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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林: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

发布时间:2026-05-19

编者按2026年5月13日,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国政治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财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原校长宋冬林教授逝世。宋冬林教授长期深耕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国有企业改革、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研究领域,对中国改革开放、东北全面振兴、吉林高质量发展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思想性、原创性理论观点,并提供了大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为表达我们的哀思,本公众号特推送宋冬林教授于1995年发表的《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一文。

在1995年发表的这篇文章中,宋冬林教授不仅清晰阐述了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的涵义、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更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是把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在二者结合的过程中,起导向作用的应该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共同富裕的分配目标。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如何在分配制度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深入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其成就令世人瞩目。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同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隐患,其中分配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而且影响到社会安定,从而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具体说来,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表现在:第一,地区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1987年,居民收入水平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1.72倍,1991年为2.15倍,1993年为2.50倍,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第二,产业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工业与农业,原材料工业与加工工业,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第一、二产业与第三产业间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从行业看,工资水平最高和最低行业差距由1990年的1.58:1,扩大到1994年上半年的1.86:1。第三,企业间收入差距拉大。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形成悬殊的收入差距。1985年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主要是各种合营、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三者之间职工收入差距为1:0.8:1.18,到1993年拉大到1:0.71:1.51,第四,居民间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高级中方职员等收入畸高,形成高收入阶层,而另一部分国有亏损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处于低收入水平,收入相差悬殊。从全国的情况看,城镇居民中的贫困人口呈增加趋势,1994年上半年人均月收入103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有2000万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全国约有100万人拥有100万元以上财产。贫富两级分化的问题已十分明显。


应当看到,伴随着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旧的分配体制逐渐被打破,我国的分配机制和结构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这种经济体制和分配机制新旧交替的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水平势必有所拉开,这是正常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毫无疑问,适度地拉开收入档次,有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充分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收入水平相差悬殊,以至于形成两极分化,就会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背离改革的方向。这不仅不会起到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的作用,反而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产生一系列社会矛盾,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首先,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会加剧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间乃至民族间的矛盾,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倾向。其次,产业、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会加剧经济的畸形化,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企业间和居民间收入差距过大会加剧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社会成员间的矛盾,不利于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第四,收入差距过大会造成公众心理失衡,价值取向扭曲和社会行为失范,滋生社会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安定。最后,经济收入差距拉大必然会产生贫富两级分化和剥削,导致社会制度的改变。


十分明显,收入差距过大是分配不公的表现,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平均主义大锅饭不是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收入差距悬殊同样不是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所要求的是全体劳动人民通过劳动实现共同富裕,按劳分配要求人们获取消费资料的多少取决于他们为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人们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有好坏多少之分,因而反映在收入水平上必然有高有低。由此形成的劳动者个人收入和实示生活水平的差距,是按劳分配的结果,也是按劳分配本身的要求。但是,以劳动作为收入分配尺度来进行分配,收入差距不会很大,更不会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收入差距过大,只能是非劳动因素参与分配和分配不公的结果。


(二)


近年来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市场经济发育不良带来的问题,也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产生的问题;有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的问题,也有政策因素的影响。


从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看,各地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意识、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对外经济联系、人口素质、人文历史背景等,都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各地区在经济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中具有不同的起点和条件。在我国,造成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除上述因素外,政策因素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后,政府对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实行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地区外资和内资引进,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不能不看到,特殊优惠政策只是给予少数地区的政策优待,不是所有地区都能从中获益的普惠制度。这样,政策就会对于不同地区形成差别对待并由此构成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分配条件。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会在投资环境、引资条件、市场进入、特许经营、财税优惠等诸多方面拥有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和特权。受惠地区凭借这些优势和特权从国外吸引大量外资和从国内吸引大量内资,以此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很明显,在资本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资本的单向流动,势必造成少数地区资本充沛,多数地区资本匮乏。资本的单向流动会引致资源的单向流动,其结果必然带来发达地区愈加富裕,贫穷地区日益贫穷,从而人为地加重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拉大了地区间收入水平差距,不利于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加剧了地区间的矛盾。


从行业和企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看,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固然有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但是在我国主要是价格体系不合理和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所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和竞争调节资源在不同部门间流出流入,其结果形成平均利润率和生产价格。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的调节下,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各部门的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不会出现部门间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况。而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价格体系尚未完全理顺,产品的比价差价关系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够完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缺乏充分流动的机制和条件。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因此部门间的赢利水平难以通过竞争和市场机制来调节。使得等量资本难以带来等量利润,等量劳动难以领取等量报酬,从而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悬殊。


企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二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体制因素,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率不高,是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高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体制的束缚下,国有企业不能象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那样作为名符其实的市场主体,灵活地配置资源和调整分配关系。十分明显,体制束缚和机制僵化必然造成效益低下,影响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此外,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非法收入恶性膨胀,宏观分配政策未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是导致企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政策因素,改革开放后,政府针对过去所有制结构过分单一的弊端,在所有制关系上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为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制订和实施了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有地推动了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改善了所有制结构,对于解决就业、引进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不能不看到,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种种好处,反而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和社会义务。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应该是平等的,竞争应该是公平的,不应该有双重标准和采取差别对待,在政策倾斜导致的效益和收入差异,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利于企业间公平地展开竞争,不利于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


从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看,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居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甚至形成了一个百万富翁阶层。不容否认,在这些先富起来的人们当中,确有一些人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才能,靠辛勤的劳动发家致富的,但近几年暴富的百万、千万富翁,多数是靠非法手段富起来的。从致富手段看,他们有的靠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获取暴利;有的靠倒买倒卖、哄抬物价、欺诈骗取、欺行霸市获取暴利;有的靠做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投机性生意一夜暴富;有的官商勾结、内外勾结,搞权钱交易;从收入来源看,多数暴发户是从流通领域起家的,是靠收入再分配方式敛集社会财富,其非法收入,一部分取自消费者,一部分取自国家。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82年到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8000亿元,其中大部分直接或间接流入个人手中。这种靠坑消费者和坑国家、靠收入再分配致富,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只会加剧贫富两极分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性极大。如果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处理不好收入分配关系,不能给多数人带来共同富裕,那末,改革就会夭折,经济就会停滞,社会就会倒退,所以,对于我国目前出现的收入分配问题,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然加以认真地对待。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如何把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必须搞清楚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是客观公正性和主观认同性的统一。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范畴,我们应当从公平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关系中把握其特定的涵义。很明显,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出发理解市场经济的公平;二是从社会价值分配法则出发理解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的公平观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反映,其核心内容是等价交换原则。为了贯彻和实现等价交换原则,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具有平等性,市场主体要平等地进入市场、公平地制订价格、公平地展开竞争和公平地配置资源。可见,市场经济的公平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条件的规定,不是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规定,因而是过程公平,不是结果公平。


社会公平是指社会分配的合理性,实现条件是社会价值分配法则。社会公平既可表现为人类社会共同的或一般的价值判断和客观公正性,又可表现为一定制度和特定阶级的价值判断和主观理解。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社会公平是具体的范畴和目标,受社会制度和统治阶级的规定。不同的阶级和制度有不同的公平观。对于资产阶级来说,等量资本带来等量利润,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是公平的,而对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来说,剥削制度下不会有社会公平,只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才是公平的。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是建立在按资分配基础上的公平,是对少数人的公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是建立在按劳分配基础上的公平,是能够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与市场经济的公平不同,社会公平是对社会经济活动条件和结果的规定,强调过程的合理性,更强调结果的合理性。


不难看出,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二者不存在矛盾。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则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从统一性来看,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社会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没有经济效率,社会财富分配的标准是低水平的,没有社会公平,经济活动不会有持续、稳定的高效率。从矛盾性来看,提高效率有时要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如何处理二者关系自然决定了分配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政策的价值取向从来都是效率优先的,这是与剩余价值规律的要求和资本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相适应的。因此,在资产阶级看来,牺牲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来换取高效率,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政策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公平。因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需要,分配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提高效率只是实现生产目的和分配目标的手段,手段不能取代目标。


进一步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际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因而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和摆正二者的位置,势必涉及到根据什么基本原则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模式等一系列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性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结合。这种结合应当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其二,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约束下进行。在二者结合的过程中,起导向作用的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应处于从属地位去被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不能用市场经济来规范和改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应主动地创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并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对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如果让市场经济来改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用市场经济的效率分配原则代替社会主义的公平分配原则。那末,在收入分配上必然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这样一来,不仅会改变社会主义的分配性质,而且会严重阻碍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因此,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共同富裕的分配目标,不能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和强调效率优先而放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牺牲社会公平分配。


在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上,社会上存在着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能够自然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二是认为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问题,究其原因,前一种认识的错误在于不了解市场调节的功能缺陷,把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财富的公平分配,资本收入的公平分配与劳动收入的公平分配混为一谈。后一种认识的错误则在于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把扶贫济困与消除贫富差距混为一谈。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出发点是利润和效率原则,即以利润率大小分配资本收入,以效率高低配置资源。因此,市场经济可以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收入的公平分配,不能解决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劳动收入的公平分配;可以提高收入水平和分配标准,不能实现收入分配结构的合理化。对于由所有制关系和财富获取方式造成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状况,由市场经济造成的收入差距悬殊以及隐藏在等价交换形式背后的种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市场经济本身是无力解决的。倘若让市场经济来自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不但不会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反而会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加剧两极分化。纵观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依靠市场经济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人们基本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社会福利性制度,其基本功能是扶贫济困和满足人们起码的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在减少贫困,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社会保障制度毕竟不是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只是其补充实现形式。因而既不可能代替所有制关系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也不可能代替分配制度全面、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结构。作为保障型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不是根据社会公平分配原则和按劳分配要求对社会财富和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公平分配,而是从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出发提供满足他们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由此看来,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必然是有限的,不能决定收入分配的性质,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清除贫富两极分化。


(四)


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必然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形成和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


首先,必须制订和实施既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又能灵活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收入分配政策。具体说来,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政策应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既然是有机的统一,就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强调一方而排斥另一方。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是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不论是作用过程和调节对象,还是实现方式和调节形式,都不能不反映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样,收入分配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就不仅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还要体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既要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要有助于刺激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增长,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政策应该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整体效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收入分配是所有权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是公有制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公有制关系的利益取向表现为社会利益,因而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政策必须以社会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转移,满足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利益的同时,不应一概排斥和否定个人物质利益,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发展和同步富裕。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的基础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追求实现本位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内在的发展动力。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必然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要想发挥市场调节在提高效率、搞活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就得承认收入分配差距,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收入分配差距,既要承认其存在,不要限制其发展。而反映在收入分配政策上,一方面要为先富起来的地区和劳动者提供政策保护、另一方而要为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先富帮后富提供政策支持。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政策应该有效地发挥抑制非劳致富、鼓励劳动致富和消除非法致富的作用。收入分配政策是调整收入分配方式和影响致富形式的重要手段。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政策上,一要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二要对劳动收入有明确的政策倾斜,三要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的社会氛围,以贯彻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鼓励人们劳动致富。非按劳分配形式是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的分配形式,对于采取这种分配形式的合法所得,政策上既要允许其存在又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引导。而对于非法所得,政府应严肃法纪,坚决予以取缔和没收。


其次,政府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要求和共同富裕的分配目标,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和收入分配结构进行全面调节。在宏观领域,政府应根据共同富裕的分配目标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在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同时,需要把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落后地区。在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和开辟致富门路方面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为“内引外联”和先富帮后富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以增强落后地区自身的“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状态。对于行业、产业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政府既要根据产业政策要求有计划地调整经济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又要根据社会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出现的待业、失业问题,避免造成行业、产业间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在微观领域,国家应在劳动立法和分配政策上给予劳动收入必要的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收入不受侵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完善市场机制,理顺价格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过程公平的机制和条件。在再分配过程中,政府则应根据社会公平原则和共同富裕目标,运用财政和税收手段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机制和条件。


再次,就目前而言,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从体制改革入手,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逐步建立起使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收入增长与收入结构合理化协调一致的机制和条件。第二,从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入手,完善市场规则,构造竞争机制,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严肃法纪,取缔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和侵吞国家财产的不法分子,制止利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第三,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租借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从税制改革入手,尽快建立和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适当加大资本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性收入的税收比率。第五,为提高居民收入的透明度,加强对收入来源和收入方式的管理,国家应逐步降低现金支付的比重,加快居民货币收入支票化的进程;建立银行存款确认制度,并逐步形成银行、税务、监察部门三位一体的收入监管体系。第六,从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入手,完善工资管理办法,整顿分配秩序,抑制工资外收入膨胀,强化国家对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第七,国家应尽快建立起标度社会公平分配水平的指标体系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预警系统。明确收入分配差距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多少是不能接受的,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进行调节。第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的贫困线和最低生活标准。第九,从政企分开入手,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严禁政府办实体和官员经商,政府官员的收入应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作者:宋冬林,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财经大学党委原副书记、原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理事会理事

本文转载自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5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