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等。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后,如果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措施跟不上,自发性和盲目性就会膨胀,如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不会有或很少有的滥发奖金和实物、消费基金持续膨胀等类事情,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却普遍出现。如果没有计划经济的调控和制约,任凭企业和个人去一味追求各自的利益,那么,侵蚀、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等现象必然会滥成灾,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最终会被瓦解,社会主义经济不复存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和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私利,又都保护自己的私利不受别人侵犯,这不会改变资本主义既有的经济利益关系格局。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曾提出:在分工和商品交换中,需要刺激人们的利已心,“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是利已主义盛行,而利已主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其基础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公有制经济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需要计划经济来保证和调节;另一方面,人们的具体经济利益的差别性和矛盾性,固然也需要有计划地加以调节、承认和实现,但更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来联结和实现。用市场机制去调节不同利益的矛盾关系,比计划调节更及时、更客观和有效。市场调节最能灵敏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好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并相应地实现其差别利益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形式
(1)市场调节的类型
探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形式,有必要先弄清市场调节的类型,如果认为市场调节就是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或完全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不再有其他的市场调节类型,那末,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不作计划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的经济,只能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部分,因而必然会引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唯一结合形式来。反之,如果把市场调节的涵义理解得很宽,即认为制定指令性计划时只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就都是市场调节,则会得出即使在改革前的企业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时,那也是指令性计划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一种形式。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既不宜把市场调节的涵义理解得过窄,也不宜理解得过宽。事实上,存在两种类型的市场调节形式:一种是主要由市场自发调节;另一种是计划调节导向的市场调节。由于计划经济同这两种类型的市场调节可以有不同的组合方式,便会存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不同形式。
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宜实行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或完全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形式,即使不作计划的那部分经济,也只能主要由市场自发调节。因为从总体上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不作计划的经济部分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指导。例如,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及时地向其传递市场预测和其他经济信息;有计划地解决某些短缺的由国家掌握的原材料的供应问题;通过政策法令和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工作;通过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进行计划引导;在商品短缺时要控制其乱涨价,在一时销售疲软、价格下跌过多时根据需要实行最低保护价予以收购;等等。但由于企业具有较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安排生产与经营,因而直接调节企业生产的是市场机制,而不是计划机制。这类企业基本上或主要是由市场自发调节的。
由计划调节导向的市场调节,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的一种主要类型,也是区别于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的重要特点。由计划调节导向的市场调节,会减弱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其自发性。这种一定程度的、受限制的自发性,并没有什么危害,因为是受计划导向和受自觉性所制约和引导的自发性,是由“看得见的手”引导“看不见的手”。这种自发性如果引导得好,会在经济运行中起积极作用。
有的学者还主张有另一种类型的市场调节,即所谓广义的市场调节。其含义是:市场调节要包括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内,因为指令性计划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会对生产的发展产生有利或不利的作用。我认为,不应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广义的市场调节。第一,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这是经济计划应有之义。制订计划时应考虑各种经济因素的变化状况和趋势,应自觉利用诸多客观经济规律,包括社会主义特有的和商品经济共有的经济规律。这样,计划才有科学根据,这并没有超出计划经济的范围。考虑供求关系,利用价值规律,这同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调节过程是不同的两回事情。前者是主观认识和把握客观的过程,后者是客观自在和自行起作用的过程。不管主观是否认识和把握客观,价值规律都会自行发挥作用。第二,考虑市场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只是对计划工作的一种要求,是一种努力的方向,并不等于客观现实就是这样。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可能符合实际,也可能不符合实际。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可能利用得好,也可能利用得不好,甚至违反了价值规律。这样,究竟是上述各种情况都属于市场调节,还是只有某种情况才是市场调节?无论怎样回答都有矛盾。市场调节或价值规律调节,都是一种客观规律的作用过程。它们存在与否是依一定的经济条件为转移,而不依主观认识和利用与否为转移。第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无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都会影响生产和需求。不合理的计划价格,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供求的平衡。合理的、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计划价格,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供求的平衡。人们常常以此作为市场调节或价值规律调节的根据,然而这种“根据”的理由是不足的。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企业没有产供销的自主权,企业的生产方向、规模和结构,取决于国家的指令性指标任务,而非取决于市场信号。这怎么能说是受市场调节呢?计划价格会影响生产,但这并非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或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市场信号调节的效应是短期的,又是灵敏的。因为市场信号随市场竞争状况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中形成的,而指令性计划价格却不具有这种特点,它的效应是较长期的。即使它不反映供求关系,违反价值规律,造成了比例失调等消极后果,市场机制也难以对其发挥调节作用。而且比例失调也不能表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价值规律从根本上说是要调节国民经济趋于平衡,而不是相反。计划调节需要很好地考虑供求关系和自觉利用价值规律才能实现其功能,但即使做到了这一点,也属于计划调节而非市场调节。
(2)结合的形式问题
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形式问题,曾提出过“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事实上结合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加以概括。我国的计划体制需要保留一部分指令性计划,这种计划带有强制性,国家用以直接调节企业。因此,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来说,不适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问题在于,实行指令性计划的这部分计划经济,是否存在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问题?存在的话又是怎样结合的?
根据前面的说明,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考虑供求关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不能作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形式。但在改革过程中,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如计划内产品的一部分可以自销,计划外的产品可完全自销。有了部分自销权,就有了局部范围的市场调节。实行指令性计划,产量指标是硬性的,按道理企业所需物资国家应保证供应,但实际上往往留有缺口,而超产所需物资更全靠自筹。企业有了部分自销权,就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换,一方面换回自己所需物资,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的品种和数量安排生产,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此外,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还可以把自己留利的一部分,投资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计划外的生产和流通。这样,同一企业内部,就出现了生产和流通的主要部分由计划调节,而另有一部分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也可以说,这里存在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情况。由市场调节的部分,可以是由计划导向的,如计划内产品的自销部分,其产量是由计划规定的;有的自销的部分,如属紧缺产品,国家可规定其销售去向。有的是无国家计划导向的,如有的计划外生产,完全根据市场需要销售,只受企业计划的规定,但这种企业的计划不属于计划经济或计划调节的范畴。
有的论著论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问题时,大讲企业内部的计划性:“供求双方作为市场行为的主体,其活动也必须具有计划性。就拿一个企业来讲,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有无销路,原材料、能源、资金等资源从哪里来,价格如何确定或调整,都应该有计划。”企业的计划性,属于企业管理的问题。即使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也有严格的计划性,但整个社会生产是无政府状态的,不能用企业的计划性来论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问题或“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问题。那样的话,任何一个私人企业都自然而然地存在两者的结合和“内在统一”了。我们讲计划经济、计划调节和计划,都是从社会范围来说的,不包括企业的计划。企业的计划性,从社会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可以是一种自发性。某些企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是有计划地去干的。
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如果企业的产供销环节全由国家控制,价格也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没有自主权,市场调节就没有发挥作用的条件。市场调节能否发挥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要取决于指令性计划体制的改革情况。如果将一部分指令性计划改为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相互之间按等价交换原则签订定货合同的办法,而且是按协商的原则达成协议,协议价格接近市场价格,那末,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就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这种结合方式,是同一层次的、内在的有机结合方式,计划和市场都直接对企业发挥调节作用。既不同于所谓板块式结合,也不存在“为主”“为辅”的关系,又不同于二层次的结合方式(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定货合同制介于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之间。这里,计划调节的力度低于指令性计划而高于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的力度则高于指令性计划而低于指导性计划。而且在定货合同制经济内部,计划与市场的调节力度也会因外部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某种产品及其所需原材料越是短缺,计划调节的力度就要越高一些;反之,计划调节的力度就可低一些。改革的成效不能用哪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大小来评断。在一定情况下,完善和提高计划调节的作用,也是改革。
在公有制经济中不作计划的一小部分经济,虽然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指导,但它自身不是计划经济。因此,在这部分经济内部,不存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问题。它主要是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这里的问题是:这部分经济是否也受到国家计划的调节。一般的市场管理和收税等,这是任何国家对私人企业也要实行的最普通的措施,不等于计划调节。但有些措施属于计划调节的范围,如根据计划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根据产业政策调整税种税率等。国家计划部门还可以对某种产品的生产进行定点控制。可见,对于不作计划的这部分经济,也要进行某种方式的计划调节。这里是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这是从作用大小讲的主辅关系,不是从板块含义上讲的主辅关系。
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部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和成败,主要看这部分经济中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是否成功。因为第一,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实际上就是要转向指导性计划为主。指导性计划经济将是计划经济的主要形式。因此,这部分是关系到改革僵化的计划体制全局的大问题。第二,真正能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地内在地结合起来的也主要是这个部分。在完全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中难以有机结合,计划外经济中不可能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内在结合,只能是一种外在的结合,而指导性计划经济中可以把二者内在地又是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实行指导性计划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点较大。我们搞指导性计划多年了,但究竟该怎样搞好,还缺乏有效的措施。
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形式,是计划调节导向的市场调节,也可以说是二层次调节的纵向结合方式,即计划调节是宏观层次的,它直接调节的对象主要是市场,而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它直接调节的对象是企业。这里形成了国家计划——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纵向调节关系。市场处于中介或轴心的地位。计划调节市场,主要是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同时辅之以行政和法律手段。有的论著中认为,计划调节只是一种经济调节即只运用经济手段,至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则是非计划手段,提出政府调节同计划调节的区别,即政府调节包括计划调节,还包括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的非计划调节。这种见解未必适当。无论讲政府调节或国家调节,实质上都是计划调节,因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进行调节,都是有意识地根据计划目标进行的,宏观调控的基础是国家既有的计划。因此,不能把行政和法律手段的调节视为“非计划调节”,将其与计划调节对立起来。
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计划除主要直接调节市场外,也部分地直接调节企业,如国家运用信贷、利率、税收等手段,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必要时,还可运用非经济手段直接干预。
由计划调节的市场,渗入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具体计划的意图,因而使市场具有了计划性。再由市场调节企业,就不再是市场自发地盲目地起调节作用。市场调节成为实现计划经济的手段之一。这种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在这种结合关系中,不存在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问题,计划调节的导向或主导作用,不是“为主”的作用。
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是基本适用的。国家调节市场,是必要的,否则市场会是完全自发和盲目的。另外,讲市场调节,如果不允许市场引导企业,市场调节便失去了对象,市场调节的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搞好指导性计划,一是需要完善宏观调控措施,提高间接调控能力,二是需要完善和健全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这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部是市场机制。而完善市场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因此,这方面的改革既要积极进行,又不能急于求成。
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上,有一种观点比较流行,即计划调节宏观经济,市场调节微观经济。的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宏观经济应由计划调节,但不能说计划调节就不涉及微观经济领域,指令性计划就直接调节微观经济,指导性计划间接调节微观经济,并有部分的直接调节。即使对计划外经济,国家的某些计划措施,也会对微观经济起调节作用。这正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调节机制的不同之处。
作者:卫兴华,“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与“最美奋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本文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