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富胜等:数字平台收入的来源与获取机制——基于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6-22内容摘要:数字时代的商品流通形式发生了巨大变革,数字平台通过收集、处理与分析用户数据,组织并协调了规模极大、范围极广、响应极快的供求匹配网络,促进了商品流通。各类数字平台尽管不直接参与商品价值的生产,但嵌入了各类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的实现过程,提高了产业部门的周转速度,从而获取了对产业资本利润的索取权力和巨额的利润让渡收入。上述利润索取权力的实现前提是“数字圈地”与“赢者通吃”两个关键机制,即在新的数字平台模式下,数字平台无偿占有用户数据,并在风投资本的推动下通过纵向一体化与横向加强策略扩张平台规模,凭借平台交易的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在流通领域中占据垄断地位,发挥巨大功能,获取巨额收入。
一、引言
过去三十年间,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态——数字平台,飞速发展起来。数字平台能够迅速匹配交易活动的供方和需方,使生产和消费活动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人们越来越依赖于数字平台完成日常的生产、消费、分配与交换。回顾这一轮数字技术革命历程,我们首先看到,微处理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构建了数字平台搭建所需的基础设施,全球化、生产的弹性化、服务业外包的兴起、劳动力市场管制的放松、低技能工作的增加等一系列政治经济因素则提供了平台经济发展的土壤,在风险资本的参与下,一系列创新型数字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成长,为平台经济带来了巨头鼎立的局面。
然而,每个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巨额收入的本质是什么?它们之间是否由共同的规律支配?这些问题尚未有一致结论。有人指出,“世界上最大的出租车公司Uber没有出租车,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媒介网站Facebook不生产内容,世界上最具价值的零售商阿里巴巴没有存货,世界上最大的住宿提供者Airbnb没有房产。”也就是说,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往往采用轻资产的组织模式,几乎不具备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但凭借其中介地位,降低了交易成本,获取了巨额回报。有文献认为,平台企业的巨额收入来自于新型生产要素,即数据要素的回报。部分传播政治经济学者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引入“产消者”“受众劳动”概念,认为受众观看广告时的脑力活动和自主生产的信息内容也能为平台企业创造剩余价值。还有一些政治经济学研究将古典经济学的“地租”概念一般化,指出平台收入是一种“数字租金”——平台企业能够将知识、数据等虚拟商品私有化并转化为资产,最后通过对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垄断条件来获取租金收入。
为了确定这种收入的本质,我们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识别平台组织的运行模式,运用基础范畴去深刻理解这种收入的共性和规律。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识别数字平台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资本的实质。结合数字平台兴起的历史与现实,分析其获取利润分享权力的两个关键机制。我们的分析表明,数字平台巨额收入的本质是商业利润。数字平台利润的最终来源是藉由平台流通的商品中包含的新价值,数字平台提取价值的权力源自于对用户数据的无偿占有及其垄断地位的维持。
二、数字平台:数字经济时代商人资本的新形式
回顾商业组织的历史形态与发展过程,可发现数字平台兴起的端倪。从包买商到传统商业资本,商人经营者作为商品流通的协调者,协助商品的价值实现,并参与利润的分配。平台企业借助数字技术,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更有效地整合与协调了交易市场。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又赋予了平台天然的垄断趋势,使其迅速发展,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商业组织形态。
(一)从包买商到大型商业资本
工业革命前,包买商制度作为主要的商业组织模式广泛分布于欧洲。农民往往利用闲暇时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和商人提供的原材料从事家庭劳动,并将劳动成果计件出售给中间商。商人则凭借营销网络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小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与其劳动成果的销售活动相分离,包买商对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一个尚未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大规模组织起来的生产体系中,包买商制度带来了本地化、低技术的广泛生产。
在马克思看来,包买商是资本主义兴起前的一种历史过渡形式。随着家庭手工业被机器大工业所取代,大规模的商业资本也随之兴起。它不再以小型、分散的形式出现,而是构建了更密集与高效的分包网络,有效改善了库存累积、材料损失、生产滞后的情况,通过流通的社会组织大量节约了流通费用。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人口向城市集中,国内市场逐步统一化、规模空前扩大。连锁商店经营模式将部分批发与零售的功能整合在一起,使集中采购和广告宣传的效率极大提升,开启了大量销售时代。20世纪后半叶,生产领域发生后福特制转型,企业组织利用包买商制度的灵活生产和售卖的特征,更好地应对了市场需求的变化;部分品牌还发展出了掌握核心设计与宣传环节、分包全部零件生产的弹性营运模式。此时的商业资本不仅能够外包商品生产,还同时外包工作业务与活动职能。和产业资本一样,商业资本也具有集中的趋势,大型商业企业拥有更高的资产储备、信贷能力、抗风险能力、进价谈判权,由此得到更先进的设备、更热门的区位、更专业的职工、更标准化的产品等等,进一步加强其在特定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数字平台在流通领域发挥中介作用
数字平台作为一种基于社会与技术关系的中介和商业安排,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模式。数字平台是收集、处理并传输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等经济活动信息的一般性数字化基础设施,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群体能够进行互动,这些用户群体包括消费者、广告商、服务提供商、生产商、供应商等等。由于云储存平台、工业平台本身直接参与生产或服务的提供,不作为中介便利多主体交易,且只占平台应用中较小的一部分,在本文中不加以考虑。
为了理论分析上的方便,我们根据数字平台收费模式和交易商品类别的不同,将其分为广告平台、线上商品交易平台和线下服务交易平台三大类。广告平台的收入主要是基于商品交易的广告收费服务,根据展示的位置和点击的频率进行价格计算;后两种平台的收入基础主要为交易佣金,从已完成交易中进行抽成。根据商品价值实现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线上商品平台和线下服务平台。值得注意的是,平台企业的主要业务可能是多样的、动态变化的,同一平台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收费模式和交易商品类别。例如商品交易平台淘宝内嵌的“直通车”功能和美团外卖平台内嵌的商家推荐功能。为简化分析,后文以特定类型的数字平台而非平台企业整体为分析对象。
三类平台都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广告平台往往以社交媒体、内容资讯平台等形式出现,通过cookies日志文件等各类技术手段收集浏览者的访问记录与身份特征等信息,再借助算法和强大的算力处理此类数据,根据预测的结果精准投放广告。2020年,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支出占全球广告支出的54.4%。广告平台凭借其在传递信息、投放广告方面的能力,在促进商品流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亚马逊等商品平台则更直接地协助商品价值的实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购物体验、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在数字平台购买、支付、物流等功能的整合下,形成了庞大的在线消费市场。优步(Uber)等线下服务平台基于即时响应的匹配模式,降低了各类服务供需双方的搜寻成本,提升了匹配速度。对于那些可以远程完成的工作,更是突破性地使按需求组织劳动的大规模众包成为了可能。
(三)数字时代的新型商业资本
不难看出,数字平台作为信息与交易的中介,通过精准、迅速地匹配更大限度地降低流通费用,极大地提升了商品流通效率,并以此获取收入,呈现出典型的商业资本特征。我们可以将其与商业资本的最初形态加以对比,从中发现多个相似之处:首先,它们的盈利模式都是凭借媒介生产者与最终购买者的地位,在流通过程中索取相应份额的回报;第二,它们在促进流通中的作用类似,传统商业资本承担运输、保管、簿记等流通费用,将商品运送到相对遥远的消费者手中,数字平台则在计算机、互联网等软硬件上进行投资,保证调度和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第三,两者对传统业务模式的冲击与取代是类似的,亚马逊和脸书兴起对沃尔玛零售模式和大众媒体广告业务造成了严重冲击,正如大规模商业资本取代了零散的分包商网络。
然而,数字平台与传统商业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它能够在强大的数据收集与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实现更大程度的集中。传统商业组织很难像工业部门一样,通过广泛使用机器来替代人力,也很难通过实现垄断利润来缓和利润率的下降。因此传统商业组织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集中趋势也更难维持。在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数字平台借助算法,利用了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大量流失的客户特征及其消费行为数据,并在平台所具有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下,以正反馈循环的模式吸引更多的用户,便利更多的生产和交换、产生更精确和丰富的数据,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若某个操作系统具有庞大的用户群,就会吸引更多的应用软件开发商,为用户提供更多的应用软件,反过来又会吸引更多的用户。除此之外,相关领域监管尚未完善、算法的不透明性、无形商品的资本与劳动流动不受阻碍、相对于分散的众包者有着巨大的谈判优势、商品的非在地性有利于跨国避税等各种客观因素也促进了数字平台的集中。尽管从商业流通的组织模式来看,数字平台与传统商业组织非常类似,但愈演愈烈的“食利者经济”昭告着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态的形成,巨额的数字平台利润涉及到的价值生产与分配模式应被重新审视。
三、平台收入:源于价值分配而非价值创造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阐明利润源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数字平台企业的高额收入也不能超越这一根本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专辟一章对商人资本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他指出,商人的利润仅在流通过程中“买”和“卖”的行为中获得,而这一行为不创造价值。“商人资本不直接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创造;它按照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得自己的份额”。数字平台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商业资本,企业自身的雇员、在平台上注册的各类众包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如果不创造价值,企业的收入来源又是什么?平台企业以何种形式参与到价值的分配当中?
(一)数字平台创造价值吗
为厘清数字平台涉及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需要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首先辨明三个基础概念——“劳动”“生产价值的劳动”和“生产劳动”的含义。
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生产目的的经济中,商品中凝结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形成了价值。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质,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生产性不仅体现着对物的改造,还体现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只有同资本相交换、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对资本来说才是生产劳动。然而,抛开劳动的历史形式,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即赋予了其价值,小生产者虽不创造剩余价值,但由于其改造了劳动对象、生产了使用价值、参与了商品交换,便创造了价值。
平台企业雇佣的劳动者包括搭建、维护数字平台的工程师,以及平台的设计和运营人员,我们需要重点讨论这部分劳动者是否创造价值。有学者认为,平台企业雇佣的数据工程师对用户产生的“原材料”数据进行加工过程中的劳动,和耗费的软硬件生产资料中凝结的人类劳动,共同构成了平台企业收入的根本来源。还有学者认为,编程等虽然没有创造出“有形”实体,但它在计算机系统中制造了电子脉冲并最终满足了人们的需要。但是,无论是交易中介平台的编程、设计还是运营,都并非直接提供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或服务,而是着眼于供需信息的采集和匹配。根据前文总结的“劳动”“生产价值的劳动”和“生产劳动”定义,它们不是一种生产价值的有用劳动,更不能为数字平台创造剩余价值。
由于数字平台的交易中介性质,平台资本雇员的编程、产品与运营劳动,类似于商品经营资本的商业雇员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指出,“如果一种职能就其本身来说,也就是在它独立化以前,不形成产品和价值,那么,分工,这种职能的独立化,并不会使这种职能形成产品和价值。”数字平台雇员的编程劳动有助于平台上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中,蕴含着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但并不形成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数字平台雇员的劳动,如同商业雇员的劳动,对于包含着流通或被包含在流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必要的,但其本身并不创造价值。
(二)数字平台涉及的其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既然数字平台雇佣的编程、设计与运营劳动并不创造价值,那么其收入的源泉只可能是与平台相关的其他劳动,现对三类平台一一进行讨论。
广告平台包括大众熟知的搜索引擎平台、社交网络平台、电商平台等,它们最终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广告收入为主。在20世纪的传播政治经济学领域,即出现了针对大众媒体的“受众劳动” “产消者”等概念,指向媒体观看者的消费者属性与生产者属性间界限的模糊。福克斯(Fuchs)发展了数字时代的受众劳动理论,认为观众的无偿观看劳动和内容创造劳动共同为平台资本创造了剩余价值。这种观点混淆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实现和分配,犯了类似于“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的错误。广告平台仅仅是通过广告信息引发人们对特定商品的喜爱,加速了被广告商品的流通和价值的实现,进而从产业资本利润中分得份额。人们在一个平台上的互动和对该平台内容的喜爱和自发交流,是广告平台从产业资本利润中分得更多份额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它们为平台生产了价值或剩余价值。
商品交易平台包含实物商品交易平台与虚拟商品交易平台。实物商品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包含了生产者劳动创造的价值。需要辨析的是虚拟商品平台,例如音乐平台、流媒体平台、电子书分销平台等等。这类产品涉及到的劳动,实际上是马克思所述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中的第一类,即生产的结果是独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可以出卖的商品。产品的非物质性,并不妨碍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的价值创造属性。因此,无论交易的是实物商品还是虚拟商品,商品平台上完成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时,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即得到了实现。
线下服务交易平台则涉及马克思所述的第二类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劳动,以及运输业的生产劳动。前者的典型例子是美团点评上,各类商家提供的生活服务,这些服务劳动者都为商家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基于平台的外卖配送、商品物流、客运等运输劳动,形成了“现成的消费品”的使用价值或提供了使客户物理位置移动的服务,也为数字平台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无论是依靠数字平台进行商品生产的小生产者,还是被界定为“独立承包商”的线下服务劳动者,虽不直接同资本相交换,但都创造了价值,并被数字平台从价值流中抽走了较大的份额。相较于原来的分散个体小生产者情况,基于数字平台的大规模供需匹配推进了资本的统治。
于是,平台收入的来源便清晰了。数字平台雇佣的劳动属于流通领域的劳动,不形成价值和剩余价值;然而,平台以收取广告费、从价值流中抽成的方式,占据了借助平台完成交易的生产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获取收入。
(三)数字平台如何参与价值分配
产业资本要完成G—W···P···W′—G′的完整循环,就要经历W′—G′代表的“惊险跳跃”。包含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品是否能成功出售,以及资本形态转变所需的流通时间,直接影响到产业资本的年周转次数和年利润率水平。在同样的单次周转利润率水平下,年周转次数更多的产业资本多次进行上述循环,生产了更多价值和剩余价值,从而赚取了更多利润。
从数量上来看,数字平台的收入来源,就是周转更快的生产资本让渡的利润。假设存在直接交易、传统中间商、数字平台这三种流通形式,依次分别以下标i(i=0,1,2)表示。设产业资本的成本价格为KP,新增价值量为m,由于流通的形式不影响生产过程的成本价格和新增加价值,KPi=KP0,mi=m0。借助商业资本进行交易时,因为要让渡部分利润给商业资本,产业资本的单次周转利润率有所下降,即ri<r0;但周转次数Ni>N0,单次利润率下降带来的年利润流失能够被周转次数增多带来的年利润增加抵消。设产品的批发价为WP,零售价为RP,流通费用为KC。将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视为一个整体,那么一年内整体相对于直接交易模式,所能获得的更多利润SPi为:
SPi=Ni(RPi-Kpi-KCi)-N0m
当产品经由商品经营者转卖时,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均有利可图,生产者让渡一部分自己所生产的更多利润SPic给商人,并自己保留部分利润SPip,有:
SPip=NiriKpi-N0r0Kp0>0
SPic=SPi-SPip>0
以沃尔玛等为代表的大型零售商主导的商品流通形式,在马克思描绘的商品资本循环图式中,属于商人资本预付货币资本的特殊增殖过程G—W—G′。商人资本凭借对产业资本的周转起中介作用,以及预付的货币资本价值和流通费用,取得产业资本让渡的利润。设商人预付的产品成本Pc=WP,此时,产业资本所生产的更多利润在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分配状况如下:
SP1=SPip+SPic=[N1(WP1-Kp1)-N0m]+N1(RP1-WP1-Kc1)
数字平台商业模式广泛发展,新技术大大降低了资本周转的难度,也使利润的分配形式发生了变化。数字平台的精准匹配与即时匹配功能不仅缩短了流通时间,甚至可以支撑先确认需求、后进行生产的周转模式,减少商品库存积压,年周转次数N2≥N1≥N0。此外,相较于传统商业资本,还节省了商场租金、人员工资等成本,投入的固定资本也被大幅增长的商品周转次数摊薄,规模效应使单次周转的流通费用得到节约,Kc2≤Kc1。因此,数字平台交易模式下,相对于直接交易,生产者每年能获得更多利润SP2,并且与传统商业资本相比,即SP2p>SP1p。在此过程中,平台商业资本的利润主要以动态竞价收入、交易佣金抽成的形式取得,我们将其记为B;同时,去中心化、非在地(non-localized)的交易环境使交易的卖出和买入过程几乎同时发生,平台只作为交易的技术中介,而不经手实体,因而有产品垫付成本Pc2=0,产品零售价和批发价差RP2-WP2=0,且RP2>RP1。此时,平台企业抽取的利润为:
SP2c=N2(B-Kc2)
总的来说,相较于直接交易和传统商业资本模式,平台交易时单个商品加价减少了。但由于平台交易时流通费用Kc大幅减少、周转次数N大幅提高,可分配的总剩余价值和总利润都增加了。此外,数字平台的规模没有地理区域和产品分类的限制,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可以非常轻易地扩展。平台上的交易规模和平台从价值流中抽取的利润总额,都是传统商业资本模式无法比拟的。正如马克思在考察商人资本的利润来源时所揭示的,商人资本代替产业资本执行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职能,从而“按照自己在总资本中所占的部分,从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量中取得自己的份额”。“如果那些使他(商人资本)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就要为此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把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数字平台作为新型商业资本,通过提供便利商品与服务交易的数字虚拟场所,并通过网络效应将海量卖者和买者跨地区、跨部门地集中到少数几个数字平台上进行交易,极大地加速了商品和服务流通的速率,从而加速了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因此,这些大型垄断性数字平台就凭借对产业资本周转的加速能力以及平台上惊人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从产业资本生产的利润中抽取着巨额租金收入。
四、数字平台的权力来源
数字平台作为广告的展示主体,或是商品、服务交易的中介,承担了连接交易两端的关键功能,借助大数据技术,大幅拓宽了交易范围、提升了周转速度。凭借对这种功能的垄断,数字平台得以在流通过程中参与价值分配。而这种嵌入流通、参与分配的权力,主要通过“数字圈地”和“赢者通吃”两个机制获得:通过“数字圈地”,平台完成了对用户数据的私有化过程,建立起参与流通、促进流通的技术基础;通过“赢者通吃”,平台确立并巩固其寡头垄断地位,维持对价值的源源不断的榨取。
(一)数字平台权力的获取——数字圈地
平台企业将用户数据私有化、商品化,从而获得了对接交易主体、提取巨额利润的前提,这与12-19世纪间旨在取得充足土地、原材料和劳动力的圈地运动非常类似。平台经济兴起的过程中,数字平台通过私有化、金融化和垄断化等手段进行“数字圈地”的原始积累。在这个“数字圈地”的过程中,数字平台不再是建造围栏、拿走农民的土地,而是通过安装软件的形式获取人们的数据。和真正的圈地运动一样,平台企业取得数据控制权时采用了合法征收使用权的方式,但这个过程都隐蔽地实施了一种不对称的权力动态:人们在使用软件之前,首先需要同意某种用户许可协议,并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对大量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平台建立与盈利的基础,这也是部分学者将平台盈利模式视为租金获取的原因所在。
如果说“土地”是用户产生的数据,那么平台经济中,算法便是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围栏”。例如,谷歌先将知识、想法、图像等大众智力的产物转化为网络资源,再运用用户浏览资源时产生的数据,借助PageRank算法建立模型,对用户偏好进行测量、评估和排序,推送不同类型的广告,从而获取更多的广告点击收入。而在优步等众包平台,算法能够实时测量和监督众包工人的劳动,精确实施一系列激励规则,最大限度地对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进行提取。数字平台的算法往往以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的形式被隐藏。个中原因除了其中可能隐藏着非公平定价、捆绑销售、业务排斥等一系列打压竞争对手、获取用户和利润的措施外,还在于,只有通过算法,原始的用户数据才能服务于用户行为的学习和预测,算法是数字平台企业最核心的资源,是平台企业获得利润的最重要来源之一。
此外,“数字圈地”的过程还离不开当代风险投资体系与宽松上市机制的支撑。初创平台企业通常长期亏损,且有形资产少,融资需求远超其筹资能力。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第一批专门为IT行业融资的风险基金,并在20世纪80年代苹果公司上获得巨大成功后,美国出现了IT风投的爆炸性增长。在基于潜在用户流量的估值体系下,“烧钱—垄断—IPO”战略使数字平台企业短期内快速资本增值,但也注定了其发展要采取投入大量资金以扩张用户基础的路径。2008年金融危机后长期极端宽松的货币环境和上市机制,成为了初创平台企业依赖外部融资、大量“烧钱”高速扩张的基础。
这场由数据占有、算法处理、风险投资共同完成的“数字圈地”为数字平台寡头垄断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二)数字平台权力的维持——赢者通吃
由于数字平台的巨额收入来自于加速产业资本周转而获取的租金,这种收入的稳定获取和权力的维持,就取决于数字平台对商品和服务流通速率的促进能力以及平台所媒介的交易金额,从而与平台上的活跃买者数量及他们在平台上所花费的注意力时间密切相关。而数字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数据反馈效应。拥有越多用户,占据的数据量越大,平台的使用价值就越大,反过来又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在市场占据更为中心的位置。在这个正反馈循环中,平台能够快速成长,不断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以广告平台为例,基于各类机器学习算法的特征,更大的数据规模对应着更好的预测效果,因此,大部分广告都流向了规模庞大的数字平台;相较于小型平台,优步等大型众包平台收集了大量来自车辆和乘客的数据,能更精确地分析司机的驾驶偏好,匹配乘客和附近的司机,并预测乘客和司机的需求。因此,网络效应和数据反馈效应的存在,使得数字平台们为维持自身权力和收入的竞争,成为了“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竞争。
在这种“赢者通吃”的激烈竞争格局下,平台企业最重要的生存策略之一,就是将不断取得和巩固垄断地位设立为企业目标并为之采取积极策略。在平台竞争初期,平台企业通常采取大规模融资和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角逐参与最终赢家通吃竞争的席位。在竞争格局相对稳定后,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最终胜出,大型平台企业往往投入巨额资金,研发创造技术进入壁垒,或收购竞争对手和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平台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同时在“纵向”和“横向”上进行集中:在纵向上,实施一体化策略,大型数字平台设法进入产品采购、仓储物流、商家贷款和供应链金融全过程,从而在包含交易平台的整个生产链上占据优势地位。在横向上,利用用户体量优势逼迫依赖平台的商家和个体经营者“二选一”,并限制数据的可转移性,设法享有对该类型生产交换的垄断权力以及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例如优步通过限制司机数据在平台间的转移,将司机困在优步平台中,并间接吸引更多乘客。最终,整个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动态的嵌套型层级结构,大平台和小平台、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形成紧密的控制与依赖关系。
(三)数字平台权力与积累的潜在问题
平台通过“数字圈地”“赢者通吃”两个机制建立并维持了在流通领域获取巨额利润的权力,然而这种盈利能力并不一定能够一直维持。
首先,消费能力并不能持续扩张,数字平台替代传统商业组织的过程有绝对界限。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份额下降,不平等加剧,引发了消费不足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商品滞销、使剩余价值顺利实现,商业资本被赋予了很高的权力,广告的重要性被凸显,消费不足和全球化的结合催生了一场“零售革命”。数字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数字平台便作为克服消费不足危机的技术手段诞生了,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的增长,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消费不足的问题,一旦大众的消费能力被耗尽和透支时,商品流通的规模必然会缩减,平台企业利润将会下降,甚至无法再支撑巨大投入的盈利模式,引发泡沫的破灭。
第二,数字平台技术,尤其是算法与算力技术的迅速更新,正在挑战传统的平台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掌握精进算法的新兴数字平台,可以通过对用户需求的更精准把握和对商家的更高效筛选,逐步突破在位数字平台的封锁,建立起自身循环扩张的网络效应。一个典型证据是,2015-2019年间,我国市值在10-100亿美元间的初创小平台数量增长了近两倍,前十大平台的市值占比则呈现出波动的特征,而非一直上涨。此外,对于在位数字平台,当其技术和组织方式落后到一定程度时,将出现负的交叉网络效应,加速在位平台的衰落。
最后,由于赢者通吃效应的存在,数字平台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资本过剩、无效投资问题。传统商业组织在循环过程中,面临商品是否能售出的问题。而数字平台并不购买商品,只是搭建供需双方进行互动的无形数字平台,采集交易和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一旦赢家通吃局面形成,输家平台前期的大量投资和无形资产将出现极大幅的贬值。这些潜在矛盾都是数字平台权力获取与资本积累过程中不时爆发的潜在问题。
五、结论与启示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日益活跃的商人阶层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层,组织起了运行灵活的本地包买网络;工业革命以后,适应工业生产的大规模商业资本兴起并不断演变,在连锁商店、跨国品牌的集中采购与宣传模式下,松散的商业协调网络变得更加紧密和高效,市场规模空前扩大;而近半个世纪来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平台带来的去中心化环境与点对点合作条件,汇集了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精准匹配供需,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的流通与资本的周转。
数字平台的编程、设计与运营劳动作为流通领域的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但无论是依赖平台的产业资本雇员、个体小生产者,或是提供线下服务的众包劳动者,都源源不断地创造新的商品和服务,并经由平台实现其创造的新增价值。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于直接交易或是采用传统中间商交易模式的生产者,平台使用者生产的商品具有更快的周转速度,能够在给定时间内赚取更多利润。平台企业占据流量入口,参与价值分配,平台收入是产业资本所生产的更多利润的转化形式。
这种嵌入流通、参与分配的权力,实际上来源于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圈地”与“赢者通吃”的两个关键机制。传统商业时代被大量浪费的用户交易数据,被平台收集起来,借助算法的分析和预测,发挥协调交易的功能;在现代风险投资体系的协助下,创新型数字平台企业快速增值,进一步投入更大规模的流通成本,迅速扩张。高度分散的流通网络依赖于高度集中的协调控制系统,“赢者通吃”是平台经济竞争格局下企业存活与胜出的基本规则,因此,平台企业往往借助纵向的一体化策略与横向的限制竞争策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在本领域的寡头垄断地位。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平台企业的高额收入本质上是大型商业资本在流通过程中分配而得的利润转移,而获取这种分配权的关键在于数据的私有化与垄断地位的维持。从经济运行的整体视角来看,数字平台的扩张能够促进商品流通、释放经济活力;但平台企业不生产价值,仅仅参与价值的分配,作为“食利者”存在于经济当中,各种垄断行为也不利于中小型创新平台的发展,监管与治理的滞后也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损失。对于平台获取巨额收入这一现象,还要借助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进一步加深认识,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作者:谢富胜,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江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吴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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