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岗: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兼析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结构和内在矛盾
发布时间:2024-04-08编者按: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马克思揭示的科学原理。生产力范畴向生产关系范畴过渡的中介,就是劳动技术组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以及在这种决定作用前提下形成的二者作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统一。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立物出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仍然是建立在发达的现代分工基础上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生产的普遍性和生产者活动的局限性的矛盾。因此,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应该具备以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及其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为前提,以就业为媒介,以从业者联合体性质的企业为实际形式的性质。
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马克思揭示的科学原理。这个原理的发现,为人们对社会经济结构的“生理解剖”提供了唯物主义的哲学前提。较之流行的各种“经济哲学”,今天仍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个原理的发现代表着“经济哲学”的最高成就,本文试图以这一原理为指导,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结构和内在矛盾,提供一个理论上的说明。如果这一说明是现实的、合理的,那么它所依据的原理的科学性,也就得到了一次新的检验和印证。
一
对科学原理的理解一旦为迷信所代替,这个原理就不仅面临着被“掏空”而失去其确定科学含义的危险,甚至会被用来证明与它本身格格不入、南辕北辙的东西。一个生动的例证,就是在教条主义的狂热蔓延的年代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原理,竟然被说成是“穷过渡”的理论根据。由于迷信代替了理解,长期满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生产力”之类极度抽象的陈述,我们对于这一原理的具体内容,即它所应当包含的概念要素,以及通过这些要素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实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大范畴之间的有机联系,至今仍然不甚了了。这使我们实际上难以用这个原理对现实的经济结构进行具体分析。借用一句时髦话,可以说这个原理被弄得“不可操作”了。为了运用这一原理分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我们必须首先弄清这一原理的具体内容,确立起一系列“可操作”的“作业假设”。笔者对这个“作业假设”的说明,是以自己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尤其是他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结构时的具体“操作'为根据的。在本文中,不可能对这个“作业假设'本身展开充分的讨论,而只能给出一个比较简略的说明。
先从对生产力范畴的说明开始。在许多教科书或辞典中,生产力被定义为“人们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按照这个定义,生产力被理解成了潜在的生产能力,而不是实际地发挥着作用并正在带来物质成果的现实力量。我国已经有人指出了这种定义的不合理,并正确地说明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范畴的社会生产力,应当是实际地实现着职能并生产经济成果的力量。对此,本文不再赘述。这里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基本定义的错误而合乎逻辑地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在说明生产力的构成时,孤立地看待各个生产要素;它们如何有机地组合为实现职能的现实生产力的问题,基本上被忽略了。而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或者说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恰恰是把生产力当做一种发挥着功能的现实力量来理解的关键环节。生产力的各个简单要素,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组织联系,才能结合起来造成能动的劳动过程从而转化为实现职能的生产力。否则,它们就始终只是僵死的、片面的存在,只是潜在的能力而非现实的力量。由于体现着生产要素之间的整体联系,较之社会生产力范畴所包含的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等简单要素,劳动技术组织居于更高的、更接近于生产力现实形态的层次。
一定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是由生产过程的主体要素对客体要素的作用方式,即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的一定方式决定的。而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的一定方式,一般说来又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也可以说生产资料的性质决定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但是,对此也不能机械地理解。在一些场合,同一性质的生产资料可以有若干种劳动技术组织与之相对应。例如,同样是使用手工工具的劳动,就可以采取家庭劳动(自然分工基础上的协作)、较大规模的简单协作(集体劳动)和分工基础上的协作等不同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而且,在生产资料的性质基本不变的条件下,劳动技术组织也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还可能为新质的生产资料的产生创造条件。例如,在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时期,劳动者使用的仍然是与中世纪行会作坊相同的手工工具,但劳动技术组织却发生了从家庭劳动向以分工为基础的大规模协作的变化。而工场内分工的发展,又导致手工工具日益专门化、多样化,从而为工具机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如果将“劳动方式'理解为人们使用一定生产资料,通过与这种生产资料的性质相适应的劳动技术组织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一定方式,那么,一般说来,人类劳动方式的变革(产业革命)就是按这样一个程序完成的:首先是普遍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后是发生相应于这种变化的劳动技术组织的重大改组。换句话说,劳动方式的变革以新质的生产资料的产生和推广为出发点,最终则归结到劳动技术组织的变革上。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并非生产资料的任何改进和发明都会引起整个劳动方式的变革。断言一种新出现的生产资料是否具有能够引起劳动方式变革的新质,要看它能否进一步引起原有劳动技术组织的重大改组。从这个意义上看,同时考虑到在一些场合劳动技术组织的能动变化及其对新质生产资料产生的促进作用,显然可以把劳动技术组织与劳动方式等同看待。由于劳动方式的变革意味着生产力的质变,甚至可以进一步将劳动技术组织是否发生根本性变革,直接当做确定生产力的性质是否发生变革的“判据”。也就是说,劳动技术组织形式的发展,是生产力性质变化的直接体现。由此而作出的更进一步的推论是:一定性质的生产力对于与之互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必定是直接通过一定劳动技术组织形式对这种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表现出来的。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广义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一个包括直接的物质产品生产、产品的流通和再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生产关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在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础的或初始的环节。产品的流通和再分配领域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社会性质,都是由这个初始环节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直接的物质生产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从而形成能动的生产劳动过程,所谓直接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其实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对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来说,可以将直接生产中的社会关系称为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样定义的劳动社会组织形式,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同义语。这里要强调的是,不能把作为经济关系范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为由各种先验的权利规定(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等)组合而成的法学构造。马克思在谈到所有制(财产)时说过:“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虽然这段话是就原始公社条件下劳动者通过共同体的生产关系对生产条件的占有而言的,但对其他社会形态也是适用的。拿地主和资本家来说,如果仅仅满足于自己对土地和机器设备的支配以至滥用的权利,而不能通过自己与农奴和雇佣工人的一定生产关系,使生产资料同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结合起来,从而使这些生产资料作为封建地产和资本实际地执行生产封建地租和剩余价值的职能(使生产资料实际地变为他们作为地主和资本家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那么,他们实际上就不成其为地主和资本家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也就无从谈起。
既然如此,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必然是随着生产的进行而作为一个社会经济过程展开的。这个过程包括三个循序递进的生产关系环节(如果作静态的考察,它们也可以看做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三个结构要素):(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出发点或前提;(2)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引导过程或媒介;(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际形式。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为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前提,是由封建经济结构内发生的先行历史过程(原始积累)造成的自由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生产资料在少数人手中的集聚(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运行使这个前提不断被再生产出来);而结合的媒介,则是劳动力的买卖;结合的实际形式,是劳动力作为可变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同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一起,以生产资本的实际形式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前提、媒介和实际结合形式三个环节展开的社会经济过程,同时又是它所包括的各个生产关系当事人以一定社会形式占有作为这一过程结果的物质产品的过程,亦即产品的初次分配。它构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重新展开或不断更新的条件,因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在要素。资本主义所有制就是通过新增价值产品在产业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初次分配,即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分割,而不断更新的。不过,这里所说的初次分配,只是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的范围内;它是通过流通以及信用、国家财政等等渠道发生的产品再分配的基础,但又与这些再分配有性质区别。这些再分配环节显然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析范围。
那么,直接体现着生产力特殊性质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是如何对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流通关系以及再分配关系在内的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发生决定作用的呢?不难看出,劳动技术组织形式所能直接决定的只能是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直接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初始生产关系,而不可能跳过这种初始关系直接决定在劳动生产过程之外发生的、由直接生产中的初始关系派生出来的流通关系和再分配关系。因此,所谓一定性质的生产力对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首先是通过劳动技术组织形式对劳动社会组织形式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直接决定作用实现的。换句话说,生产力范畴向生产关系范畴过渡的中介,就是劳动技术组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以及在这种决定作用前提下形成的二者作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统一。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考察,应当以了解其由以形成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为出发点,应当在它与一定劳动技术组织形式的统一中来把握其活生生的现实性,并从这种统一中来探寻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殊结构和内在矛盾形成的原因。
二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是形成在什么性质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呢?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代替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应当是这样一种全社会范围的公有制: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个人实现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这种公有制关系的形成,是以目前存在的劳动技术组织的基本形式——社会分工和生产机构内部分工——的消灭为前提的。笔者在《分工的消灭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所有制的科学假设》一文中,曾经分析了传统机器生产的技术和工艺条件,如何作为一种内在必然性推动着分工的发展;并说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电力普遍使用为标志的技术革命,未能改变传统机器生产的基本格局,并未导致劳动方式的根本变革(产业革命)。这些道理,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我们只需将这样一个事实当做既定前提: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立物出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仍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发展起来的机器生产固有的劳动技术组织——发达的现代分工基础上的。正因为分工仍然是劳动技术组织的基本形式,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才具有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所有制不同的一系列重大区别。事实上,马克思在晚年已经看到,在共产主义所有制关系诞生之初,不可能立即以消灭了分工的新型劳动技术组织作为自己的基础;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还“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迫使人们奴隶般服从分工的情形还不会消失。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机器生产条件下的现代分工所决定的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一般矛盾。高度发达的现代分工,一方面导致不同行业的生产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生产机构内部执行不同生产职能的劳动者之间全面的相互依赖关系;另一方面,又导致这些生产机构和劳动者活动方式的片面性和活动范围的狭隘性。这两个方面的矛盾,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社会生产的普遍性和生产者活动的局限性的矛盾。这是现代分工这种劳动技术组织形式固有的矛盾。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过是这个矛盾的一种特殊社会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出现,克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矛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分工所固有的社会生产的普遍性与生产者活动的局限性的矛盾也被克服了。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改变了的只是这一矛盾的特殊社会表现形式,以及这种特殊表现形式所造成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后果。
三
我们在这里试图弄清,与现代分工这一劳动技术组织形式相适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应当是什么样的。这个“应当”,在许多方面与现行的经济体制,尤其是改革之前的传统体制,并不吻合。我国历史上现代工业从而现代分工的不发达,特殊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都是发生这种不吻合的原因。但是,在我们看来,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正推动着经济运行机制向这个“应当”显示的方向演变。尽管这个“应当”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实现,但终究是要实现的。
现在,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三个结构要素或三个环节的展开顺序来分析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前提: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及其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建立,是以资本主义范围内生产社会化(这是现代分工高度发展的产物)为条件的。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结成覆盖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联合,由这个联合体来统一支配和调节社会生产,以消除资本主义条件下众多互不相属的私人生产者的盲目活动造成的危及社会生存的异己力量。这也就是经典作家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对社会劳动的自觉和有计划的分配。而社会劳动的分配,与社会分工其实是一回事。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联合实行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实质上是社会分工的有计划的、自觉的社会表现形式。全体社会成员联合起来统一支配和调节社会生产,意味着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状况已经消除,联合起来的全体个人成为生产资料的共有者。由于阶级已经消灭,对于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每个人都是以平等的社会成员的身份参加的(全民所有制之所以叫“全民”所有制,就是因为参加全社会经济联合的每一个人,除了“民”即社会成员的规定之外,不具有任何特殊的阶级规定性),具有运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平等权利。这样,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及其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就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前提。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人们之所以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是由于他们事实上已经置于平等的社会成员的经济联合关系之中,并通过种种经济关系实际地参加了对社会生产的支配和调节。如果离开了这种经济联合关系以及通过它对支配和调节社会生产的实际参予,所谓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这样一个权利规定,就只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学幻想”。(2)每个社会成员都只有在通过上述经济联合关系,与其他一切社会成员结为一个统一整体的条件下,才能取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成为生产资料共有者中不可分割的一分子。占有主体的这种整体性,赋予占有客体——生产资料——以不可分割的公有财产的社会形式。这种公有财产归全体个人所有,同时又不归任何个人或集团所有。(3)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联合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偏好为根据,并且能够有效地保证这种利益或偏好的实现。因此,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体必须具备这样的功能:使具有不同地域、民族、文化和职业背景的社会成员各自的特殊利益和偏好充分表达出来,并把它们统一或融合成社会利益或社会偏好。此外,它还必须及时和有效地纠正具体负责社会生产支配和调节的执行机构可能发生的背离社会利益和偏好的“越轨”行为。(4)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体对社会生产的统一支配和调节,是作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总体的无政府状态的对立物,而不是作为个别生产机构的生产活动的计划性和组织性的简单放大出现的。因此,不能从这种统一支配和调节推论出社会应当按一个大工厂的方式直接管理各种生产机构。合乎逻辑的推论是:这种统一支配和调节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生产的整体运行,因而具有宏观经济决策和控制的性质。这种宏观经济控制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是使社会生产按体现着社会利益与社会偏好的计划所规定的速度和比例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控制公有财产的增量,即控制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这又要求将积累的主体部分集中在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体手中;二是控制公有财产的存量,即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调整由过去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配置状况。
这就是作为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前提的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的基本规定。这个经济联合体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的社会组织,而决不是理论上的虚构。这个有形的社会组织,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传统的看法,国家是社会的政治组织,仅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除了保持着上层建筑的职能之外,还具有了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即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内在环节的崭新性质。因此,全民所有制不能不具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国家也必然成为全民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我们在前面列举的那些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功能,也就具体地表现为国家的经济职能。应当看到,国家的这种经济职能,已具有与它作为上层建筑承担的保证社会再生产外部条件范围的经济职能根本不同的性质。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环节所具有的经济职能,直接针对着作为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和核心的物质生产的总体运行速度和结构,而不仅仅是保证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
就国家成为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前提性环节而言,可以说它已经“非政治化”了,因为它已不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合关系的体现。但是,国家要成功地履行这种经济职能,又不能不成为一个按最广泛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原则组织来起的政治结构。如果缺少这样一个人民民主的政治结构,不仅各类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难以在充分表达出来的基础上融合为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社会利益,而且,即便作为国家支配和调节社会生产根据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偏好是真实的,也难以保证计划控制的执行机构的行为始终与之保持一致。从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在存在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客观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政治化”。由此,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结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结构的完善程度,从而宏观基本经济决策和控制的民主性,是衡量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前提性环节——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的发展水平的基本尺度。
2.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媒介:就业
通过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必要前提,但还不足以构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充分条件。由于存在分工,劳动者要实际利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还必须以成为某种特殊社会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成为所谓特殊的“经济变种”为条件,如纺纱工或矿工,电工或钳工等等。在全社会经济联合关系之中,不同劳动者之间是不具有相互区别的特殊社会经济规定性的,他们都是平等的生产资料共有者。但是,在涉及到他们与生产资料的实际联系时,由于分工使他们成为不同的“经济变种”,他们相互间就产生了具有性质区别的新属性,即作为不同从业者的社会经济规定。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内,一切劳动者都具有生产资料共有者和从业者这样双重的社会经济规定性。以后的分析将使我们看到,这种双重的内在规定是理解全民所有制结构和内在矛盾的枢纽。
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赋予劳动者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因而他有决定自己具体利用何种生产资料进行何种形式的生产活动的权利,即职业选择的自由。不过,由于分工的限制,这种自由不可能是绝对的。事实上,一个劳动者能够成为何种从业者,决不仅仅取决于他个人的自由意志,还取决于本人由各种先天和后天的条件决定的劳动能力状况(体力、智力、文化素养、专业技能),与分工决定的社会生产职业构成是否适应以及适应的程度。在这里,不同种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天然特权”。正是这种“特权”,使同样作为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全体劳动者,在与生产资料发生实际联系时区分为不同的从业者。对于绝大多数从业者来说,虽然不乏变换工作地点或单位的机会,但在他们具有劳动能力的时间内,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已经从事的职业的束缚。这种职业限制决定了劳动者作为从业者所进行的生产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即劳动是谋生手段。职业的限制使从业者个人的劳动成为单调、重复的,使这种劳动的产品成为片面、单一的。但是,劳动者个人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又是多方面的。也就是说,被分工所限定的从业者的特定生产活动,与这种活动的主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面需要是脱节的、分裂的。在这种情况下,从业者个人不能不把自身以特殊形式支出的脑力和体力,当做是满足自身多方面需要而付出的代价即谋生手段。而在劳动是谋生手段的条件下,劳动成为从业者个人占有社会产品(取得个人收入)的根据和尺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作为从业者,劳动者个人只具有片面的生产技能。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只有通过各种具有片面生产技能的从业者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劳动者才能实际地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形成能动的生产过程。而从业者技术上的协作关系,又只有通过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才能形成。这种生产关系,就是从业者之间的经济联合关系——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际形式。这种从业者的联合体,通常被称为企业。后面我们还要对它进行专门讨论。现在需要指出的是:从业者个人要实现与生产资料的实际结合,就必须加入作为这种实际结合的生产关系形式的从业者联合体;而从业者个人加入从业者联合关系的过程,或者说他与一定从业者联合体建立联合关系的过程,显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所必经的引导过程或媒介形式。这个引导过程或媒介形式,通常称为就业。通过就业这个媒介,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这一前提决定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前定统一关系,就转化为他与生产资料的实在结合。
从业者个人的就业,是通过他与相应从业者联合体(企业)的自主的、相互的选择完成的。就从业者个人这方面来说,他对企业进行选择的条件,除了个人的择业偏好(这要受到他既有的劳动能力状况和既定的社会生产职业构成的限制)之外,主要是通过这个企业取得的个人收入,能否使自己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支出的劳动取得所期望的补偿。就从业者联合体方面来说,它吸收从业者的基本条件,是从业者的进入是否有利于内部人和物两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比例朝着使生产效率、从而使它所包含的全体从业者的收入最高的方向变动。既然就业是通过这种自主的相互选择完成的,那么从业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联合关系就具有可解脱性。而这种可解脱性,又意味着从业者在不同企业间的流动性。从业者的自由流动,不仅是上述自主的相互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它得以实现的必要机制。此外,从业者与企业的相互选择,由于任何一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产生失败的结果。因此,少量从业者暂时不能与从业者联合体建立联合关系而游离于生产过程之外,处于待业状态,应当看做是正常现象(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节失误造成的超量待业人口除外)。处于待业状态的从业者虽然暂时未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的实际结合,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因为作为社会成员,他们始终是处在全社会范围经济联合关系之中的,他们不仅可以通过人民民主的政治结构同其他劳动者一样积极参予社会生产的支配和调节,而且可以通过国家的待业保障制度获得基本生活保证并尽早就业。
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实际形式:从业者联合体性质的企业
企业是依托现代分工条件下的生产力基本单元——工厂组织(它是社会分工和生产机构内部分工的结合点:既是社会分工体系的分支,又包含着复杂的内部分工)——形成的。但是,它同时还是一个生产关系环节。这后一方面,是长期以来被忽略了的。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内的一个生产关系环节的含义,就是从业者的联合关系。这种联合关系的形成,虽然以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联合为前提,但它又与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有着性质的区别。区别不仅表现在从业者联合关系只是在工厂组织的局部范围内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是作为从业者建立这种联合关系的。从业者的联合关系一经形成,劳动者所具有的所有者和从业者的双重内在规定,就外在化为两个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环节——从业者联合体性质的企业与作为全体社会成员联合体有形组织的国家——之间的对立。因此,简单地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同质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抹杀二者的性质区别,是根本错误的。这正是否定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和特殊利益,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传统经济体制形成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而企业应当具有的商品生产者的自主性和特殊利益,以及它与国家之间应当具有的正确关系,都只能由它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一个特殊生产关系环节的基本属性——从业者联合体——中引申出来。
企业的商品生产者的属性,就导源于它的构成元素——从业者的劳动的谋生手段性质。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具有片面技能的从业者的生产活动是单调、复杂的,而其产品则是片面、单一的。这个说法,移用到作为从业者联合体的企业身上,也基本适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以工厂组织为生产力基本单元的条件下,从产品取得能够进入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完成形态的意义上说,单个从业者是不生产产品的,只有从业者联合体即企业才生产产品)。而且,正如从业者个人的生产活动与其多方面的需要相分裂,使得他不能不以劳动为占有产品的根据和尺度,作为从业者联合体的企业,除了集体的劳动支出而外,也不可能凭借其它根据和尺度来占有产品。显然,这一切都使得企业的生产不能不是商品生产:其产品不仅是为别人、为社会生产的使用价值,而且是为交换生产的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换其自身多方面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而在交换过程中,产品生产中支出的劳动能否按照社会平均标准(社会必要劳动量)得到补偿,又成为其再生产能否顺利继续的条件,因为劳动一开始就是被当做满足自身的多方面需要的代价支出的。企业这个商品生产者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环节的特殊性质是:
(1)企业是承担着公有财产经营义务的商品生产者。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内,企业的生产活动的意义,决不只是联合为一个劳动集体的从业者们实际地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作为一定从业者联合体实际结合对象的生产资料,是包括这些从业者自身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联合体(国家)的公共财产。这些从业者一经以企业的形式与这种性质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就自动负有了公有财产经营者的义务。企业不仅必须保证公有财产的完整,为无效率的经营招致的损失负经济上的责任,而且应当以向国家提供财产收益为主要形式(企业的自我积累是一种辅助形式),使之不断增殖。这就是所谓企业与国家之间财产关系的一般含义。在这种财产关系中,劳动者的双重内在规定又一次鲜明地表现为对立的两极: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向作为从业者的本人索取使用生产资料的代价。初看起来,这似乎是无意义甚至悖理的。然而,这恰恰是作为分工这一劳动技术组织的生产关系形式的全民所有制的内在逻辑。一方面,分工的发展造成的社会生产一体化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联合起来统一支配和调节社会生产,从而赋予生产资料以不可分割的公有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存在分工,生产资料又不能不通过作为相互分离的商品生产者的众多从业者联合体(企业),才能为劳动者实际利用。能够解决这个矛盾的机制,就是企业与国家之间以公有财产有偿使用为基本内容的财产关系。如果缺少这样一种机制,公有财产就会被当做空气一样的“自由物品'来对待,沦为不成其为财产的无主之物,这必然造成生产资源微观使用上的巨大浪费,将国家计划控制带来的宏观利益抵销殆尽。进一步的分析还表明,公有财产使用的有偿性,意味着企业占用公有财产的数量必须与它完成财产经营义务(交纳财产收益)的能力相适应,即财产占用的权利和义务要平衡。这一要求又会导致公有财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丧失了承担财产经营义务的能力,也就在多大程度上丧失了占用公有财产的权利。这时,国家就应当通过一定程序将该企业占用的相应数量的财产,转移给具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的其他企业。同时,财产的这种流动性,也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成为生产资料共有者这一全民所有制形成前提的要求。公有财产一进入企业就凝固下来,是同这一前提不相容的,因为这事实上使它积淀为企业的私产。
(2)企业是存在于全社会范围公有制经济所特有的价值关系中的商品生产者。由于社会拥有的生产资料是有限的,优良的生产资料尤其有限,不同企业占用的生产资料在数量和质量上必然会有差别。这会使得这些企业在支出等量和等质的劳动的条件下,生产出数量不同的产品。但是,全体社会成员联合起来成为生产资料共有者这一前提,是与某些企业凭借物质生产条件的优势,在产品占有上取得垄断性优越地位不相容的。因此,在产品的价值决定(社会必要劳动量)中,应当将由物质生产条件的优劣对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的影响排除掉。这样的价值决定,与通行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价值概念有性质的区别。对这种价值决定的进一步说明,涉及比较复杂的经济分析,这里暂且省略。
(3)企业是受计划控制的市场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作为商品生产者,企业生产活动的调节者当然是价值规律(价值概念已发生了刚才提到的变化)。而价值规律的作用,只有通过反映供求变化的市场价格波动,才能表现出来。所谓价值规律对企业经营的调节,具体说来,就是企业根据有关产品价格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投入类型(机器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产出类型(产品种类、质地、数量等等),以保证企业集体支出的劳动能够实现为相应的货币收入。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关于投入产出类型的决策必须是充分自主的,不容市场条件以外的行政干预插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自流。由于国家掌握着积累的主体部分,通过对投资总量和结构的控制,调节着社会生产增长的速度和各行业的比例,这就决定了一定时期内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市场条件变动的基本趋向,塑造了企业自主经营在其中进行的大框架。不过,国家的宏观控制虽然消除了市场条件长期变动趋向的不确定性,从而赋予企业的自主经营以一般的社会方向,但企业的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的转化仍然是一种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是否成功,取决于企业自身对处于连续的短期波动状态的市场条件的适应能力。
(4)企业是以从业者自治为内部关系特征的商品生产者。由于劳动者是在具有生产资料共有者地位的前提下作为从业者进入企业的,在企业内部不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种阶级对阶级的统治和从属关系,每个从业者都是自主的劳动者。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企业组织时指出:“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他们的职能上的联系和他们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一,存在于他们之外,存在于把他们集合和联结在一起的资本中。因此,他们的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的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与此根本不同,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内,劳动者作为具有片面生产技能的从业者在职能上的联系,以及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一,是他们自主联合的结果,存在于这种自主的联合关系之中。因此,对企业的管理就不再是“他人意志”的体现和外在的权威,而是他们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成为他们自主地协调相互间劳动联系的手段。因此,自己管理自己,即自治,是从业者联合体内部关系的基本特征。企业内自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关于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选举企业主要领导人,赋予他生产和经营指挥的权威,罢免失职的领导人;第二,在每一个劳动岗位上实行经济责任制,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这些岗位上;第三,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按照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的原则,自主地确定本企业从业者个人收入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自主地调节本企业劳动者之间的直接劳动变换关系。
(5)企业是以从业者人均收入极大化为利益目标的商品生产者。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目标,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利润极大化。在企业内存在自治关系的条件下,经营决策的主权属于全体从业者,而由从业者劳动的谋生手段的性质所决定,他们必然会把争取人均收入极大化确定为企业的基本行为目标。在实践中,企业在这一目标左右下的行为,有时会背离社会利益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目标本身不合理。只要国家的宏观经济控制得当,并且企业与国家之间存在健全的财产关系,就可能造成一种对企业有利也对社会有利的局面,使企业对自身特殊利益目标的追求促进社会利益实现。
至此,我们已经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如何通过其特有的前提、媒介和实际形式三个环节而展开,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一特殊社会经济过程的终点,三个生产关系基本当事人的产品初始分配(对纯产品的分配)是这样的:(1)国家取得财产收益(不同于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取得的财政收入);(2)企业占有自留的发展基金(与由国家财产收益形成的社会积累的主体部分相比,它处于从属地位)和其他公共基金;(3)从业者按照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取得个人收入。通过这种初始分配,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获得了作为社会经济过程全新展开的条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特殊结构,体现着这样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社会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不同劳动者实际占用生产资料的局部性和差别性的矛盾。这个矛盾,归根结底,是现代分工所包含的社会生产的普遍性与生产者活动的局限性的矛盾的特殊社会表现。只要分工还是劳动技术组织的基本形式,上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内在矛盾就会一直存在下去。当然,由于矛盾起作用的社会形式已经改变,不再会出现资本主义条件下那种灾难性的后果。但是,目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和各生产关系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的发育程度,还未能使其内在矛盾能够在不断产生的过程中不断顺利地解决。这正是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的问题。
作者:林岗,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荣誉一级教授
本文转载自《哲学研究》(1987年第4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