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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平: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24

内容摘要: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亡或者被消灭为前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以及个人消费资料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科学指导。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及其科学性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在改革开放新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推动我国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发展阶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理解并坚持完善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精髓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理解并概括为“按劳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理论认识上的某种“共识”或者约定俗成。如果在概念上预置性地把“社会主义分配”限定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消费品或个人收入分配,那么这种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不过,需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完整内涵和意蕴,进一步深入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丰富内涵。


第一,全面理解“分配”的丰富内涵,深刻认识生产资料分配与消费品分配之间的本质联系,并从这种本质联系出发认识消费品分配问题,从而克服脱离生产资料分配而理解消费品分配的片面性和肤浅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生产资料分配与消费品分配割裂开来的错误,揭示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性。他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这完全是幻觉。”“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产品的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分配或占有状况决定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脱离生产资料分配谈消费品分配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资本论》的理论体系中,分配与生产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思想得到了全面贯彻。具体来说,《资本论》第一卷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直接生产关系(统治与被统治),同时也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剥削与被剥削),即工人以工资形式获得的收入在本质上只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不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收入)在本质上则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而不是资本“创造”的价值或者资本家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采取社会化大生产形式(协作),资本主义生产始终以雇用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工人为前提,因此,单个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量同单个工人获得的工资相比,从一开始就具有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性质,而资本积累则使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趋势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第一卷专门设列了第六篇分析工资,考察了资本主义工资的两种基本形式,并分析了工资的国民差异问题。这都表明,《资本论》第一卷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分析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就像一根红线一样贯串着整个第三卷”,而《资本论》第三卷的标题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正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出发,马克思全面分析了剩余价值在各种资本形式及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分配(其结果表现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银行利润、地租等各种“收入”),从而再次表明,分配与生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必须从生产与分配的内在统一性出发去理解分配关系,而不能将分配与生产割裂开来、孤立地讨论分配问题。


第二,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分配的完整内涵。把分配等同于消费品分配、把消费品及其分配等同于个人消费品及其分配,进而把按劳分配理解为社会主义分配和消费品分配的观点,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意,而且也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从对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批判出发,阐明了社会主义分配的完整内容。马克思指出:“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第一,社会总产品而不仅是消费品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完整对象;第二,社会总产品中用于再生产及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属于社会的公有财产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必须由社会再投入到生产中去;第三,扣除了用于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后的生活资料,还要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由社会占有和掌握,并用于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方面,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只有在做了以上所有这些必要的扣除之后,剩下来的生活资料才能分配给个人或家庭,这些生活资料才表现为真正的个人消费品马克思的论述启示我们:第一,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和相当一部分生活资料的社会公共占有和使用;第二,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消费,其中,用于社会管理的部分应该越少越好,而用于公共消费的部分则需要不断得到发展与扩大。


第三,深刻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内涵及其为社会主义实践预留的巨大探索空间,克服对于按劳分配问题的简单化认识。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丰富内涵。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前提、基本涵义和采取的形式。他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很明显,在这里马克思阐述的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即以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为尺度和衡量标准来分配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那部分生活资料,并且采用“证书”的形式来计量每一个人的劳动量。必须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里论及的是基于商品生产和货币已消亡的社会总产品及其分配,而不是基于商品生产的社会总产值或者社会总收入及其分配。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社会生产总价值或总产值的分配,是两件很不相同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能把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及其分配的论述直接等同于关于社会总收入及其分配的理论,更不能简化为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得到更具体的说明。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他指出:“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的论述表明,按劳分配体现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但它与商品生产中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不同的。在商品生产中,私人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个别劳动时间必须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转化程度或转化率,不仅受到不同生产者的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生产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中的“劳动”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劳动”是指“个人劳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性质决定了个人劳动量的计量剔除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对于劳动量的影响。此外,商品生产中等价交换体现的是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体现的是个人劳动量与社会总劳动量之间的交换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劳动量的交换关系。正确理解这两种不同涵义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资料分配的性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结果及其历史局限性。他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马克思的论述表明,计量个人劳动量既要考虑个人劳动时间的长短,也要考虑个人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的差别,因而必须考虑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强度、熟练程度等的差别。从理论上来说,计量单个人的劳动量时,如果把劳动的熟练程度、强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都考虑进来,那么这就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了;如果需要进一步衡量个人劳动对于社会的“贡献”,那就是更为复杂的事情了。在按劳分配中,如何准确计量和评价每个人的劳动量及其对于社会的贡献,这正是社会主义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马克思阐明了按劳分配的未来发展方向。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的论述表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所以只能实行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根本原因在于这个阶段或社会的个人劳动同样具有二重属性:一方面,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具有公共劳动的性质;另一方面,劳动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仍然是一种谋生手段,从而具有一定的私人劳动的性质。因此,这个历史阶段或社会的个人劳动具有过渡性特征,即一方面它不同于以往大私有制(区别于个体小私有制)条件下的属于一种被剥削的劳动,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已经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劳动。科学认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质,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分配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马克思的论述还表明,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发展,需要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等一系列历史条件。后来的实践证明,脱离这些历史条件搞平均主义式分配是行不通的,是必然要失败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特别是按劳分配理论,具有严格的历史前提和确切的涵义,这一理论揭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完整内涵,即全部生产资料公有、相当一部分生活资料公有,剩下的那部分消费品通过按劳分配才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品,成为个人财产,揭示了社会总产品中属于个人消费品的那部分产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方式、特征、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这一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具有科学的性质,同时,这一理论及其科学性最终必须得到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


二、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与中国实践的初步结合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对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进行了艰苦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经济体制这三个方面呈现出互相联系和整体性发挥作用的规律性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设置,还是经济体制的选择,说到底,都是为了通过构建一定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有效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分配关系是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分配制度和方式及其变革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体制的发展逻辑的一条重要理论线索。


1956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表现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完整体系。具体来说,为了有利于集中全社会资源快速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于是1953—1956年我国提前完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经济条件和来源的不同,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形式:城市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等主要行业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实行国家所有制,并授权国有企业进行经营;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通过民主革命之后形成的农民个体所有制改造发展而来,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同时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制约,在农村绝大部分地区(除少数国营农场外)实行土地和其他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与这样的公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制度上,国营单位实行不同等级的工资制(“八级工资制”),农村集体中的农民则采取工分制的办法计算个人收入和报酬。无论是工资制还是工分制,都是为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要求,更是为了适应国家集中资源发展工业化的需要。这是因为一方面,工资总额和水平主要是根据国家投资规模的需要来确定的,也就是在积累与消费的安排之间,积累和投资始终占据优先考虑的地位;另一方面,农民由劳动工分确定的收入水平受到由国家制定的工农业产品价格而形成的“剪刀差”的巨大影响,从而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数额巨大的农产品。在上述两种公有制形式基础上,为了能够服务于工业化建设并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实行了相对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此可见,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收入分配制度和方式、经济管理体制这三个方面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初级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是符合实现工业化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的。


实践表明,“初级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在客观上又是存在一些明显缺陷的。最重要的就是,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合理造成了对企业、城乡集体组织、地方政府以及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不足。具体来说,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国家依靠生产资料公有制并采取指令性计划的方式来“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法,把大量资源从农村和农业转移到城市和工业,这一方面的确促进了工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不仅未能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差距,反而使这种二元结构不断得到加深和加强,从而比较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生活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从分配方式上来看,农村集体组织(生产队)采用工分制计量农民个人劳动并据此进行收入分配,由于农民所得工分并不能准确反映每个人的劳动的质和量,从而造成了比较普遍的出工不出力现象。从国营工商业单位的情况看,由于整体上重积累轻消费,在城市工商业中长期实行低工资,同时相对固定的等级式工资制同样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每个员工的劳动的质与量,从而使国营工商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受到严重抑制。实践表明,在单一公有的所有制结构和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并不能准确反映按劳分配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式,平均主义“大锅饭”问题严重,国营企业、城乡集体组织、地方政府和劳动者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相当大的抑制,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各方面潜力没有得到充分释放,生产效率不高、浪费严重、活力不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慢甚至比较困难等问题突出。因此,如何实现经济制度体系创新,把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进一步处理好生产与生活、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三、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突破与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基本方针,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改革开放的开启,最初十分重要的动因和出发点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分配上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所造成的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不高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1978年3月28日,邓小平同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负责同志谈话时就鲜明提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他还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我国改革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率先突破,逐步转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并全面铺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首先从农村开始,是因为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本来就遗留了诸多问题,并且长期以来农民的生活状况相对更加困难;同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组织方式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和农民的特点,农村实行的工分制所造成的出工不出力现象比较严重,从而造成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并成为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因素。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78—1984年我国农村逐步广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以往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所属农民家庭人口数量,将不同地块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以承包的方式分解到各个农户,农业生产活动不再由生产队统一组织,而是由各个家庭独立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形成了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方式。具体来说,以前农民以“工分”来衡量劳动贡献和计算报酬的方式,转变为根据承包的土地面积,对农产品或者其收入实行“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由于农民自己所得与劳动总成果或总收入绑定在一起了,更好地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产品生产量和农民收入水平全面提高。


农村改革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成功借鉴。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城市国营工商业企业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工商业、国有银行等)改革,即从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到承包制,再到实行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以“抓大放小”为特征的国有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二是所有制结构改革,在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外资企业)发展,最终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新结构。所有制及其结构改革过程始终伴随着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从国有经济单位收入分配方式看,在原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基础上,各种奖金、津贴、分红等收入形式在国营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收入中的占比逐步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与企业经营效益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国营经济单位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扩大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供求机制的影响和调节。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则从一开始就更多地受到市场机制的支配,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员工的收入都直接决定于企业的经营效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成型。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党对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理论认识不断发展。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随着利改税的普遍推行和企业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普遍建立,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将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这方面已经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就是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限额奖金税。今后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概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并从分配与再分配角度说明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针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的居民收入占比过低的突出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八大进一步突出了“共同富裕道路”和“共同富裕方向”,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由此可见,党对收入分配的理论认识是随着改革开放实践而不断深入发展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升华,达到新的理论境界。一是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突出地彰显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和本质要求,更加鲜明地宣示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立场。这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发展的主线,也是新时代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理论和实践的主线。二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是落脚点。习近平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三是更加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的两个阶段的任务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四是明确提出新时代收入分配改革政策的重点和目标。习近平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和民生福祉得到明显改善。第一,劳动报酬比重和劳动者收入比重显著提高。为了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和劳动者收入占比过低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和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等四大方面的政策措施。2013年以来,我国城乡劳动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占比和劳动者收入在GDP中的占比都有较为明显的提升。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人民战争。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第三,注重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2010年党中央提出“中等收入群体”概念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十九大,一以贯之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目标。2019年4月22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如以家庭年收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作为标准,已超过四亿人。”第四,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们努力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和共同富裕已经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四、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创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发展阶段,要正确理解并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认识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


第一,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具有一系列新的特点。


从按劳分配的直接对象和实现工具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集体经济单位,所生产的产品绝大多数都表现为商品,从而使按劳分配的直接对象不再是社会总产品中用于个人消费的那部分产品,而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即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了分配对象与消费对象的差异,即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首先得到的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然后通过交换,货币收入才转化为实际可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即一定的商品和服务。在这里,按劳分配实现的工具不同于马克思说的那种“凭证”,而是货币(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凭证”,但不同马克思说的用于计量个人劳动的“凭证”)。虽然劳动仍然是分配的尺度,但是劳动的涵义在质和量上都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作为分配尺度的劳动,不再是直接的个人劳动量,而是由个人劳动量转为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个人劳动并不直接等于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为尺度进行分配所得到的个人收入与每个人的直接个人劳动量就不是完全相等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二者也必然是不相等的。个人劳动时间只有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成为获取收入的依据。一方面,这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对于个人劳动的质与量以及效果的综合评价,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检验个人劳动的社会有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个人劳动到社会劳动的转化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生产资料占有状况不同的影响,从而使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以价值为尺度这一事实。以价值为尺度的分配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的以个人劳动为尺度的分配是不相同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价值为尺度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是更可行的方式。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即使在马克思设想的理论模型中,要准确地计量和计算每个人劳动的质和量也是存在技术和操作上的复杂性和困难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劳动转化为价值进而转化为货币,以此作为衡量劳动者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马克思提出的使用“凭证”并不能解决社会对个人劳动的质与量及社会贡献的计量和评价的难题。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不是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违背或否定,而是将马克思理论更好地付诸实践,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创新发展。


从按劳分配的实现范围和实现程度上来看,从理论上来说,按劳分配主要是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而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在GDP总量、资产总量、企业数量、就业人数总量等指标中的比重都在50%以下,因此,即使是就上述意义的按劳分配而言,其实现范围和程度也不是直接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的。在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中,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是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价格决定的。这就是说,从企业或微观经济单位层次上来看,我国大部分经济单位在个人收入分配上通行的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分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并由此决定了从宏观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和原则的极端重要性。


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相比具有新的不同特点,一些人据此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存在按劳分配的客观事实。上述理论分析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在本质上仍然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不能因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发生了变化而否认这一点。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力具有一定的商品性,从表面上来看似乎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劳动力没有什么区别,一些人据此否定我国国有制经济中存在的按劳分配性质。事实上,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有制与非公有制存在着性质的不同,因此,其中的劳动者个人收入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具体来说,我国国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直接所有,但同时体现着劳动者的终极所有权,虽然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本质上并不是马克思理论上的劳动力商品。从概念上来说,劳动力具有流动性或商品性是一码事,劳动力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则是另一码事,不能直接将二者画等号。因此,不能因为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者具有市场流动性,就将其个人收入简单地理解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及其转化形式,从而否定其按劳分配的根本属性。在国有经济单位中,国家以直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经济单位总收入中所取得的上缴利润、承包和租赁收入、股权分红等收入,无论是用于投资还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实质上仍然代表着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是体现为劳动者共同收入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取得的资本收入则具有完全的私人性质,而其中的劳动者则“更多地”表现劳动力商品,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更多地”表现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之所以说是“更多地”而不是“完全地”,是因为我国私有制经济单位的劳动者一方面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全社会公共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不能把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劳动者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是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现实形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和要求的必然的分配制度和原则。同时也应该看到,从我国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来看,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还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整个国家宏观层面出发,进一步认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和原则的重要性。


第二,深化认识按劳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及其重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按劳分配不仅是体现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方式,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层面的收入分配原则。由于我国现有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本身会产生个人劳动与实际收入的明显差距,而且实行按劳分配的微观经济单位在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也有限,在客观上存在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发挥了更大作用从而形成了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必须从国家层面出发,全面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和原则,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节,从而使全体居民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和原则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主权,使劳动成为劳动者个人占有个人消费资料和获得收入的主要依据,从而体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并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就是承认个人劳动能力以及不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实际差别和天然权利,承认由此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差距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而且有利于调动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第三,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及其必然性。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就是指除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各种分配方式。我国现有的多种分配方式是与我国现有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以及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在个体经济中,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运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通过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所得收入,除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之外,剩下的全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不仅直接受到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以及劳动效率的影响,而且也受到生产资料状况的重要影响。因而,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既包含劳动性收入,也包含资产性收益。


在小业主经济中,一方面生产资料归业主所有,另一方面不仅业主自己直接参加劳动,而且所雇用的劳动者数量有限,因此,业主所得全部收入除缴纳一定的税费之外,包含自己的劳动性收入、雇员提供的剩余价值两个部分。在小业主经济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基本上属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在雇佣工人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之上的我国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中,生产资料归企业主私人所有,所雇劳动者主要表现为劳动力商品,企业主主要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直接生产劳动,因此,私营业主和外资企业主所取得的收入除缴纳一定的税费之外,大部分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构成,同时也包含由私营业主和外资企业主自己的管理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性收入。在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则主要属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在股份制和各种其他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收入分配方式则更为复杂。例如,在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如果国有资本占据绝对控股地位,那么其中的个人收入分配仍然具有按劳分配的基本性质;如果国有资本占股份资本的比重较小,那么其中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分配则部分地具有按劳分配性质,而更多地具有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性质;如果所有股份都是非公有股份,那么其中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则主要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居民个人通过买卖股票、基金、债券、房产以及外汇等所获得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这种分配既不属于按劳分配,也不属于资本性收入。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基础和分配尺度的,而资本性收入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剩余价值为直接来源的,资产性收入则是由资产的市场价格来决定的。


此外,国家通过税收从各经济主体取得的收入,一方面用于国家行政、国防、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共开支,另一方面用于社会福利和保障建设以及各种公共建设。国家机构的各种公职人员所获得的个人收入同样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而社会成员从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所获得的转移性支付、福利性收入等则属于调节性收入。调节性收入由国家政策主导,因而是一种政策性收入,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按需分配的性质和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多种经济形式相适应,必然形成多种分配方式。我国现有的多种分配方式是与多种经济形式相适应的必然产物和现象。因此,要理解多种分配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实质上是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这样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四,坚持劳动价值理论,科学理解多种分配方式。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中央文件的提法,有学者从西方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出发进行解读,认为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承认各种要素都是创造价值的来源,从而否定了劳动价值理论。对于这种错误观点,必须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分析和批判。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劳动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生产出商品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因而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物质财富的源泉;作为抽象劳动,劳动是商品的价值实体,因而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来源。这就表明,从物质财富生产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是劳动还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都是生产要素,都对物质财富的生产具有作用与贡献,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理论表明,资本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虽然它本身不是直接的生产要素,但是通过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来组织生产,资本就转化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主要生产要素。因此,资本既是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同时在其运动过程中又会表现为生产要素。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大多数都是社会化大生产,因而管理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现代生产都建立在新的科学技术基础之上,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在物质财富生产和创造中,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生产资料等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与贡献。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它们都是商品价值的来源。对于“资本是利润和利息的来源、劳动是工资的来源、土地是地租的来源”的“三位一体公式”这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已作过系统深刻的批判。因此,把按要素分配理解为各种要素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的要素价值论,从而把党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对立起来,是根本错误的。


同时还必须批判另外一种错误观点,这种观点在坚持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的同时,又否定资本、管理、技术等在物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从而不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要素价值论一样,这种观点同样把物质财富的生产与商品价值的生产混为一谈了,同样把按要素分配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立起来了,因而同样是错误的。


当然,按要素分配是以各种要素的所有权为前提的。没有所有权的空气、阳光等自然因素虽然也都对生产作出贡献,但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正是由于存在资本所有权,所以资本所有者能够获得利润或利息;正是因为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所以劳动者可以获得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正是因为存在技术和知识产权,所以技术发明和专利拥有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正是因为存在土地所有权,所以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得地租或租金。事实上,参与分配的并不是各种生产要素,而是它们的所有者。承认各种要素对于生产的作用与贡献,实际上也就是承认各种不同的所有权和所有者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按要素分配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以及多种所有权同时存在的客观现实及其内在要求,充分调动了社会各阶层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经营积极性。


还应该看到,承认按要素分配,并不意味着各要素所有者实际所得到的收入与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与贡献大小是完全对等的。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和物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各种要素的作用有多大、贡献是多少,从技术上来说是无法精确计量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要素所有者实际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受供求关系、竞争关系、价格运动以及国家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承认各种要素的作用与贡献,并不意味着这种作用与贡献是决定各种收入的唯一因素和尺度。


总之,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科学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的实质,划清与西方经济学要素价值论的原则界线。在理论上,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与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创造中都发挥作用,二者并不矛盾。实践充分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作者:邱海平,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

本文转载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4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