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等:产业集群政策与创新型创业
发布时间:2026-01-03内容摘要:大力推进创新型创业是提升创业质量、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但从政策层面来探讨有效推动创新型创业的文献并不多见。本文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为准自然实验,将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与中国专利数据进行匹配来识别创新型创业,并系统考察产业集群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影响。研究发现,产业集群政策显著促进了创新型创业。机制检验表明,资源集聚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融资约束缓解效应是产业集群政策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进一步分析发现,产业集群政策能更具针对性地促进低注册资本、非国有创新型创业水平的提升,且创新应用的场景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这也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产业集群政策的有效性。本文研究结论从创新型创业角度为中国产业集群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产业政策历来是创业研究的重点领域。产业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创新激励计划等方式对创业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作为产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集群政策在破解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产业结构低端、布局分散等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产业集群发展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部分也强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已有文献表明,产业集群为创新型创业者获得知识、技能、机会和社会资本提供更有利的条件,进而对创业产生积极影响。
新时代以来,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单纯追求企业数量的增加已经无法满足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从长期来看,创业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经济增长,是形成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创业者采取的创新策略和创业活动中技术难度的差异,创业可分为模仿型创业和创新型创业。与模仿型创业相比,创新型创业可以提供技术含量更高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学历人才,扩大具备较高消费能力的群体规模,带来更高的社会效益。同时,创新型创业会应用新工艺以较低成本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从本质上看,创新型创业背后存在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刻影响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部分创新型创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发展成独角兽企业,有力地推动了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中国创业企业数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具备成长性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广阔等特征的创新型创业企业的比重仍偏低。为此,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探讨创新型创业企业培育和引导机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那么,产业集群政策多大程度地影响了创新型创业?两者间的内在关系机理是什么?从现实情况来看,创新型产业集聚现象的确存在。例如,美国的软件行业集聚在圣何塞。相较于传统产业,产业集群对创新型产业的发展更为重要。随着产业集群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内外客户、厂商和技术人员等聚集在特定区域,与之相关的市场信息、产品信息和技术信息等也在此汇集,区域内的专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员工培训日臻完善,原料供应链逐步共享,运输和通信成本渐趋下降,这使得集聚区内开展业务的平均成本不断下降,新的企业进入者可以充分利用集聚所带来的优势。同时,由于中国特色集群政策的创新导向,创新型创业企业可以便捷地雇用高素质人才、购买创新生产要素、进行知识交流等,这将有效吸引具备创新特征的企业进入。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可知,2022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有293家企业认为产业政策在支撑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作用。
为此,本文将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和中国专利数据库2000—2019年数据进行匹配,构建城市—年度层面的创业面板数据集,以“十二五”规划和“十三五”规划产业布局优化的重要政策“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深入剖析以创新为核心特征的产业集群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提高了创新型创业,并通过了区分专利转入行为、区分国家级高新区内外、替换样本、控制干扰政策等稳健性检验。机制检验发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主要通过资源集聚、知识溢出和融资约束缓解等渠道来推动城市创新型创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分析发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促进了低注册资本、非国有的创新型创业,并且显著促进了高新技术领域技术的应用。
本文主要与以下三类文献相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边际贡献:
第一类文献从产业集聚的范围和性质角度评估集聚对创新创业的影响。经济集聚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交换,为创新创业提供了重要条件。同时,创新与创业也不应割裂来看,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亟需能够实现技术突破的创业活动的支撑。沿着“试点政策环境—资源集聚—创新创业”的逻辑链条,本文尝试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为准自然实验,系统评价创新型产业集群政策的创业效应,不仅能延伸产业集群政策经济效应的研究边界,也从产业政策视角拓宽创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动因的研究范围。
第二类文献将企业进入定义为创业,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模仿型创业和创新型创业。萨伊较早在现象层面关注到创业者应用科学家的知识来生产商品,创业者推动创新应用,创新也能为创业者带来额外竞争优势。熊彼特较早在理论层面将创业与“引入创新”的企业家才能相联系。随着创业理论兴起,创新被纳入创业研究,并被视为创业活动的决定性因素。Baumol较早认识到将创业资源配置到生产(创新)型活动的重要性,并在后续研究中将创新型创业定义为“企业家识别出新知识的价值,钻研其如何符合消费者的偏好,并在创业过程中进行市场化应用”。随着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来研究创新型创业,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与完善。综合来看,创新型创业具有创造、发现和运用新知识,提供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架构,市场化应用导向,创办新企业等特征。关于创新型创业的测度,学者们主要侧重于国家间的创新型创业研究,鲜有针对中国微观企业层面的研究。而创新是非标准的最终产品,难以进行规范化衡量。为此,本文借鉴创新经济学以专利衡量创新的做法,在构建创新型创业指标时,尝试从企业的创新产出角度切入。囿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通过匹配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和专利数据来识别创新型创业企业,将拥有专利的企业按注册年份加总到城市维度,从而可以在更细微的尺度,较为精准地反映产业集群政策推行前后中国各城市创新型创业的时空演变特征。
第三类文献探析产业集聚政策影响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机制。既有研究主要从产业集聚政策的溢出效应、缩短空间距离、共享供应商、便利企业获得更多样化的要素投入、影响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缓解融资约束等方面加以探讨。本文尝试从创新创业理论出发,重点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资源集聚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融资约束缓解效应方面剖析创新型创业活动开展的驱动力。本文重点关注该政策如何通过吸引人才、金融资源集聚,促进知识溢出,吸引财政支持和风险投资等,以弥补创新创业所面临的资源缺口、知识缺口和融资缺口,提升创新型创业水平。这将有助于深入剖析产业集群政策的创新型创业效应背后的逻辑,为各级政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提供政策启示。
余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阐述政策背景,并分析产业集群政策影响创新型创业的机制机理;第三部分介绍计量模型和数据来源;第四部分对相关结果进行分析与讨论;第五部分探讨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机制;第六部分进一步分析提供了丰富的政策靶向特征的经验证据;第七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政策背景和理论分析
(一)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依靠要素投入驱动的发展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长期依赖资源消耗型产业,导致环境污染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产品附加值相对低下等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创新型产业集群对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引领意义。在产业集群建设的目标与方向上,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4日召开的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这明确了企业在产业集群创新中的核心地位,旨在通过发挥企业的创新活力,形成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以集群优势提升中国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3月21日考察湖南时进一步强调:“继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在产业集群发展的保障与支撑上,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环境的构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解放思想,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给创新创业创造以更好的环境,着力解决影响创新创业创造的突出体制机制问题,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社会氛围。”这表明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才能为企业创新、产业集群发展提供肥沃的土壤,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为了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党中央提出要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此,中国科学技术部于2011年7月启动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特定行业在特定区域集聚,培育一批掌握尖端科学技术、产学研用体系畅通、产业链条完善、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进、技术和生产能力位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使中国力争在高精尖科技领域获得国际话语权。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作为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渐进式改革政策,自2013年起已累计经历四轮试点城市批复,覆盖22个省份的79个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城市,以“一区一主导产业”为布局原则,是聚焦资源汇聚、产业链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多元政策体系,是中国产业集群政策的集中体现。科技部先后批准了湖北省武汉市等第一批10个城市、山东省济南市等第二批19个城市、青海省西宁市等第三批26个城市、甘肃省兰州市等第四批24个城市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单位。截至2023年底,已有79个城市入选科技部试点城市。
在试点城市层面,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会结合产业前景、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配套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从政策适用范围来看,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是作用于地级市辖区内国家级高新开发区中特定产业的政策,这些选定的产业均为当地主导产业或在全国同行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产业,具有明显的偏向性。例如,通化市的医药产业在入选试点时其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54.3%,长春市的汽车产业在入选试点时其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60.4%。这类产业由于在当地具有产值占比高、吸纳就业多等优势,会对整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在施政主体侧重点方面,科技部侧重政策指引,省级政府侧重制度构建,市级政府负责出台具体的政策扶持措施体系,涉及财政补贴、贷款优惠、审批优化等诸多方面。在政策流程方面,先由科技部发文对试点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具体说明,再由地级市园区向上级部门逐级申报,最后由科技部讨论决定后公布试点名单。与非试点地区相比,入选的试点地区均出台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在政策力度方面,试点地区内部的政策优惠、绩效考核标准是统一的,但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试点区域之间的政策力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政策实施上看,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一方面,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充分发挥资源集聚的作用。在资金方面,通过综合性融资平台、信用担保体系、银企合作机制等方式促进资金流入;在劳动力方面,搭建完善的人才发展制度体系为创新创业提供人力资本支撑。另一方面,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创新导向得到充分彰显。优惠政策重点向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和创新行业倾斜,在试点区域先行先试、应试尽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偏向性会极大地推动具备创新能力的创业活动有序开展。例如,辽宁省通过筹建金融广场,聚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机构为鞍山产业集群给予金融支持;潍坊市为鼓励半导体产业集群发展,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苏州市则对符合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的紧缺人才给予薪酬补贴、创业基金和无抵押信用贷款。
考虑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可比较性等因素,本文以泉州市为例,考察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具体力度和实施效果。在此,借鉴曹春方等的做法,以泉州市入选试点城市前后(2011—2013年与2014—2016年)与福建省其余8市进行对比。通过人才聚集、政府科研财政投入、创新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和政府关注度等角度,统计分析福建省泉州市入选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前后的差异。具体来看,入选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后,人才集聚得到显著提升。泉州市科研技术服务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相比之前提高了27.84%,高于同期福建其他8市的增幅(14.16%);科研财政支出占比提升,泉州市科研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相比之前提高了2.98%,也高于同省其他城市增幅(1.39%);创新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泉州市出台的涉及创新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相较之前增加50%,高于其余8市增幅(46.59%);政府重视程度得以一贯保持,泉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集群的词数占总词数比重上升0.84%,而福建省其他城市下降1.49%。数据表明,在入选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后,泉州市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实施力度显著提升。
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详见图1),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提升了城市创业活跃度。在2013年之前,试点城市(处理组)和非试点城市(对照组)的创业活跃度有较为一致的变化态势;受到试点政策处理后,试点城市的创业活跃度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本文将进一步分析以创新为特征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是否会促进创业中更高质量的创新型创业。
(二)理论分析
1. 作用机制
从创新创业理论来看,产业集群政策不仅可以促进资源集聚和知识溢出,弥补创新型创业者面临的资源缺口和知识缺口,还可以通过设定政策优惠、灵活运用财政投入等政府手段和风险投资等市场手段缓解创新创业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约束。这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影响创新型创业的关键在于有效发挥资源集聚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融资约束缓解效应。
(1)资源集聚效应。依据经济集聚理论,产业集群通过构建区域性资源协作网络,形成人才与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创新型创业提供核心要素支撑。从人才集聚维度看,科技创新人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聚克服了知识传播的时空障碍,极大地提高了发明家的创新效率。同时,人力资本的集中供给降低了知识密集型企业的招聘匹配成本,为技术商业化转化提供劳动力基础,进而激励区域研发投入的持续增长。概言之,在产业集群内,科技创新人才与知识密集型企业间能进行更高效的匹配与合作,实现初创企业创新活动风险分担与收益共享,提高研发活动的创新效率及成果转化效率。从金融资源集聚维度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金融资源呈现出空间集聚特征。金融资源集聚放大金融中介功能,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对初创企业而言,金融资源集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逆向选择风险,不断降低产业集群内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进而在促进创新型企业进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知识溢出效应。根据知识溢出理论,知识作为非竞争性生产要素,其溢出效应是驱动区域创新与经济增长的核心机制。产业集聚在降低有形交易成本的同时,也通过强化知识溢出效应提升创新效能。知识溢出本质上是行为主体生产的知识被其他行为者利用的现象,这种溢出效应可以促进整体知识存量的增加,推动经济发展。地理邻近性作为知识溢出的关键催化剂,能够通过降低信任成本,促进劳动力流动与中间投入品共享,进而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网络,有效地支撑创新企业的研发。同时,由于知识生产过程的开放性,集聚区内企业可通过正式合作与非正式交流实现知识互通,这不仅可以加速显性知识传播,更有助于隐性知识的转移与吸收,增强彼此间的知识共享、技能匹配和学习交流。不难看出,这种知识互动进一步优化了技能匹配效率,拓展了跨行业、跨领域间的合作可能。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通过制度环境构建和政策优惠,引导具备创新能力的人才与企业向特定区域集聚,研究人员和创业者均可更加便捷地利用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的丰富知识资源,这将极大地促进知识溢出,激发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3)融资约束缓解效应。融资约束理论指出,创设新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培训、运营管理、购置生产设施和搭建产品销售网络等成本,融资约束是创设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有才华但不富裕的人被排除在创业之外。产业集群政策可以通过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协同作用,直接缓解初创企业资金缺乏的情况。从政府干预维度看,依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通过财政投入直接降低初创企业的融资门槛。对于资金较为紧缺的初创企业来说,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将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政府财政投入可发挥风险分担功能,为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提供科学研发支撑和社会物质保障。从市场调节维度看,根据迈克尔·斯宾塞的信号理论,产业集群政策试点城市具有国家认可、经营环境改善和配套产业完善等特征,会向外界传递试点城市企业投资可以获得较高收益率的信号。市场对于政府信号的反馈是风险投资的增加。风险投资的增加也会向市场传递可信度信号,降低市场资本的投资顾虑。风险投资的参与可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显著地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2. 政策靶向特征
由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各类企业在资金获取难度和应用领域技术密集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为此,有必要分析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政策靶向特征。
(1)企业资金获取难度。受融资约束影响,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更倾向于支持低注册资本、非国有创新型创业。一方面,不同规模创业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不同,因而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创业存在异质性影响。与规模较大的初创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的初创企业自进入市场起便面临更高的融资约束。小规模初创企业受限于自身规模,内源融资能力较差。为降低坏账风险等问题,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资金借贷给规模较大的企业。科技部发布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针对中小微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将会显著促进规模较小的创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企业的增长。另一方面,不同所有制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度不同。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往往具有更好的融资信贷渠道,可以获得更充裕的信贷资金,面临更小的融资约束,因而受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影响较小。换言之,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中包含的大量财政补贴、信贷优惠措施会极大地降低非国有企业的资金获取难度。
(2)应用领域技术密集度。受政策创新导向影响,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会聚焦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型创业,拥有广泛发展前景的行业和技术领域将会获得更大的资源倾斜。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高新技术领域与产业的鼓励和支持,而产业政策的选择性将会对市场行为产生深刻影响。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强调,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要帮扶高新技术企业,注重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依靠创新赋能制造业。各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过程中,会重点对高新技术领域给予政策扶持。从专利的应用领域来看,技术密集度更高的创业行为呈现更为显著的政策效果。
三、计量模型与数据来源
(一)计量模型设定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是外生于创新型创业的政策冲击,因此,可以将其视作一次以创新为特征的集群导向政策的准自然实验。考虑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是分批次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为科学评估试点政策对城市创新型创业的影响效应,构建如下基准双重差分模型:
其中, 为本文关心的被解释变量创新型创业, 为常数项, 表示城市 在 年是否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城市, 为控制变量, 为控制变量的系数。 为城市固定效应, 为年份固定效应, 为省份年份交互固定效应,其含义是允许不同省份在不同年份的创业有不同的变化趋势, 为随机扰动项。估计系数 度量创新型创业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冲击前后的平均差异。
(二)变量设定
1. 被解释变量
创新型创业。关于创新型创业的测度,学者们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法:一是使用全球创业监测数据(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GEM),通过计算创设企业人口比重衡量创新型创业,该方法提供充足的跨国比较证据,但无法衡量国家内部的创新型创业水平。二是将创新行业创业人口比重视为创新型创业的概率,该度量方法虽简单易行,但难以捕捉非创新型行业的创新行为。三是基于企业家个体调查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来分析具备创新特征的企业创设行为。这种度量方式有助于捕捉微观个体层面创业动机,但存在主观成分高、抽样调查数据面临样本选择偏差等问题。四是企业抽样数据,用较少的样本衡量国家内部的创新创业水平差异,该方法操作简单,但数据代表性不高。从已有文献可知,学者们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研究,从微观层面加以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遑论针对中国微观企业层面的研究。考虑到商业模式创新、流程创新、新市场开辟、新的市场结构等创新活动较难进行标准化度量,本文遵循创新经济学以专利衡量创新的做法,尝试将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与中国专利数据库进行匹配。借鉴文献常用的截断调整的做法,本文依据样本期内不同类型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将创新型创业企业定义为注册成立后2年内获得专利的初创企业,并根据企业成立年限、地址、行业类型等信息,将数据归类到相应城市。进一步地,考虑到人口规模越大的城市,新设创新型创业企业数量越多,为了控制人口规模对创新型创业企业的影响,以每万人中创新型创业企业的数量来衡量创新型创业水平。
2. 核心解释变量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AggPolicy)。本文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以城市试点状态虚拟变量与政策实施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互项表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政策处理。具体地,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城市设置为1,作为处理组;将非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城市设置为0,作为对照组。将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时间虚拟变量分别设置为0和1。
3. 控制变量
考虑到其他城市层面特征因素可能对城市新创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企业的数量产生影响,本文控制如下变量:(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体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更有利于人才集聚等,进而影响创设创新型企业的意愿。在此,经济发展水平采用经过价格平减的人均GDP对数加以衡量。(2)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影响着市场潜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会直接影响创新创业活动。在此,遵照樊纲等的做法,市场化程度采用市场化指数进行衡量。(3)财政分权度。地方财政是政策落实的保障,更加充实的财政将会极大地便利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在此,财政分权度采用财政预算收入与财政预算支出之比加以衡量。(4)人力资本水平。人力资本越丰富,越有利于形成知识溢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进而推动创新型创业活动的开展。在此,参考张萃的做法,人力资本水平采用每万人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进行度量。(5)金融支持。完善的金融体系有助于缓解创业者的资金压力,鼓励创业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参考白俊红等的做法,金融支持力度采用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与GDP之比来加以衡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创新型创业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和中国专利数据库。为保证政策前后的窗口期,避免新冠疫情冲击等因素干扰,以2000—2019年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和中国专利数据进行匹配,按照城市—年度统计创新型创业企业数量。此外,本文涉及的其他城市层面数据主要来自历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全市口径数据,个别样本缺失值结合地方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或者采用线性插值法补齐,并进行上下1%缩尾处理。为最大限度构建平衡面板数据,避免因城市行政等级不同对实证结果产生的干扰,以2000—2019年286个地级市为考察对象展开研究。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1报告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2)列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下获得专利的创新型创业的估计结果,第(3)(4)列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下获得发明专利的创新型创业的估计结果。由表1第(1)-(4)列可知,无论是否控制住控制变量随时间变动的趋势,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地促进创新型创业。由表1 第(5)(6)列可知,以每万人新注册的模仿型企业衡量模仿型创业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模仿型创业效果并不显著。由表1 第(7)(8)列可知,以每万人新注册企业衡量创业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创业效果不显著。这说明,伴随着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深入推进,该政策为与区域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关联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了多层次政策支持,显著促进创新型创业企业增加,进而改善创业结构。经济含义上,以第(2)列回归系数为例,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实施前相比,创新型产业集群政策实施后试点城市每万人新注册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增加0.0295家。
注:控制变量为2012年的控制变量与年份虚拟变量的乘积。省份#年份固定效应逐年控制了每个省份政策处理变化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标准误聚类到地级市层级。***、**和*代表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下同。
(二)平行趋势检验
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的前提在于处理组与对照组在政策发生前保持一致的变化趋势,即满足平行趋势检验假设。试点城市接受政策冲击的时间不同,故不能简单地将某一年作为政策实施的临界点设置时间虚拟变量,而是需要为各试点城市设定试点政策实施的相对时间值的虚拟变量。本文构造(2)式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具体如下:
其中, 是政策实施虚拟变量,若 城市在 年接受政策处理,则取值为1,反之为0。其他变量符号的含义与(1)式相同。(2)式中的时间虚拟变量为各城市被确立为试点城市前n年、当年和后n年的观测值。本文删除处理前1期,以处理前1期的时间虚拟变量作为政策发生前平行趋势检验的参考年份。结果如图2所示,图2(a)代表创新型创业的动态处理效果,图2(b)代表发明专利类创新型创业的动态处理效果。图2(a)和图2(b)表明,政策发生前的相对时间虚拟变量系数不显著且数值相对偏小,说明政策发生前,处理组与对照组在新增企业数量上无显著差异,即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符合平行趋势假设。综上所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具有创新型创业效应。
(三)稳健性检验
为进行更准确识别,本文通过区分专利转入行为、区分地理位置、考虑专利质量、控制相关政策、删除部分干扰样本、变更截断调整等方法尽可能增加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1. 区分专利转入行为
Baumol界定创新型创业时并未区分创新的研发者和应用者。实际上,初创企业的专利可能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为此,将创新型创业分为转入过专利和未转入过专利两类。经验证,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两类创新型创业均有显著促进作用。这表明在政策支持下,初创企业存在专利转入行为,但也会激励部分初创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
2. 区分国家级高新区内外
考虑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本文根据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的注册地理位置,将创新型创业企业区分为国家级高新区内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和国家级高新区外的创新型创业企业两种类型。经检验,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国家级高新区内外两类创新型创业均有显著促进作用,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3. 考虑专利质量
考虑到专利间存在质量差异,参考已有文献使用专利被引证次数衡量专利质量的做法,在构造创新型创业指标时纳入专利被引证次数。进一步地,将被引证次数高于样本期平均次数的专利界定为高被引证专利。本文分别检验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所获专利被引证和高被引证的创新型创业的效果,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4. 采用多时点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
由于可能存在选择性偏差问题,本文进一步基于多时点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借鉴已有做法,将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人力资本水平、财政分权度和金融支持设定为匹配变量,分别按照截面匹配和逐年匹配两种方式得到两套数据集,并均采用1∶2近邻匹配。结果显示,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5. 排除其他政策的混杂影响
在本文的考察期内,高速铁路的修建、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等可能会对创新型创业产生影响,应予以排除。由结果可知,分别控制高速铁路修建、创新型城市试点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效果依旧显著为正。将干扰政策同时控制后,结论与正文一致。
6. 剔除干扰城市样本
考虑到历史上的产业基础及其持续性影响是塑造现代产业布局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了减少这一干扰因素的影响,借助新中国成立初期156项重点工程这一改变中国产业布局的重大实践,识别出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剔除相对更具创新和产业集聚基础的城市样本之后,政策效果仍然显著为正,结论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7. 调整创新型创业的时间范围
静态截断调整。本文设计的指标面临着权衡取舍,逐步拓宽时间划定范围可以囊括更多信息,但随着信息的加入,对整体识别的干扰也随之增加。接下来,放松界定创新型创业的时间范围,分别将存续3年、4年和5年内获得专利的企业定义为创新型创业企业。经检验,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系数均显著为正。
动态截断调整。考虑到不同类型专利每年的平均审查周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接下来将根据历年专利平均审核周期进行动态截断调整。本文分别依据历年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各自历年的平均审查周期来进行动态截断调整。由稳健性检验结果可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调整后,结论仍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8. Goodman—Bacon分解
考虑到采用交叠双重差分进行估计时,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在不同处理组和不同处理时间可能存在异质性,来自“坏处理组”的干扰可能会使估计值产生偏误,本文对关心的被解释变量进行Goodman-Bacon分解。从分解结果可知,带来有偏估计的“坏处理组”的权重为0.9%,表明基准回归估计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机制分析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可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机制具有多元化特征。接下来,本文将重点从资源集聚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融资约束缓解效应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资源集聚效应
推进资源集聚特别是创新资源集聚是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目的。通过将要素资源在空间进行集聚,使得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在创设过程中有更加充足的资源供给。本文采用调节效应分析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影响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机理,计量模型设计如下:
其中, 代表 年城市 的机制变量; 为机制变量与关键解释变量构造的交互项,用于识别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影响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机制,其他变量含义与(1)式相同。本文选择人才集聚、金融资源集聚变量进行分析。
1. 人才集聚
借鉴孙文浩和张益丰的做法,采用区位熵的方法计算人才集聚程度,用当地科技研发行业从业人员占当地人口比重与科技研发行业从业人员占全国人口比重之比来衡量科技创新型人才的集聚情况。同时,将人才集聚与政策处理试点进行交乘得到交互项。由表2第(1)(2)列可知,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科技创新型人才的集聚可以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市场化应用,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影响随着人才集聚程度的增大而增强。据此,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通过人才集聚渠道作用于创新型创业的路径得到验证。
2. 金融资源集聚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借鉴余泳泽等的做法,金融资源集聚采用当地金融从业人员占当地人口比重与金融从业人员占全国人口比重之比来衡量。由表2第(3)(4)列可知,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系数值显著为正,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正向效果随着金融资源集聚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创新型创业活动面临技术价值评估、市场需求匹配等多维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资源集聚可以在商业规划、市场拓展、法律合规等领域为初创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初创企业优化管理结构和商业模式,降低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信息壁垒。
(二)知识溢出效应
关于知识溢出的测度,学者们主要采用专利、论文等知识载体的相互引用来衡量。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借鉴陈旭等以上市公司每个专利被引用情况衡量知识溢出的做法,本文使用引用当地上市公司专利的创新型创业来检验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的知识溢出效应是否发挥作用。如表3第(1)(3)列所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存在知识溢出效应,区域内知识、信息等流动更为频繁,为创新型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知识生态环境,促进了引用当地上市公司专利的创新型创业水平的提高。表3第(2)(4)列提供了引用当地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的创新型创业的证据,结论基本保持一致。引用当地上市公司专利的创新型创业增加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城市的初创企业存在着利用本地知识库的溢出效应进行技术突破的潜在路径。
注:表3第(1)列和第(2)列为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专利相对引用权重,例如一家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专利引用了10项上市公司专利,那么每次引用记为十分之一;表3第(3)列和第(4)列是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专利绝对引用数量。
(三)融资约束缓解效应
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是政府支持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借鉴苗文龙等的做法,将城市层面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与当地人口相除构建每百万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指标。同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强信号传递,会促进风险资本涌入试点地区,给予创新创业活动资金支持。借鉴郭玥的做法,将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加总到城市层面,并且与当地人口相除得出每万人风险投资金额指标。从表4第(1)列可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促进了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地方政府通过加大在科学技术研发方向的财政投入,在现有产业集群的基础上,吸引和培育一批服务自身特色集群产业的企业。地方政府加大科学技术研发方向的财政投入,能有效弥补技术创新研发等领域的市场失灵。良好的财政科研投入环境会吸引更多服务当地特色集群产业的创新型企业进入,形成产业集聚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表4第(2)列可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风险投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有积极反馈。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不仅向投资者释放出政策利好信息,提升了风险投资者对试点城市创业者的投资意愿,吸引大量风险资本涌入试点城市寻求投资机会,还将为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六、进一步分析
(一)企业资金获取难度
在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的实践中,政策制定者可通过实施偏向相对弱势中小市场主体的差异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初创企业进入创新领域。在此背景下,考察产业集群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靶向作用特征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注重培育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现实情况,本文将考察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不同规模创新型创业企业的异质性影响。参考已有文献的做法,将注册资本数据作为划分规模的依据,分为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两类。实证结果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的创新型创业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但其对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创业的作用效果不显著。由于低注册资本的初创企业在位时间短、可供抵押的资产不足,更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获取难度,而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培育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导向恰恰缓解了其资金短缺的问题,因而对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的创新型创业呈现显著促进效果。
面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冲击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反应可能会有所差异。表6检验了创新型创业集群试点政策对不同所有制创新型创业的异质性影响,由表6第(1)(2)列可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非国有创新型创业企业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对国有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作用效果不显著。这说明与国有创新型创业相比,面临较大资金约束的非国有创新型创业企业更能灵活适应制度的调整,抓住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红利,化解自身创新创业的资金缺口问题,该项政策更能靶向性地支持非国有创新型创业活动的开展。
(二)应用领域技术密集度
考虑到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重点发展和培育高新技术领域,本文将创新型创业按专利应用领域进行细分,以考察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在技术领域层面的实施效果差异。由图3可知,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显著地促进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型创业,主要领域为电信技术与无线电电子学,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汽车工业,自动化技术,工业通用技术,仪器仪表工业,动力工程,机械工业,医学与药学,电力工业与水利水电工程,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等。相较而言,相对传统、污染较高、附加值较低的行业领域,诸如化学工业,建筑科学与工程,轻工业手工业,金属学与冶金工业,矿业工程、石油天然气工业等行业领域均呈现出影响不显著的情形。这表明,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精准聚焦技术密集型领域,降低技术市场化应用成本,加速技术密集度较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创业企业孵化和成长。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创新型创业企业作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深入探究其生成演化规律、影响因素及发展路径,对于激活微观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速新质生产力培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从产业集群角度出发,通过匹配中国工商注册企业数据库与中国专利数据库,构建衡量创新型创业水平的综合指标,并采用双重差分法探讨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创新型创业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回归结果显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政策对区域创新型创业水平的提升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一结论在考虑专利转移、专利质量、区分地理位置、控制相关政策、删除部分干扰样本、变更截断调整范围等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分析发现,该试点政策主要通过资源集聚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融资约束缓解效应促进创新型创业。进一步分析发现,政策对低注册资本、非国有性质的创新型创业促进效应更为显著,同时对技术密集度较高的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型创业的培育具有更强的导向作用。基于以上结论,围绕创新型创业企业培育和创新型产业集群政策的优化实施,本文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加大创新型创业培育力度,着力打造高质量微观创新主体。从创新产出维度看,企业是创新活动的核心承载主体,而完善的创新创业保障体系则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支撑。新时代新征程上,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不应仅局限于激励既有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也应聚焦于培育更多具备创新能力的新企业。依据熊彼特“创造性破坏”理论,更多具备创新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创新领域,不仅能充分激活创新市场活力,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还能通过竞争机制挤出创新效率低下的微观主体,推动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为此,政府需统筹兼顾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现实需要,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政策供给策略,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创新型市场主体给予更多资源倾斜。鉴于创新型创业在整体创业活动中占比相对偏低,政府应给予创新型创业重点关注,通过鼓励和帮扶初创企业的创新行为,充分调动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主体积极性,确保市场创新主体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红利。具体而言,政府须针对创新型创业企业落实专项举措:一方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处于初创期与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以降低运营成本、拓展利润空间,引导企业将更多资金配置于创新研发活动。另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初创企业的创新权益,为创新型创业企业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二,稳步推进产业集聚政策实施,充分释放集聚经济的积极效应。各级政府须充分发挥经济集聚形成的资源优势,引导创新型人才和资本汇集到优势地区,并推动优势产业向具备发展基础与增长潜力的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具体而言,可从硬件设施与配套服务两方面发力:在硬件设施层面,完善高速稳定的网络通信体系,满足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信息传输与云计算需求;打造现代化交通物流网络,提升初创企业原材料采购的便捷性与产品配送的效率。在配套服务层面,加强创业孵化平台与技术创新支撑平台建设,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初创企业的技术对接及成果产业化;搭建区域性产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行业动态、市场需求变化等精准信息,辅助企业优化经营决策;构建常态化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机制,通过举办前沿领域峰会、产业论坛等活动,促进企业间技术交流、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为创新型创业企业发展提供支撑。通过硬件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协同支撑,产业集聚可促进知识、人才、技术等要素的空间集聚,进而充分发挥其溢出效应。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创新型产业集群政策的市场信号传递作用,通过试点城市打响城市品牌名片,汇集更多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在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重点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第三,健全创新创业激励的顶层设计与制度体系,破除制约发展的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不仅需要优化空间布局,更须强化制度供给适配性。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创新型产业布局优化政策的激励功能,通过政策引导充分释放产业集聚对创新创业的赋能作用。在此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尤其要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功能,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信号传递、微观主体探索试错及风险分散等途径,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初创企业成长的重要支撑,能够引导人才、资本、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与高效灵活配置。具体可从监管优化与服务提升等方面推进:一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创新型创业企业的新兴业务形态与商业模式,在坚守安全、质量底线的前提下,为其预留合理的试错空间,防止因过度监管抑制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二是减少政府行政指令对竞争性领域的干预,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与认证许可事项,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要素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三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推行线上“一站式”服务,降低初创企业办事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作者:范欣,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刘志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转载自经济研究(2025年第7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