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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等: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企业行为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04

内容摘要:20世纪30年代以来,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发展引人注目,资本主义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界区含混,严重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果,科思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分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及以舒尔茨为代表的自由竞争学派。而进入60年代特别是60年代末以来,另一批西方学者则把注意力转向运用产权理论分析各类企业行为,他们认为企业产权界区含混直接导致企业行为发生变异。从交易成本理论到科思定理,从对科思定理的不同解释到运用产权思想考察各类企业行为,西方学者把产权问题引入现代商品经济分析,特别是关于产权界区明确对克服外在性的作用,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产权界区清晰度与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产权构造与财产权利和风险责任的制衡,产权转让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对于我们反省社会主义传统体制的积弊,明确改革的目标模式等不无启迪。



一、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形成与演进


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可以说,产权问题的提出来自西方学者对正统的后又成为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说的根本缺陷的思考与批判。


正统的竞争性理论模型假定:社会资源配置过程只有一种私有制模型,且市场行为者间的交易界线极为清晰,不存在交易摩擦。因此,在正统微观经济学与标准福利经济学的主要文献中,产权问题的研究完全被忽略了。经济学所关注的只是在既定的私有制财产结构下如何解释市场的作用,如何建立市场行为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模型。


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这种基本观点,西方部分学者很早就开始了批判性考察,现代产权理论就是在这种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从本世纪30年代以来的半个多世纪,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着下述思路展开的,即指出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并非如标准福利经济学和传统微观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实际的市场运行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界区含混,由此造成交易过程存在摩擦和障碍,这种摩擦和障碍又会严重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产权列入考察范围,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对由于产权不清所导致的市场缺陷的研究主要归功于科思(R. Coase)与威廉姆逊(O. Williamson)、斯蒂格勒(G. Stigler)、布坎南(C. Buchanan)和舒尔茨(C. Schultze)等人。


科思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这正是正统理论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的、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是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和制度基础。科思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摩擦,克服这种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思在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二个阶段是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思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斯蒂格勒在概括科思的思想之后,提出了著名的“科思定理”。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思在1960年发表于《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


从科思产权理论的形成来看,产权问题的考察从一开始就是与企业制度的分析相联系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的本意在于分析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力图说明:为什么企业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为什么每种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参予市场交换,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组合为企业,然后以企业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参与市场交易?正是在回答上述问題的过程中,科思提出了著名的交易成本概念,而交易成本范畴可以说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


科思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交易成本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至少包含两项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的成本,即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显然,科思的这一思想是直接针对传统的完全竞争理论关于价格信息为既定,并为所有的当事人所掌握的假定的。在科思看来,价格是不确定的、未知的,要将不确定变为确定,将未知变为已知,企业是要付出代价的。(2)谈判与履约的成本。这同样是针对传统经济理论关于市场机制是一种完美的自然秩序的假定的。在科思看来,市场当事人间是有冲突的,为克服冲突就需要谈判、缔约,并诉诸法律形式,这样,要建立企业间有序的联系就需要支付费用。


30年代科思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范畴,直接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如果没有企业制度,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来生产产品并直接参加市场交易,那么市场交易者的数目将非常之大,交易摩擦将极为剧烈,从而交易成本也会惊人地高,甚至使交易中止。企业作为一种参与交易的组织单位,其经济作用正在于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换,从而减少市场当事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科思的上述分析隐含了一个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后的产权界区问题。他实际上已经意识到,在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实现企业间联系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后来的西方学者之所以对科思1937年发表的这篇论文予以极大的关注,正在于科思在此提出了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经济学家可以通过运用交易成本范畴将产权问题纳入经济分析。科思本人在60年代关于产权理论的研究,也是沿着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区的关系这一思路而深入的。


交易成本的真实含义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在物理学中摩擦并非一个可度量的物质概念,但摩擦是全部力学理论的逻辑前提。交易成本在经济学中也并非像生产成本那样可度量,但它是说明经济运行体制前提的逻辑基础。正如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在1969年重新定义交易成本时所指出的,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在分析经济运行时从未考察过达种经济制度的操作成本,而科思的研究所关注的正是这种操作成本以及规定这一成本的产权制度。


如果说,30年代科思的研究还仅仅是奠定产权理论的基础,那么,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框架就已形成了。在这一框架的形成过程中,科思的贡献是极为突出的。


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思产权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交易成本概念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于外在性问题;恰恰在外在性问题上,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别人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抽象的定义,但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却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


科思对外在性的认识是从50年代大量接触广播电视教育工作开始的。当时,美国各私立电台和电视台的相互干扰非常严重,并造成了混乱。这对于每一家电台或电视台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负的外在性,即无法通过市场来确定相互间的损害程度和赔偿责任,也无法通过价格来加以补偿。传统的办法或标准福利经济学是按照庇古原则采取罚款或征税的措施。科思则与其相反,认为从根本上克服这种混乱应从根治造成混乱的原因入手,而造成这种公灾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清,即广播电视的利用空间产权界区不明确。因此,1958年科思写了《联邦通讯权利》(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法学经济学》创刊号)。他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只要产权不明确,类似的公灾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危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相互负担的责任。他举了一个著名的案例(后来的产权学派的三个分支就是由于对这一案例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从而表现出他们对科思定理的独特的理解):当火车驶过一片种有树木和庄稼的土地时,机车排出的烟火经常引起周围的树木、庄稼着火,这是一种外在性。如何克服它呢?科思认为关健在于明确产权。如果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农场主就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任何责任的权利,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科思由此认为,要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前提就在于明确产权。


两年之后,科思发表了著名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将1958年形成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在这篇文章中,科思认为,只要交易界区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绘的市场机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经济当事人相互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一般的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外在性也就根治了。这里隐含着这样一个思想:只要产权界区不清、交易成本不为零,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在性的存在而失灵;所以,经济学的任务首先是分析产权,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后来,斯蒂格勒将科思的上述思想概括为科思定理,这一概括虽不是科思本人做出的(甚至他至今仍不赞同“科思定理”这一提法),却被许多经济学家所承认,并将其与19世纪的萨伊定理相提并论。


正是由于科思本人未对其思想直接进行概括,导致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并对科思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此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分支。


(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致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所谓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所谓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第一,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二,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三,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第四,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思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思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思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与农场主的交易成本的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


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思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2)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严格地说,公共选择学派与产权学派是有区别的,但公共选择学派显然涉及到产权问题,并由此对产权理论有所贡献。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K.Wicksell)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他们不同意关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布坎南认为,权利除了“所有”的含义之外,还有逃避灾难、要求赔偿、要求履行契约的权利,因此,对资源进行交换,实际上是合法的权利间的交换。由此他认为,只要权利界区清晰,交易自愿,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从这一点出发,布坎南等人把科思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换句话说,即使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根据对科思定理的这种解释,他们对科思所举的案例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如果火车被赋予排烟火权(不论这种权利的赋予是否合理),只要这个权利是明确的,且可以转让,那么,农场主便可出价购买这种权利,使火车主同意不排烟火;相反,若农场主具有禁止火车排烟火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火车主便可购买这种权利,即以一定的赔偿取得继续排放烟火的权利。显然,只要产权清晰,且可自由转让,那么,初始权利配置即使不公正,结果也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里的全部问题在于产权界区清晰,产权自由转让具有法律的保护。这是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3)以舒尔茨(C.Schultze) 为代表的自由竞争学派。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划的外在性并非是市场机制的唯一缺陷,除此之外还有其它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垄断减少了企业数目,从交易成本来说它会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成为导致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这在经济现实中显然是荒谬的,事实上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递减、造成市场失灵。舒尔茨认为,科思定理所强调的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条件问题,强调在什么样的产权结构下才能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得以维持。据此,他将科思定理定义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发生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换言之,只要在产权界区上保证完全竞争,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分保证。根据这种对科思定理的理解,他们认为,在科思所举的案例中,火车主处于垄断地位(只有一个),农场主则是分散的,众多的,这就违背了完全竞争的假定,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市场在此必然失灵。这就是说,产权界区清晰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相互联系的,完全竞争离不开产权明确,而产权明确之后还必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可能使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二、现代产权理论与企业行为分析


西方现代产权思想的演进始终与企业行为分析紧密联系,科思的产权理论研究也是起源于企业制度考察。如果说科思、威廉姆森、布坎南、舒尔茨、斯蒂格勒等人的贡献在于构造了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理论体系,那么,进入60年代特别是60年代末以来,另一批西方学者则把注意力转向运用产权理论分析各类企业行为。这种分析同西方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对企业行为的分析是不同的。传统的分析假定企业产权界区是清晰的,因而是不必讨论的,所需要考察的只是在产权界区清晰前提下,在企业能够对价格作出灵敏自由反应的过程中,企业是如何实现利润极大化的。运用产权理论来解释企业行为的学者则不然,他们认为关于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假定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下,产权界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含混,这种含混直接导致企业行为发生变异。所以,他们的企业行为分析考察的核心是不同的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对应关系。正是这种产权理论在企业行为分析中的运用,一方面丰富了企业行为理论,另一方面也丰富了产权理论,代表着产权理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由邓姆塞茨(H. Demsetz)、 沃德(B. Ward)、克拉顿(E. Clayton)、尼科斯(A. Nicols)、莫尔(J. Moore)、 阿坎纳(A. Alchian)、 富鲁普顿(E. Farubotn)、佩杰威克(S. Pejovich)等人作出的。


他们根据不同的产权界区把企业分为四类,与之对应便有四类企业行为。


(1)资本主义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这种分析主要是由邓姆塞茨、阿坎纳等人作出的。他们认为,现代企业行为目标与传统理论所描述的盈利最大化目标有明显差异,现代企业不是追求盈利最大化而是追求适度利润。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企业行为目标的变化呢?邓姆塞茨和阿坎纳1972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联名发表了题为《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的论文,认为企业行为的这一变化主要是产权结构变化所导致。古典的企业产权结构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所有权往往是集中的,没有分散;二是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统一的。而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分散化,公司的股权属于很多股东;同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分散的所有权难以有效地控制企业经理层的政策,在实际中企业经理的政策更直接地规定着企业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又为此提供了可能。那么,为什么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会发生上述变化呢?他们认为其原因可以归结于交易成本的变化。在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条件下,如果让每一持股者都直接管理企业,交易成本将非常高,尤其是信息成本惊人;为减少交易成本,就需要由企业家代表众多的持股者进行企业管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矛盾:若让企业家来管理,则持股者的利润极大化目标会受损;若由持股者直接管理,则交易成本高昂,也会影响利润目标的实现。如何选择呢?邓姆塞茨等人认为,选择的原则应取决于持股者直接经营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与企业家代为管理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之间的比较,若直接经营的交易成本低于企业家代为经营所造成的利润目标下降,则取直接经营;反之,则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后一种方式是更现实更普遍的,因此,所有权分散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现代产权结构的重要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为尽可能减少两权分离给所有者可能带来的损失,他们认为,除在产权制度上通过股份制加强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这一基本措施之外,还需有三方面的补救措施:第一,强化市场评估,以明确市场对企业家的压力;第二,让企业家的行为与企业盈利最大化直接相联系,也就是使企业家所得与盈利相联系,以提高企业家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动力;第三,在选择企业家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


(2)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的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这方面的分析主要是由佩杰威克、阿坎纳等人作出的。佩杰威克在1971年发表了题为《关于所有权的一般理论》的文章,认为这类国营企业主要包括政府经营的电话、电报公司和国防、气象等部门,这些部门和公司根本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按照“报酬公平”的准则行事,之所以会有上述行为目标的变化,是由于这类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特殊性。这类部门和公司的产权一般讲不能自由转让,所以其他企业或经济单位就难以通过市场进入这些部门,从而这些部门、公司具有垄断权。如果政府在限制其他企业自由进入的同时,对这些部门、公司的盈利不加管理,任其追求利润极大化,就会导致收费率无限高。因此,他们认为,这类部门、公司必须由政府来规定收益标准,而不能任其按盈利极大化目标行事。


(3)非盈利性企业产权结构及其行为。这方面的分析主要是尼科斯等人作出的。他们所说的非盈利性机构主要指大学、医院、基金会、体育协会等。尼科斯等人认为,这些机构在产权结构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里任何单个人都不能凭借对财产的占有而分得红利,换言之,企业决策所带来的长远收益不可能通过利润分红转化为资本积累。这种产权结构的特点导致企业行为的超短期化。也就是说,这里既无积累的主体,也无积累的动力和责任,其决策只能取决于眼前利益的要求,追求的目标是短期利益极大化。


(4)社会主义企业产权结构及其行为。这方面的考察主要是由克拉顿、莫尔、富鲁普顿、佩杰威克和沃德等人作出的。这些西方学者的分析对象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传统苏联模式下的企业,另一类是南斯拉夫自治企业。


他们运用西方产权理论分析传统苏联模式下的企业行为,指出其行为特点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的生产计划是由政府而不是由企业制定的;第二,企业行为是由政府给定的财政预算所约束,而不是由企业本身的预算线制约的;第三,企业的产品售价不是由边际原则决定的,而是由政府所规定的平均成本与单位产品利润之和决定的;第四,对企业的评估不是由市场给出,而是由政府根据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状况给出的;第五,企业的资产是不能自由转让的;第六,企业能自由雇佣劳动力,但劳动力的报酬标准和工资总额是由政府规定的。上述六个特点规定了企业行为总目标是追求国家计划的完成,而不考虑盈利极大化和使用资源成本极小化问题。之所以会有这种企业行为目标,根源在于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没有产权,财产属于国家。财产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无价的自由品,企业使用资产根本不必考虑支付代价,所以,企业关心的是努力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投资,以更容易地完成政府计划。


沃德等人对南斯拉夫自治企业的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分析是引人注目的。沃德在《美国经济评论》1958年第48期发表的题为《伊利里亚中的企业:市场社会主义》的文章,富鲁普顿和佩杰威克在1970年发表的《所有权和社会主义企业的行为》一文,都对南斯拉夫自治企业产权结构的缺陷作了分析。沃德指出,自治企业的产权是直接分散于企业中的工人的,因而企业行为目标便不可能是企业盈利最大化,而是工人收入最大化。富鲁普顿等人则指出,在自治企业中,尽管工人拥有产权,但这种产权拥有方式不同于西方股份制。在自治企业中,工人的产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工人的产权只体现为在企业内部参予分配,一旦工人离开企业,产权既不能带走,也不能再以此参予企业分配。这种产权结构的优越性在于,这里的产权所有者只参予企业内部决策,不直接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只是企业,从而不同于西方持股者,西方持股者是从企业外部来对企业施加影响、提出要求,而自治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则是从企业内部参予决策,这就会降低决策的交易成本。这种产权结构的缺陷在于,专家受雇于工人委员会,企业决策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人的知识和管理水平,专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而降低了决策水平。这是其一。其二是这种产权结构会影响财产的积累。自治企业中的工人对待企业净收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运用净收入的一部分去购买资本品,二是将全部净收入分给工人,再由工人去进行私人储蓄,从而间接地形成投资,但在后一选择中,财产的积累过程要慢得多。


三、西方产权理论对我国企业改革的几点启示


从交易成本理论到科思定理,从对科思定理的不同解释到运用产权思想考察各类企业行为,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分析有一个基点,即以私有制为考察的基础,以私有制为明确产权界区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尽管他们对私有制条件下存在的产权界区含混提出了批评,但其基本目的在于使私有制更为纯粹化。


显然,这种以私有制分析为基础、以完善私有制为归宿的基本宗旨,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是不能接受的。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中,私有制也不可能纯粹化;即使在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市场运行也并非是完备的;当代的西方学者中,对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特别是对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思定理,也是存在着深刻怀疑的。罗伯特·D·库特(Robert. D. Cooter)等人就指出,科思定理主张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明确外在性领域的产权)来解决外在性,这只能引起新的外在性。况且,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科思所说的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想以私有制为基础来建立私人之间的协议,并通过私人之间的协议来克服外在性,这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库特还否认私有制的纯粹化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为零的结论。他认为,在现实经济中,当交易者数目非常少时,并不一定会使交易活动有效地实现。这时,会出现寡头统治市场的局面,比如两个寡头分割市场。在这种条件下,私有制并不能保证两个寡头之间达成交易,而会形成一种博奕的局面。这类博奕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是极为普遍的,其结果并不会降低交易成本,还会造成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科思定理所强调的纯粹的私有制与有效的法律体制对于上述博奕局面是无能为力的。


然而,产权学派把产权问题引入现代商品经济分析,特别是关于产权界区明确对克服外在性的作用,产权结构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产权界区清晰度与市场交易成本的大小,产权构造与财产权利和风险责任的制衡,产权转让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对于我们反省社会主义传统体制的积弊,明确改革的目标模式等不无启迪。


(1)产权理论强调企业产权在全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的观点,有助于我们认识企业所有制改革在整个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在产权理论看来,所谓产权就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利。所以,产权理论始终与企业制度分析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企业与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两个层次,它们的关系是:企业产权界区越清晰,进入市场、运用市场机制时的交易成本就越低,市场摩擦便越小;市场机制越有序,企业运用市场的成本也就越低。


由上述观点来思考我国现阶段的改革,便不难发现,企业所有制改革与市场机制的形成是缺一不可的。当前的问题在于,处于转轨过程中的我国经济体制,既无明确的企业产权,又无有序的市场。由此可能产生一个悖论:如果以企业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那么企业产权的明确进程不能不受到市场无序的阻碍;如果以市场机制的建立为首要目标,那么由于缺乏明确的企业产权制度基础,或者真正的商品经济市场价格机制无法形成,或者即使形成某种价格机制,但企业运用它时的代价极其高昂。理论上也许可以设想把企业所有制改革与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统一起来进行同步改革从而解决这一悖论,但在改革实际进程中要做到这一点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在我们看来,可行的办法或许是在既定的(可能是极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下,把注意力集中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事实上,合理的均衡价格机制只能是企业产权界区明晰的归宿和结果。反过来,若在企业产权界区含混的条件下突出价格机制改革,不仅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而且还极可能事与愿违。在企业产权界区含混的同时是“放”不出一个均衡价格机制的。价格不过是一种交易条件,在交易主体的权、责、利界区不严格的条件下,怎么可能有公正的交易条件呢?同时,在企业产权界区不清的条件下,对企业来说,无论怎样的价格,要发挥其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所需要的财产、预算制约是不存在的,因而“放”价格的结果只能是发散的、非收敛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便是价格的轮番上涨。


(2)产权理论强调企业产权构造对风险责任承担的重要性,对于我们认识改革中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与责任的对称性是有启发的。


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是与对风险的思考联系在一起的。科思在写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之前深受其导师奈特(K. Night)的《风险、利润与不确定性》一书的影响。奈特与科思之所以强调重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产权制度,其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力图从产权制度上明确风险的承担主体,防止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拿别人或社会的财产冒险而又不负责任的行为得以发生。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考察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作用时曾明确指出过。


我国近10年来的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展开的,在“两权分离论”中,产权等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简单对偶,同时又强调弱化所有权的约束力。事实上,现代经济中的企业产权既不同于体现财产最终关系的所有权,又不同于企业日常决策的经营权,而是指对企业财产在市场交易中的支配权和转让权。这种权利是与对风险责任的直接承担相对应的。现代经济生活中,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所掌握的法人所有权就大体相当于产权,持股者拥有的股权是所有权。经理所掌握的是经营权。在这种三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责任具有承担主体——董事会, 持股者的所有权体现为经济上的索取权,包括拿股息、分红、索赔。在我国企业两权分离的改革中,恰恰缺少明确的产权主体,进而缺少从经济上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缺乏对经营者的财产约束。这样,一方面使有些企业家有了冒险的权利却无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破产,他至多只负行政、名誉、法律责任,不可能负财产责任;另一方面, 缺少产权主体,产权界区不清,使企业家在运用经营权时摩擦阻力极大,不可能直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建立企业与外界的经济联系。


赋予企业家的自由必须是有财产权利约束的,这种约束最根本的是来自于企业产权制度。简单地强调弱化所有权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直接规定作用,而同时却不以新的产权约束经营权,不以新的财产制度联结所有权和经营权,就不能不从根本上影响企业行为的正常化和长期化。这正是两权分离最突出的缺陷。


(3)产权理论强调交易成本的经济意义的思想,对于我们认识企业规模与运用市场机制的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有帮助的。


交易成本经济学除强调交易界区清晰之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强调参加交易的当事人数量要适度。在他们看来,企业制度之所以必要,重要的就在于通过企业制度可以避免每一要素所有者直接参予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者个数,降低交易成本。


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改革以来,我们在实行农村和城市企业各类承包制的过程中,一个原则性选择是使交易单位从原来的大一统向权利分散方向转化,这本来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在产权结构上没有相应地注意交易单位的规模问题,使得直接参加交易的当事者数目在规模分散化的同时急剧膨胀。这表现在大量农民和小企业直接参加交易,采购人员满天飞,各类“公司”林立,等等。这就使得交易关系复杂,流通领域混乱,市场摩擦加剧,从而交易成本急剧上升。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交易者规模越大,交易者数量越少,效率就越高,而是说,在企业规模增大造成的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上升与企业规模增大减少企业数目进而减少参予市场的交易摩擦而获得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均衡关系,当两者相等时,企业规模即为适度。从我国现在情况来看,一方面企业产权界区不清,另一方面企业规模普遍过小,造成交易者数目过多,严重冲击市场秩序。所以,在强调企业产权界区明确的同时,引导企业兼并,发育企业集团,对于减少交易成本,完善市场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4)产权理论强调产权自由转让的必要性,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产权市场的重要性不无启迪。


80年代以来,产权理论,特别是以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越来越强调定义清晰的产权界区还必须与充分自由的产权转让紧密联系,才能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他们看来,初始的产权分配不一定要公平合理,但只要产权界区清晰且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结果就可以达到有效。


应该说,对于我们的所有制改革来说,这一思想是值得重视的。基于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财产观和公平观,以及几十年来所形成的既定的财产关系,在所有制改革中追求初始的财产权利分配的公平合理是不现实的。对现存的城乡土地、企业财产权利结构,若想用有别于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新的公平合理标准重新分割,几乎是不可能的,况且公平合理本身就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所以,与其追求初始的公平合理的财产关系,还不如承认现有的哪怕是不合理的产权分配,但全力以赴将产权界区界定清楚,同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发育产权市场。我们相信,在此基础上将能推动财产资源流入最有效运用它的经济部门、单位和个人手中,从而提高整个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作者:刘伟,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平新乔,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本文转载自经济研究(1989年第1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