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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等: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02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从经济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分析出发,对改革命题的实质、不同改革理论与模式的比较、中国改革进程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这在理论上完全不同于西方正统经济学对改革命题的理解,在实践上也和接受“华盛顿共识”的转轨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充分而深刻的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改革始终围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展开,具有一系列鲜明的逻辑特征: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的统一中推进体制转轨,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市场价格制度改革的统一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在改革的历史可行性与必要性的统一、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统一中不断往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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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济改革命题实质的不同政治经济学理解


(一)西方正统经济学解释经济转轨的传统


对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首要问题是如何认识改革或体制转轨的历史本质,用怎样的经济学方法传统和价值取向解释改革的历史内涵。


当代西方正统经济学对转轨国家的体制转轨包括对中国改革进程的理解,是从正统经济学的立场和方法出发,根据他们对经济学及其方法的理解来分析改革的本质内容。问题的核心在于经济学除考查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均衡过程外,应不应当包括产权、所有制等基本制度分析,转轨进程应不应当包括所有制及企业产权制度的转变。如果仅仅从一般均衡的竞争性市场机制要求出发,把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作为已知的并且是清晰的制度前提,假定改革需要并能够具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所有制条件,即以私有化作为转轨的前提,把转轨理解为私有化基础上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模式向市场竞争机制转变,对改革和转轨的经济学分析就不用考察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变化的历史过程,而只是考察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竞争机制转变的过程。


英国古典经济学在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立场的基础上,其经济理论体系既包含了对市场机制的一般分析,即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对于资源配置的自发性调节作用,以及这种自发性调节通过市场竞争趋于总体和谐的收敛功能;同时也包含了对所有制等基本制度的历史分析,特别强调了私有制及自由平等交易的产权制度是市场自发调节的基础。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甚至从所有制结构和形式的变化上解释了社会经济史发生变化的动因。古典经济学强调所有制的历史原因在于,作为处在自由竞争时代的资产阶级需要政治经济学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正义性和替代封建制度的历史必然性进行论证,因此便不能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资本主义私有制做出深入的分析,并指出其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地位尚不稳固,还面临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顽强对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真正赖以存在的大机器工业革命还未发生之前(资本主义商业革命在产业革命之前,资产阶级革命在大机器工业革命之前),其解放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优越性仍未充分表现,其赖以存在的生产力基础尚不真正具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地位尚不稳固,从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各学科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和历史必然性便成为资产阶级对其学者的基本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的稳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表者的资产阶级需要的就不再是论证这一制度的优越及必然,而是如何运用这一生产方式使资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经济学要论证的核心问题就从“为什么需要资本主义?”演变为“如何运用资本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问题、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问题以及体现该制度下生产、交换和分配正义性的价值理论命题的讨论,便作为已然成立而不需论证的前提存在,被排除在了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经济分析体系之外。特别是经过19世纪末马歇尔对经济学的整合形成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之后,发现均衡的位置、求解厂商或消费者的利润或效用极值、讨论在资本主义制度前提下如何运用市场获得私人的最大收益,更是成为经济学的主题和正统。


西方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强调也只是作为异端,并未对正统经济学做出根本的改造。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也是建立在正统经济学关于经济学的理解前提下的,认为经济学是发现均衡位置的学说,不过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求解极值必须考察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交易成本作为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其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结构状况。科斯的产权分析之所以获得正统经济学的承认,是因为他从根本上支持正统经济学对经济学的理解,不同的只是把产权制度及相应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等问题纳入正统经济学一般均衡分析的体系,使正统经济学求解效用极值的过程更为精确,把正统经济学作为既定前提存在的产权制度作为求解极值的约束条件之一,而不是从根本上动摇正统经济学的传统。


标准的福利经济学、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及占主流的宏观经济学,说到底都是遵循19世纪末以来形成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传统。西方正统经济学对体制转轨的理解同样沿袭了这一传统,在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政策设计中强调转轨的目标在于形成趋向均衡状态的配置机制,根本上忽略制度改革特别是所有制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社会进程,只是将其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化,将私有化作为不容置疑的制度前提,而不是作为改革本身的历史内容。这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对转轨问题提出的所谓“华盛顿共识”上有充分的体现。“华盛顿共识”对于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在转轨历史过程中的重要性的根本忽视,在理论上是源于新古典经济学传统,在实践上则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对陷入“拉美陷阱”等国经济发展障碍的分析,“华盛顿共识”首先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经济转变的问题,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基本的所有制关系和结构上已经具备私有制的基础,体制转轨问题更多地集中在资源配置从传统方式转向现代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传统计划经济国家以往的改革实践主要探索的是经济的信号系统如何从数量信号为主转为价格信号为主,动力系统如何从行政刺激为主转为经济刺激为主,决策系统如何从集中决策为主转为分散决策为主等问题。这些问题在西方比较经济学和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学术界中存在长期争论,但是所有制及产权制度问题并未真正被纳入改革实践。新时期改革进程一经开启,人们自然把目光集中于以往的失败,怎样更彻底地推进市场化便成为问题的重点。


虽然西方经济理论也有主张“渐进-制度演化”的观点,但一方面这种观点并未形成主流,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与主流的“华盛顿共识”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如何推进市场化上,而不是要不要进行所有制和产权改革。无论是西方主流的“华盛顿共识”,还是非主流的“渐进-制度演化”观点,都以私有制作为前提,在这点上两者并无分歧,两者都把私有制作为市场化的前提,关注的是假定存在私有化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市场化的方式和过程。这也导致在考察转轨过程中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命题时,无论是主流的“华盛顿共识”还是非主流的“渐进-制度演化”观点,在解释这两个问题上遇到了共同的困难:一是市场经济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的相互逻辑关系问题,二是市场内在竞争秩序与外部社会秩序的相互逻辑关系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转轨经济既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从而不能满足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同时也不存在受市场硬约束的企业产权制度,从而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秩序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市场竞争,软预算约束下的企业能够真正按照市场价格信号行动进而使分散的竞争收敛于均衡的位置吗?如果传统国有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上未能按照市场主体秩序的要求进行改造并摆脱软预算约束,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吗?战后联邦德国的“艾哈德奇迹”和日本的“神武景气”到底是放弃管制恢复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还是由于存在资本私有制进而才有受市场硬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果?进一步说,在企业产权结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产权界区不清晰,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分布不对称、信息存在不对称的“不完全合约”条件下,在所有者或委托者对代理者进行监督、约束和激励等方面,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是否存在差别?能否与私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同样有效?即使假定存在“完全合约”,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产权清晰、信息对称,所有制性质对于企业绩效和市场竞争结果来说是否是无关的?企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是否会在产权制度上要求对企业进行超市场、超经济的政府行政干预?这种干预能否保证与市场竞争要求趋于一致?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市场竞争机制的外部社会秩序,包括法制秩序与道德秩序,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内在竞争机制的要求而产生的,并从法制和道德方面对其予以保护及支持,如果对体制转轨的研究忽略了所有制及产权制度,那么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和道德秩序基础何在?在西欧封建社会演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并不是先有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对私人财产的明确保护,才有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先有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尔后才逐渐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与国家法律制度明确的“所有权”是不同的。所有制是基础,所有权是这一基础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在转轨问题考察中忽略所有制分析,不仅难以解释市场中的企业产权主体秩序与市场价格交易秩序的逻辑关系,也难以解释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与相应的法律制度转型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制秩序和道德秩序转型对市场机制发育的作用,进而就难以解释在市场内在竞争机制转轨的不同时期,多大程度上能够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推动作用,多大程度上能够并需要道德秩序转型的支持作用,因而也就解释不了为何在改革带来的深刻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制度缺失或滞后,比如有法律而无系统的法制,或者有法制而无法治,解释不了为何在转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道德失范”状态,既缺乏作为传统社会道德核心的“忠诚”,又缺乏作为市场社会道德核心的“诚信”。


总之,正统西方经济理论以标准的新古典价格理论为基础,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在解释体制转轨问题上,把私有化作为基本的前提,进而事实上把所有制分析排除于理论分析之外,将转轨解释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竞争性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即在假定存在私有化的前提下分析市场化过程。尽管在具体的政策主张上存在所谓“激进式”与“渐进式”改革的分歧,但二者关于改革的实质的理解是一致的。在基本经济制度与资源配置机制的相互关系上,西方经济学的传统在于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机制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对立起来,把私有化作为经济改革的基础,把经济改革归结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经济转轨的命题并不包括对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分析。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更是充分肯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理论所要讨论的只是在这一基本价值取向下的市场化进程问题,从而忽略了对所有制和产权命题的理论分析。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识改革的传统范式


在中国,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认识改革问题既是主流也是传统。


1.认识改革的基本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


集中体现在以下六点。一是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分析中阐释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并进一步把改革的本质归结为生产关系的变革,把改革的根本动因解释为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要求。二是从生产关系内涵出发,把改革生产关系的实质解释为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特别强调了所有制结构的多元性和国有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三是在改革的实践上,从一开始就特别强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检验改革绩效的根本标准。由于改革的起点面临着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甚至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状况,任何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进一步破坏和振荡的改革都是不堪设想和无法承受的,因此改革的起步是从克服贫困、解决温饱问题开始的;在改革绩效的评价上,作为改革历史内容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均以是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尺度。四是对改革模式的总体认识从一开始就把改革理解并区分为两个方面,即所有制和运行机制。尽管对这两方面改革的相互关系认识存在不同,特别是对于在逻辑上这两方面改革孰为根本、孰为先后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但是在强调改革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五是对改革本质的争论焦点集中于要不要对所有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虽然人们普遍承认所有制改革是经济改革的应有之意,但一种意见认为,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应当私有化,比如“私有民营”;另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不应触及所有制性质,而应集中于简政放权,推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分离中淡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给企业家更大的空间,以此超越只有私有制才能与市场内在统一的逻辑。六是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其它改革的关系,特别是与市场竞争价格机制的培育之间的逻辑关联,同样成为了重要的争论命题。围绕到底是以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并作为改革的根本,还是以培育竞争性价格机制作为先行和根本,形成了厉以宁先生等人提出的“所有制改革论”与吴敬琏先生等人提出的“价格改革论”之争。


总之,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和传统,中国对于经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始终围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展开,进而把改革的根本动因归结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把改革的内涵归结为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的改革;把改革的评价标准明确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程度;把改革的争辩集中于怎样理解所有制改革、怎样处理所有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相互关系问题。这一理论传统与西方正统经济学对改革命题的理解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反差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西方理论脱离生产力解放和发展要求这一历史的、国别特殊的前提,强调抽象的制度变迁;另一方面西方理论忽略对所有制改革和企业产权改革的分析,简单地把私有化作为既定前提,把改革理解为市场竞争性价格机制的培育。


2.改革的基本理论准备和思想动员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方面全面展开


中国改革有无理论准备?虽然改革实践是在干中学和“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展开的,但是中国新时期的改革事实上具有系统性的思想启蒙和理论动员。这种系统性集中体现在改革初期中国思想理论界三场大的争论上。一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这场大的讨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路线上,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为解放思想、动员改革打下了必要的基础。本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为基本的原理之一,但在改革开放初期教条主义的僵化思维模式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条件下,这场大讨论不仅意义重大,同时分歧也极为深刻,对思想界和改革实践影响巨大且极其深远。二是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从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发展观上,从基本道路和基本方向的层面,为认识改革、推动改革坚定了信心。争论的核心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我们长期实践的是不是社会主义?另一方面,新时期的改革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到底有无可行性、优越性、历史必要及必然性?如何认识和对待改革开放中姓“资”姓“社”的不同道路问题?争论的收获在于,明确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其优越性的体现仍不充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制度仍很不完善,解放和推动生产力的历史作用还远未实现,但其本质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因而具有一系列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邓小平理论为突出代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结合推进了一大步,为中国新时期的改革明确了方向和历史道路。三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特征的大讨论,这场讨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历史特征进行了深入争辩,为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争论的基本问题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的关系怎样?市场经济是否只能与资本主义制度统一、而与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对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怎样?另一方面,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应创造怎样的基础,使之既不失去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又可兼容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争论的结果是根本推翻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对立起来的传统,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相应的所有制结构归结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认识不仅推翻了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长期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将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的传统,也改变了马克思传统经济学特别是在“斯大林模式”下长期把社会主义等同于计划经济的传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目标导向。


总之,中国的改革虽然具有强烈的在实践中探索的特点,但其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其基本的出发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探索的领域涵盖了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基本方面,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在这种探讨和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这种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理论争辩中不断探讨的深刻系统的理论准备,其集中体现和概括便是以邓小平为突出代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3.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变迁根本归结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


中国经济改革的体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制度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相互统一。其中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如何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机融合构成了改革最为艰难的历史性命题。


从经济思想史来看,处理这一命题一开始就面临两方面否定其可能性的深厚传统。一是西方资产阶级正统经济学的传统,认为市场机制只可能与资本的私有制结合。私有制越纯粹,市场竞争性机制就越有效。只要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便不可能存在市场经济机制。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兼容市场竞争机制。上世纪20-30年代围绕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论战,即米塞斯、哈耶克等人与兰格的争论,看起来是关于社会主义中央计划体制能否模拟并实现竞争性市场配置资源的效果的争论,但本质上涉及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与市场机制兼容的问题。米塞斯、哈耶克等人提出的挑战,从根本上否定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结合的可能,进而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可能取得竞争性市场机制的效率。兰格等学者试图以模拟市场的方式来取得竞争性市场的效率,但是却并未真正回答公有制与市场能否统一这一根本挑战。二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尽管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经济理论在基本方法、立场、观点、体系上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全然不同,但在否定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兼容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从逻辑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把私有制与社会分工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的必要历史前提,把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市场经济存在的制度基础,认为在未来取消私有制的社会中不可能继续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商品货币关系和竞争性的市场交换关系不过是也只能是资本私有制的运动和实现形式。从历史发展及其价值取向上讲,商品货币关系及市场交换关系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性质及其实现形式的物化和异化形式,人类自身的劳动及其交换只能通过商品的运动才能实现,并受市场交换的外在关系所支配。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更是把这种扭曲和对立推向了极致。因此,在未来理想社会中,人们相互间的社会联系和生产的社会性不再需要采取迂回和间接的方式,而是以直接的方式体现。作为社会关系物化和异化形式的商品、货币都将不复存在,因为其制度基础即一切形式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都被取消了。


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历史来看,真正的难题恰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否融合,进而既能获得公有制保证的劳动权利的平等,又能获得不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效率。列宁领导的苏联十月革命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制度实践,最初建立的“军事共产主义”模式以国有制的垄断为基础,取消一切市场和商品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粮食征购制、工商业的全面国有化、公民义务劳动等。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造成的经济混乱和低效率迫使苏维埃经济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要义在于部分地恢复市场调节作用,包括以粮食税取代原来的粮食征购制,允许农民在市场上出售剩余产品,允许私营企业开展市场活动,要求国有企业独立核算并根据市场需求经营,允许资本家承包企业等等。新经济政策恢复了市场调节的所有制基础即所有制结构上的多元化,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国有垄断格局,形成了包括农户经济、小商品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等在内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可以说,如果当时没有这种所有制结构上的变化,就不可能真正恢复市场功能,但是公有制本身与市场机制如何有机协调仍是一个未解决的突出问题。新经济政策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它的结束,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暂时的退让,只要经济有所恢复,哪怕达到十月革命前的水平,这种让步便不再是必要的。列宁去世后,随着经济恢复和新经济政策的结束,苏联应建立怎样的社会主义制度便成为争论的核心问题,特别是斯大林与布哈林之间产生了深刻的分歧,争论的结果是“斯大林模式”的确立,其特点是否定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否定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实施集中计划经济。这一经济体制的所有制基础在于工商业实行国有垄断,农业经济采取集体农庄制,由此形成了计划经济与国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配合的传统模式,并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根本对立起来。此后的相当长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尝试想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便是在传统体制下,在公有制不动摇的基础上,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引入市场因素与市场机制。


首先是南斯拉夫颇具特色的探索,他们坚持公有制但放弃国有制,认为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从1950年起开始建立新型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但由于“社会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约束失衡,导致企业行为严重变异,根本不能接受市场信号的有效约束,在此微观基础上进一步导致宏观经济长期严重失衡。这表明,力图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统一市场机制的“市场社会主义”是行不通的。


1956年匈牙利在亚诺什·卡达尔领导下开展的所谓“静悄悄的革命”,同样是力图推动公有制与市场因素的融合,支持个体私营手工业者、小商业,支持个体农户发展,以所有制的松动为市场交换关系的存在提供一定基础,但是对工商业企业坚持国有制并实施民主管理。然而,国有制的垄断使得市场机制只能起到部分微弱的补充作用,不可能成为整个资源配置的调节者。这种力图兼顾公有制本质和市场效率的改革尝试由于经济和政治、军事、国际国内等因素,不久便结束了。匈牙利经济理论界对于统一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探讨极其热烈,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两个代表。一位是里斯卡,主张以国家发公债的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售给个人,个人再委托国家代为支配,国家则根据均衡利率选择承包者经营,由此形成“个人社会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新形式,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特别是形成资本市场。但是作为所有者的个人产权能否自由交易,若不可交易怎样约束作为支配者的国家,以及如果可交易还是否是公有制等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这种探讨到1958年便被否定了。另一位代表亚诺什·科尔奈分析了传统计划经济的积弊,特别是长期存在的短缺经济失衡状态,考察了其形成的原因并将其归结为国有制的“父爱主义”。要克服这种失衡,只有建立资本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也是否定了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统一的可能。


波兰战后依照“斯大林模式”形成基本经济机制不久,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也开始了改革尝试,初期主要根据兰格的思想,在坚持国有制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独立核算、分散决策,并要求企业自筹资金,依靠市场自我平衡预算,试图以此获得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竞争性。但国有制本身与企业自筹资金、独立核算、依靠市场自我平衡等存在深刻的矛盾。稍后被称作东欧经济改革理论之父的布鲁斯,从50年代开始坚持国有制到70年代质疑和批判国有制,再到80年代放弃公有制,主张以混合所有制特别是其中的资本私有制为基础,才可能形成真正竞争性的市场机制。


20世纪50-6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之春”的改革探索,力图引入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并在坚持国有制的同时,强调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但事实上在国有制为基本制度的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价格体制是无法真正形成的,同时在国有制下突出工人自治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是没有效率的,因而“布拉格之春”力图协调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并未走通,改革探索在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变化下很快被终止了。在捷克斯洛伐克经济理论界颇具影响并同样被称为东欧经济改革理论之父的奥塔·锡克,既敏锐地看到不改变传统所有制便不可能建立有效率的竞争机制,同时又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经济不能以私有化作为建立市场机制的基础,创造性地提出了“中立资本”思想。所谓“中立资本”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股份化分成,成为股权的持有者,由股权持有者选举企业工人委员会作为董事会进行决策,经理受聘于董事会,但职工的分成股权不能交易,不可继承。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建立大企业以中立资本制度为主、中型企业以中立资本与私有资本结合为主、小型企业以私有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使之既不失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又可避免国有制的僵化,从而兼容市场机制。但从理论和实践来说,股份分成的职工所有权若不可交易和继承,其产权就是不完整的,若可交易和继承也就不再具有公有性质的。伴随“布拉格之春”的失败,锡克的理论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理论界并无更多的关于改革的理论讨论,在实践上仍沿袭“斯大林模式”。从1965年起,时任苏联总理的柯西金开始推动行政分权式改革,提出在生产和决策上给企业一定自主权,以市场销量和利润指标替代产量数量指标考核和激励企业,同时改革价格机制,对企业占用资本收费,提高公平竞争水平。与这种改革实践尝试相适应,利别尔曼等人提出强化对企业的市场激励和约束,特别强调以利润指标激励企业,企业按利润比例留成,加强职工工资与企业利润的联系,试图在公有制企业性质不变的基础上获得市场竞争效率。但是他们没有深入分析并回答在传统国有制基础上能否产生真正的企业,能否兼容市场机制的命题,在实践上所谓对企业“放权”缺乏制度保障,不久便被收回。伴随着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被镇压,苏联的“柯西金改革”也停了下来,利别尔曼等人的理论被指为“市场社会主义”,受到长期批判,直到80年代中期苏联宣布进行所谓“根本改革”后才逐渐平息下来。


总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最初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对立起来,各国的改革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始终围绕如何统一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这一历史命题展开。苏联、南斯拉夫、东欧等“斯大林模式”下的计划经济国家的改革理论与实践均是从如何统一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出发,但均未能真正解决这一命题,以至于最终为获得市场竞争效率,为使市场机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而纷纷放弃了公有制,使改革在根本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理论上回到了只有资本私有制才能与市场机制相互统一的传统,在实践上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中国新时期以来的改革之所以被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从中国社会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出发,将改革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变革,把生产关系变革的本质归结为所有制改革,在所有制的改革上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不是放弃公有制,始终努力探索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恪守传统计划经济,始终寻求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有制实现方式而不是转向私有制。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最根本的特征。


二、不同改革理论和实践模式的政治经济学比较


在20世纪最后十年,涉及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约30个欧亚国家全面展开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一次难得的“自然实验”,也成为检验现代经济学有效性的“试金石”。


尽管都属于转轨国家,但是它们对于经济转轨的性质、策略和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也直接导致不同的转轨结果。对于俄罗斯和东欧等国来说,转轨不仅意味着经济体系的市场化,同时还意味着包括所有制基础、政权性质在内的所有基本制度的资本主义化。而中国则以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渐进式改革与苏联东欧国家激进式改革的根本差别不是改革的方式方法问题,而是改革的性质和目标问题,能否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持续地推进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把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和决定中国渐进式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转轨国家对于经济转轨的性质、策略和方式的认识存在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差别,这也直接导致了不同的转轨结果。对于俄罗斯和东欧等国来说,转轨不仅意味着经济体制市场化,还意味着包括所有制基础和政权性质在内的所有基本制度的资本主义化。而中国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和改革方向。如果按照西方正统经济学的理论标准和俄罗斯与东欧的实践标准,中国缺少许多“公认的”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比如经济体系保留了庞大的国有部门,但事实却是中国的改革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水平,经济总规模跃居世界第二,成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被称为“中国奇迹”和“中国模式”。


研究经济转轨的经济理论自产生以来就采取了两种主要形式:一种主要依赖于以局部均衡分析为基础的正式模型,一种则着眼于制度和历史的描述性分析。前者采用标准的成本收益方法分析改革主体的行动及其后果,后者则关心市场作为一种制度产品的提供。不过,这两种研究在方法上是根本一致的,都遵循了西方正统经济学即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范式。“华盛顿共识”是该范式在政策主张上的代表。近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范式和“华盛顿共识”在学界遭到诸多批评,转轨经济学在理论与政策上出现了向其对立面或“后华盛顿共识”的转向。在这种情况下,对改革和体制转轨的经济理论研究做一番检讨就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总体来看,“华盛顿共识”在不失其理论统一性的情况下遭到失败,而“后华盛顿共识”虽然更符合转轨经济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但缺乏理论的统一性。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仍然有待总结和提炼。


(一)“华盛顿共识”与“没有疗法的休克”


“华盛顿共识”原本是美国财政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应对上世纪80年代拉美国家出现的严重债务危机与恶性通货膨胀问题而提出来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其学术背景是上世纪6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政策和“传统”发展经济学经由70年代货币主义的“反革命”之后,在80年代得以复兴的新古典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华盛顿共识”这一概念的发明者、曾经担任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的约翰·威廉姆森明确提出,所谓“共识”并不代表任何新东西,而是早已被经合组织国家视为正统的思想。这里的“正统”指的就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斯蒂格利茨称其为是一种主张政府角色最小化、快速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教条。“华盛顿共识”为拉美国家开出的“药方”主要包括:实行财政紧缩政策,减少政府、国有企业和中央银行的预算赤字,以防止通货膨胀;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实行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开放外国直接投资,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实行统一汇率并确保其竞争性;等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经过重新审视拉美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实践,人们意识到“华盛顿共识”的种种局限,又为其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严肃财政以提高储蓄水平,加强银行监管,引进土地税以推动税收改革,将公共支出转变为社会支出,特别是提高教育支出,明确界定产权建立竞争性市场体系,维持竞争性汇率,实施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建立央行、财政、司法、企业等关键性制度等等。调整之后的结果被称为“新华盛顿共识”。虽然对制度建设有所强调,但其实质与“华盛顿共识”并无根本区别。


遵循“华盛顿共识”的拉美国家继“失去的十年”之后,经过了“改革的十年”,仍然没有回到持续增长的道路上来。有学者指出,由于当时拉美国家宏观经济的主要弊病是通货膨胀,在此背景下提出的“华盛顿共识”对通货膨胀问题过于专注,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稳定的金融体系同时也减少了对产业体系融资的贡献,未能为产业转型和经济复苏提供基础。此外,它在大力推动贸易自由化、解除管制和私有化的同时,忽视了强化金融部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教育和技术进步水平等一系列形成有效市场必不可少的因素,最终导致“华盛顿共识”在增长、就业和减少贫困等方面令人失望。


除了拉美国家之外,俄罗斯和东欧等体制转轨国家成为了“华盛顿共识”的又一块“试验田”。它为转轨国家提供的政策建议被形象地称为“休克疗法”,主张转轨国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体制。具体措施包括:迅速取消政策补贴和价格管制,形成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价格体系;迅速降低关税,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建立自由贸易体制;采取严格的货币紧缩政策,严格控制货币需求与信贷规模,削减财政补贴和赤字,实现预算平衡,遏制通货膨胀;对国有企业尽快实行私有化改造。


基于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隐含着强烈的制度假设,认为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具有高度的互补性,经济转轨的目标不是单纯的市场化,而是完成整个经济制度的根本转变,实现私有制、市场经济和西方民主政治的“三位一体”。转轨国家必须一次性完成“一揽子”的改革,彻底更换所有的制度要素。这意味着改革的方式必须是激进的,是从社会主义制度“跳跃”到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分步跨越二者之间的鸿沟。另外一种较为温和的说法是科尔奈、萨克斯等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制度趋同论”,认为制度趋同是无需争论的,是研究和解决转轨问题必须接受的事实和出发点。


“华盛顿共识”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具有教科书般的简明逻辑。斯蒂格利茨指出:“华盛顿共识作为一个学说,其成功之处在于它的简明性:经济学家仅仅利用简单的会计原理就能执行它的政策建议。几项经济指数,即通货膨胀、货币供应增长、利率、预算和贸易赤字,可以作为一整套政策建议的基础。”如果人们接受“华盛顿共识”,转轨就好像只是一个工程技术问题。改革的目标是唯一的和确定的,改革措施对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公开的信息。政策制定者的作为仅限于权衡改革的阶段性、速度的最优性等问题。


采取“休克疗法”的国家经历了近十年的转轨之后,除波兰外,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的产值较转轨之前1989年的水平都出现了严重的下降,同时贫困和贫富分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曾经担任波兰副总理和财政部长的科勒德克把这种情况形容为“没有疗法的休克”。在他看来,私有化、自由化和宏观稳定只是转轨的第一步。虽然在此阶段有可能采取激进的改革政策,但是新制度的建立和微观经济基础的重建则需要漫长的过程。倡导“华盛顿共识”的西方顾问想当然的假定转轨国家和已经存在私有制经济基础的拉美国家类似,甚至以为这些国家已经存在市场制度,经济主体将对改革激励做出正确的反应。这显然不符合转轨国家的实际。这些经济体的普遍特征是短缺经济和几乎百分之百的国有制,并且几乎没有任何市场组织和制度。经济转轨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把国家推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市场化改革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华盛顿共识”混淆了目标和手段,把私有化、自由化等使市场更有效率、更有竞争性的手段当成了改革的目标本身。如果国家和政府在转轨过程中未能建立起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制度,微观经济主体在既非计划又非市场的制度真空中必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追求利益的私有化和成本的社会化。事实上,在竞争性领域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是最容易、成本最小的,但是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私有化的收益也可能最小,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却很大。


以俄罗斯的私有化为例。随着《1992年俄联邦国有和市有企业私有化国家纲要》的出台,俄罗斯在1992-1994年间对十多万家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中小企业和一半以上的大型国有企业都成了私有企业。大约70%的企业的51%的股份由企业内部购买,49%通过股票市场公开出售。这种私有化过程基本上是管理人员与职员的购买计划。同时,为了使所有权相对集中,“私有化共同基金”等中介投资机构大概吸收了一半以上的“私有化券”。但是俄罗斯在私有化以后经济状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持续恶化。究其原因,私有化是分配性改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生产性。资源的重新分配既不能为企业带来新的资本投入,也不会产生企业家才能等新的生产要素。“内部人购买”阻碍了有效的企业收购,对改进企业效率、提高创新能力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从制度要求来讲,私有化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取决于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的质量。私有化本身不会自动创造出取代国家和政府的“好的所有者”。如果基础制度缺失或质量不高,大规模私有化很可能成为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寻租过程。取代国家或政府的可能是比国家更糟的“坏的所有者”,这些寡头具有巨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甚至充当了“影子政府”,结果只会形成“权贵资本主义”、“黑帮资本主义”等“最坏的资本主义”。


总之,如果私有化无法迅速造就符合自由化、稳定化要求的微观基础,激进式改革就会偏离其理论设计。价格体系可以在一夜之间完全自由化,但是生产者的行为不会在一夜之间彻底改变,因此市场价格会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出现企业在软预算约束下的过度竞价。由于国有企业缺乏金融约束,也不存在有意义的生产者价格均衡。此外,由于政府在转轨初期财政汲取的能力下降,脆弱的金融体系又不足以支持稳定化,包括利率、汇率在内的“一揽子”稳定计划可能又不得不重新集中。这就使激进式改革陷入两难:可信的稳定化政策会引起货币需求的增长,但是一个允许货币供给迅速增加的稳定化政策又不可信。


(二)渐进主义及其局限


与采取“休克疗法”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改革通常被称为“渐进式改革”。在很多人看来,“华盛顿共识”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大多数转轨国家在改革的速度、步骤和实施方面存在问题。中国的经验只是表明渐进主义在某些方面比激进式改革更优。大量关于中国的转轨经济学研究透露出这样一种含义:正统经济学的逻辑仍然可以解释渐进式改革可能比激进式改革更有利于实现“华盛顿共识”的目标。


在一篇颇有影响的论文中,樊纲提出:“给定新旧两种体制本身的收益,改革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改革成本’的问题”。改革发生的条件是建立新体制的收益扣除改革的成本之后比旧体制的净收益高。改革成本包括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前者是“以理想的‘最优状态’为参照系”,由于信息不完全、缺乏有关新体制的知识等而造成的效率损失,是“过渡周期”的增函数。假如渐进式改革比激进式改革周期长,它在实施成本上就不占优势。而摩擦成本是改革受到的阻力,或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反对改革而导致的社会损失。渐进式改革在摩擦成本方面比激进式改革有优势。到底选择哪一种改革方式取决于以上两种改革成本的总和。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效主要取决于分阶段改革减小阻力(摩擦成本),并且使改革带有“做大蛋糕”的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改进性质。渐进式改革还采取了先易后难的做法,先从改革成本较低、收益较高的部门开始,不断造就新体制的受益者,从而使经济转轨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但是,中国的改革并不是那种按照事先规定好的速度和步骤去实现事先确定的政策目标意义上的渐进主义,更不是像其他转轨国家那样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当作目标。从实施方式和展开过程来看,中国改革的目标体制是通过对每个阶段具体政策目标不断修正而得以明确和持续的。“双轨过渡”、先试点再推广等具体做法都是为了减少改革的不确定性、降低改革的风险而采取的做法。那种认为中国在转轨中采取的过渡措施都是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计划好、安排好,认为改革是“自觉”按照事前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进的看法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事实上,整个80年代中国都在讨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的问题。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经是改革进展到一定时期之后的事情,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项具体内容的认识和规定至今还在不断完善、不断深化。


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根本上并不能证明渐进式改革比激进式改革具有绝对的优势。渐进式改革可能把大量的长期成本隐藏或转嫁到了国有银行等公共部门,虽然在短期内没有暴露,但最终社会必须消化这些成本。而且由于每个阶段的改革都不彻底,渐进式改革一样会鼓励机会主义行为,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渐进式改革在转轨过程中的阶段性优势可能逐渐丧失,甚至可能从后发优势转为后发劣势。其实,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含义一样,都带有浓厚的“社会计划者”色彩。它要求改革的设计者和实施者以经济效率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并且能够识别和比较新旧体制中的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信息。但是,即便改革者能够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也不能保证在做长期和跨期选择的时候能够克服这一信息问题。如果计划者可以克服信息问题和成本收益的核算问题,经济转轨就没有必要。因此,一个无所不包的改革战略就相当于一个完全的计划。这是激进式改革和渐进主义思想共通的一个悖论。从历史来看,市场经济制度在西方社会是经过长期演化、自发形成的“扩展秩序”,建立市场所需的稳定和成熟的法律框架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试图预先判断和比较不同改革方式的总的社会成本是不可能的。既然改革者无法基于改革成本的充分信息在激进和渐进的改革战略之间进行理性选择,渐进主义是“华盛顿共识”的更好替代品也就无从谈起。渐进主义的改革者更为关注政策措施的短期效应,这一方面固然降低了改革所需的信息成本,但是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目标模式的不确定导致改革总的社会成本和收益不确定,进而让人质疑“渐进之路能走多远”。渐进式改革采取的具有“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改进”性质的政策措施虽然减少了改革的阻力或摩擦成本,但是这仅限于理论的逻辑或改革的初期阶段。由于经济转轨会产生巨大的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效应,因此改革的实际阻力既取决于现实制度安排决定的改革成本和收益,还取决于在改革的利益受损者是否得到了事实上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补偿。这使得改革归根结底具有由社会经济主体“公共选择”决定的性质。


(三)制度分析与“庸俗科斯主义”


从产权制度的重构和建立市场制度的角度来看,体制转轨是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变迁过程,转轨经济学必然而且应当包含制度分析。但是,西方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方法或者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其基本性质只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扩展而不是替代。这种制度主义把经济转轨的命题归结为市场制度如何建立,进而把问题转化为市场制度的供求分析,即改革主体如何向微观经济主体提供市场制度,或微观经济主体如何获取市场权利。


关于市场制度的“供给”分析认为,市场制度的提供方式包括“供给主导型”和“需求诱致型”两种。前者是指政府借助国家强制力,以法律规范、行政命令等正式方式提供市场制度,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后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并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


激进式改革是典型的“供给主导型”或强制性制度变迁。渐进式改革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比如基层的自发改革属于“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而政府的批准和推广则属于“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虽然中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政府在制度供给、资源控制等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从事制度创新的能力和意愿对改革的范围和强度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由政府发起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并不一定具有效率优势。如果制度创新对原有的政治秩序构成威胁,权力主体就有可能继续维持原来的低效率制度。这就是所谓的“诺斯悖论”。即使改革能为社会带来明显的好处,但是社会仍然可能被“锁定”在无效的制度中。由于政府本身在改革不断推进的进程中越来越可能成为改革的对象,因此“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很可能出现“诺斯悖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权威性、政治等级规则的稳定性以及下级代理人与上级委托人利益取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提供的制度创新与微观经济主体的需求相适应。在中国政治经济体系特有的分权结构下,得益于改革和权利下放的地方政府便有可能成为改革的“第一行动集团”,并在中央政府(市场制度的供给方)与微观经济主体(市场制度的需求方)之间扮演中介角色,形成所谓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中国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把地方政府的收入目标和官员追求政绩的个人目标与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微观主体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也为中央政府提供了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知识传递和积累的机制,使中央政府愿意把一部分制度供给权力让渡给地方政府。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既有发展市场制度搞活本地经济的利益诉求,自身又具有一定的从事制度创新的能力和权力。


但是,对于这一看似有说服力的解释还是存在如下疑问:为什么在中央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双重代理人的层面上,就不存在“诺斯悖论”?为什么在地方经济层面上,引入市场制度就能同时增加社会的总产出并维持或增加权力主体的垄断租金?为什么同样的逻辑不适用于中央政府?用地方政府具备从事制度创新的自给自足能力来破解“诺斯悖论”,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取消了问题而不是解决了问题。


关于市场制度的“需求”分析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对市场经济制度的需求就是摆脱“计划义务”从而获取“市场权利”。市场化改革是从非市场的合约形式向承认个人产权的市场合约形式转变。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政府和国有企业都是“计划权利”的拥有者,具有决定价格的能力、排他的垄断地位、亏损的合法化权利等特征。与“计划权利”相对应的“计划义务”则代表了大多数微观经济主体必须接受计划价格、工资水平、固定的身份或职业等状况。计划义务是计划权利施加的社会成本,正是这种特殊的外部性造成了计划经济的扭曲。但是,由于计划经济制度不可能展开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交易和谈判,这种外部性不会自发的内部化,由它造成的经济扭曲也不会消除。


按照“科斯定理”,不论初始权利的界定如何,外部性可以通过产权双方的交易而得以内部化,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因此,如果计划权利的拥有者与计划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展开谈判和交易,不论计划经济制度界定的初始权利如何,最终结果将把我们带到市场化改革的理想边界。不过,涉及具体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向则存在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是计划义务的承担者向计划权利的拥有者支付以赎回自己的义务,一种是计划权利的拥有者向计划义务的承担者支付以购买自己的权利。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这两种交易方式最终都将得到效率最优的结果。


以上分析体现了转轨经济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化的“科斯主义”。但是,一个有效率的权利分配最终能够出现取决于至少三个条件: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自由的交换;没有交易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得,“科斯交易”的结果就不那么令人乐观。两种权利交易方式的支付方向是相反的,这就意味着财富转移方向相反。假设计划义务的承担者在旧体制下无法积累起足够的财富,大规模的赎回就难以发生,除非计划义务的承担者事先获得了财富转移或补偿从而具有支付能力,但是这又相当于要求计划权利的拥有者放弃部分或全部的权利租金,与购买权利权利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区别。


科尔奈在反思名著《通向自由经济之路》时提出,认为经济转轨应该采取加速私有化战略并且权利初始分配不重要、有效率的分配结果最终将会出现的观点是一种“庸俗科斯主义”。转轨国家的情况表明,科斯主义所需的条件都不存在。如果计划权利的拥有者不愿意主动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社会谈判的交易成本就会很高,权利的再分配必然产生新的外部性和社会成本。


新制度主义学说以市场制度的存在为前提,认为交易对所有人而言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机会和权利。但是转轨国家的问题恰恰是要建立以前不存在的市场制度,使微观经济主体获得所谓的交易权利。用科斯交易的方式实现市场化改革的目的,用权利的交易来实现“市场权利”,只是一种循环论证。用“市场权利”或“交易权利”取代“计划权利”实质上是经济机会的重新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定理”不予考虑的分配效应反而成了经济转轨的核心问题,并将制造新的社会成本和外部性。多重外部性的存在将使“科斯定理”难以起效,因而无法将其直接引申为转轨理论中的“科斯主义”。


(四)没有共识的“后华盛顿共识”


正如当年拉美国家的危机一样,俄罗斯、东欧国家等转轨国家与中国的鲜明对比,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严重后果,促成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形成的一种新主张——“后华盛顿共识”。它认为:“华盛顿共识”给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提供的答案是失败的。它既不是成功增长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它严重误判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体的经济结构特征,制定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工具过于狭隘。宣扬“华盛顿共识”的国际金融机构一直都在推行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市场原教旨主义。它建立在西方正统教科书关于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要素——价格、私有产权和利润(激励)——能够自发良好运行的基础上。这一立论基础不仅在发达国家不成立,在原计划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更不成立。这是它失败的根本原因。


斯蒂格利茨、科勒德克等人提出的“后华盛顿共识”了包含了更多的政策工具和更多的发展目标。首先,要保持稳定的宏观经济和健康的金融基础。具体含义包括:第一,控制高通货膨胀是值得优先考虑的基本政策,但是使低通胀变得更低不一定能够有效改善市场运行。第二,压缩政府规模和降低预算赤字很重要,但是确定预算赤字的理想水平并没有简单的公式,同时还必须考虑填补赤字的资金来源和筹措资金的形式。第三,“华盛顿共识”在敦促宏观稳定的同时,常常忽略了稳定产量、失业和促进长期增长。而最低限度的减轻或避免严重的经济衰退则应当成为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之一。稳定政策带来的负效应是储蓄大幅下滑。储蓄从国有部门向私有部门的转移既没有自动增加投资倾向,也没有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第四,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的“大脑”。成功的金融市场应该提供四个方面的社会服务:维持安全与稳定(审慎管理)、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保障少数群体有机会得到资金。而“华盛顿共识”所要求的严格管理的金融体系有许多规则都限制了竞争,而不是促成金融市场的四项目标。关键问题不在于自由化或解除管制,而在于构建金融系统的有效管理框架。


其次,竞争才是市场经济成功的关键。“华盛顿共识”把那些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当作了目的,把注意力几乎全部放在了建立私有制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但是,第一,贸易自由化不会自动带来竞争。如果进口被垄断,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只是把经济收益从政府转移到垄断者手中。第二,私有化的倡导者可能高估了私有化的收益而低估了私有化的代价,尤其是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代价。中国和俄罗斯的经验证明:竞争而不是所有制才是关键。相对于产权制度的变革,竞争性政策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三,政府是市场的补充。“华盛顿共识”提倡政府越小越好。新自由主义主张政府应该让一切自由化、让一切私有化,然后待在一边就可以了。但是政府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其规模大小,而在于政府是否有能力领导国家并制定正确的政治经济政策,是否能够采取使市场运转的更好并纠正市场失灵的行动,是否能够成为制度改造的设计师、金融领域的守护神、人力资本、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的公共投资者、全球一体化的管理者,是否能够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等。第四,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基础,包括一系列新的法律,比如对所有权的保护、竞争和反垄断法、贸易法和税法、金融监管、社会保障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体制转轨就是要创设这些以前不存在或不成熟的制度。倡导“华盛顿共识”的经济学家要么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要么天真的认为这些制度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由于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因此必须考虑转轨的次序和路径依赖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后华盛顿共识”进一步扩展为一种关于增长政策和发展战略的“新共识”。福山等学者认为,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是对新自由主义模式的审判。“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即使不是声名扫地,至少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危机终结了“外资崇拜论”,使人们意识到自由化的次序和社会安全网的重要性,以及产业政策的作用。世界银行2008年5月发布的增长报告《持续增长和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分析了13个经济高增长国家和地区(其中9个来自亚洲),把实现持续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总结为:与全球经济接轨、宏观经济稳定、高储蓄率和投资率、市场配置资源、可靠精干的政府、外商直接投资、知识转移及资源流动等。报告不再老调重弹地强调自由化、私有化、放松监管的优点,不再提供诸如“让市场起作用”或“把国家治理弄好”这样简单的答案,强调每个国家都应该设计自己的解决方案。


然而,这也凸显了“后华盛顿共识”的尴尬。它本质上是对“华盛顿共识”的批判和修正,除此而外,就像斯蒂格利茨自己所说的,“共识根本不存在”。它不过是开启了一场不同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新的全球竞争。


(五)“北京共识”


西方理论传统和“华盛顿共识”把注意力只放在转轨速度、政策强度等方面,而忽视转轨的经济、政治、社会基础,无法解释“休克疗法”的失败和中国改革的真正逻辑。中国经济改革的根本性质是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变革上层建筑使之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在关于中国经济转轨的理论讨论中,中国学者有主张类似“华盛顿共识”或“新华盛顿共识”的市场化推进理论,也有主张类似“渐进—制度演化”理论的观点。但是就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而言,其性质既不同于“华盛顿共识”、“新华盛顿共识”和“后华盛顿共识”,也不同于所谓的“渐进—制度演化”模式。有西方学者把中国的改革经验概括为“北京共识”,认为中国改革的重要经验在于:一是鼓励主动创新与大胆试验,从典型、特区等个别入手,不采取统一的一刀切;二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推动改革,坚持反对分裂;三是在改革方式上循序渐进,是渐进式而不是激进式的改革;四是在改革的目标上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因而必须以发展经济、提高经济增长水平为前提;五是在改革的社会结构上是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演变,而不是以存量改革为首要;六是在改革的动因上以自主的从国情出发的能动自主改革为动力,而不是受外界规范和干扰的被动外生性的推动;七是在经济机制的根本,即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上,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能动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弱化政府作用;八是在转型的标准上以是否推动经济发展为基准,而不是允许经济衰退。“北京共识”虽然是西方学者基于中国改革经验提出来的,试图与“华盛顿共识”相对应,但是它不像“华盛顿共识”那样具有明确的理论基础,比如有的人强调其渐进性,属于制度演化论;有的人则强调政府干预,属于新凯恩斯主义。事实上,“北京共识”更像是一种现象的概括。“北京共识”并未从根本上指出中国改革道路不同于“华盛顿共识”、“后华盛顿共识”和“渐进—制度演化”模式。就理论依据而言,中国的改革不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为基础,不是以西方的宏观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为根据,而是具有自己的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集中起来便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多方面经过深入系统的探讨,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且不断在实践中发展这一理论。就实践进程而言,中国的改革是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统一,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占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本身与市场机制相统一,而不是像激进式改革或渐进式改革那样,把私有化基础上的自由化及市场化当作改革的理想目标和终极目标。西方学者提出的“北京共识”虽然指出了中国改革经验与“华盛顿共识”的种种现象区别,但未充分关注这一点,而这才是最为根本和艰难的制度创新。


三、对中国改革历史逻辑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中国改革的历史逻辑及其特征不仅体现在改革的性质上,即在坚持公有制性质而不是放弃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公有制,在改革公有制的基础上统一市场经济机制而不是割裂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也体现在改革的方式上,即坚持以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为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检验标准,在改革的进展方式、速度及逻辑关系的选择上,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采取辩证统一的改革方式,而不是教条主义和机械的一刀切方式。


(一)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的统一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把所有制与市场机制割裂,既不片面强调市场化从而忽略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不是实行以私有化支持市场化,而是既考虑市场机制对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又考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本质特征的规定,根本目的是服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历史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培育始终以相应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制度基础。


1982年中共十二大在所有制结构上首次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并在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上加以肯定,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首次明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首次承认私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并在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上加以肯定。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计划与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不分主辅)机制,较十二大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主辅论”前进了一大步。1992年中共十四大首次明确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制上应当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经济成分可以实行自愿联营的混合所有制,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首次明确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次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统一的整体。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将这一所有制结构明确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全部经济改革的根本在于将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2002年中共十六大在所有制上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2004年的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首次在宪法上明确生产资料而不仅是消费资料的私有制不受侵犯。2007年的十届人大第五次人大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权进一步明确。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继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近30年之后,再次做出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所有制结构上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特别强调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提出使市场中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同时特别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总之,以所有制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作为统一命题,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历史逻辑要求,也是中国改革实践的基本遵循;在所有制改革中,既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推动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混合化,又根据生产力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本身的改革上,既考虑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又考虑市场经济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基本要求,努力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既不片面强调市场化,又不固守传统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实现形式。这些基本特征使得中国的改革既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学者倡导的“华盛顿共识”、“后华盛顿共识”和所谓的“渐进-制度演化”模式,又区别于其他受传统斯大林模式影响的转轨国家,没有在公有制下兼容市场机制的挑战面前放弃公有制,走上以私有化为基础建立市场经济的另一条道路。


(二)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市场价格制度改革的统一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或称内在竞争秩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秩序,即界定谁能进入市场并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行为主体的规则,其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回答的是“谁在竞争”的问题;二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即界定市场交易条件的规则,其核心是价格决定制度,回答的是“怎么竞争”的问题。


对于进入转型期的一般发展中国家和采取政府管制的资本主义经济,主要问题是构造和恢复市场竞争的价格决定制度,以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和价格机制替代数量信号和政府管制。由于这些经济体在基本制度上已经具备了私有制基础,因此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不重要,即使企业治理结构可能存在许多不完备的情况,但本质上是以已经存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制度为历史起点,所谓转型不过是在这一起点上营造或恢复市场自由竞争状态,因而市场交易制度和价格制度改革就成为转型的基本问题,比如拉美国家的转型和战后联邦德国“艾哈德改革”及日本的“神武景气”。以自由主义经济哲学观、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和经典的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西方正统经济学,之所以强调经济转轨中竞争性价格机制和市场交易秩序的构建和恢复,忽略企业产权制度或者市场主体秩序的培育其重要的理论和历史根据便在于此。但是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转型的起点上,既不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机制,也不存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传统国有企业制度难以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因此在市场化、自由化和放开政府管制的过程中,其行为就无法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和市场规则,在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形成总体上收敛并趋向均衡的结果,从而既无市场竞争秩序,又无市场效率。总之,与一般发展中国家和战后的联邦德国及日本不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体制转轨从一开始就面临既无市场要求的企业主体秩序,又无市场要求的价格决定机制的情况。这一历史特殊性决定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不能不同时构建企业产权制度和市场价格制度,而不能简单地放松管制、放开价格。如何协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价格制度改革因此成了改革的特殊命题。


分歧是深刻的。主张企业改革,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主张认为,企业产权制度界定的是谁在竞争,即市场竞争的主体,而价格决定制度界定的是怎样竞争,即市场交易的条件。从理论逻辑上讲,应当是谁在竞争规定怎样竞争,交易主体决定了交易条件,因而应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先行,价格改革应适应主体秩序转型的要求。从历史逻辑上看,战后联邦德国之所以发生“艾哈德奇迹”、日本出现“神武景气”,根本原因不在于放松管制重建市场自由竞争的价格机制。市场价格机制之所以能够恢复是因为在放开政府管制的同时,这些国家已经存在以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受市场硬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的经济转型要想获得市场竞争效率,在制度上必须先行培育出受市场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基础上再逐渐放开价格,形成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转型中的中国经济重要的不是存在失衡,而是缺乏趋向均衡的制度条件,缺乏实现总量趋向均衡的企业微观基础。克服经济失衡首先需要培育这种微观基础,特别需要以不同形式如股份制等方式改造传统国有企业。


相反,主张价格机制改革先行的观点则认为,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根本任务是逐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体系,这就需要以价格改革为首要,实行价、财、税、金、贸改革联动,同时进行计划、投资、物资、外贸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从理论逻辑上看,在不存在现代市场体系的条件下,特别是在不存在完善的要素市场的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制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可以说,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机制是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转型当然首先需要创造这一条件。以往各国的改革实践之所以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旧体制的弊端,关键是没有建立起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而战后的西德和日本如果不是确信市场理论的基本原理,敢于置收紧货币和放开市场后必然出现的风险于不顾,就不会出台“艾哈德改革”和“道奇计划”,从而也就不会出现“艾哈德奇迹”和“神武景气”。


以上两种改革思路的分歧,在理论基础上体现了制度演化理论与古典竞争市场理论的区别,在分析方法上体现了非均衡分析与一般均衡分析的不同。此外,对改革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主张企业改革先行的观点认为价格改革先行难以试点并且风险大,价格改革的失败会导致经济改革的失败;主张价格改革先行的观点则认为,价格改革先行的优势恰在于不能倒退,其风险虽大但可控。最后,在考察改革所需要的宏观经济环境上,主张价格改革先行的观点要求必须管住货币,控制总需求,抑制通胀,在供求矛盾相对缓解、短缺经济相对克服的宏观环境下再推动企业等方面的改革,否则一方面可能加剧供给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可能刺激低效率的产业扩张。主张企业改革先行的观点则相反,认为供求趋缓意味着趋向均衡,若能趋向均衡就不需要改革了。问题在于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制度就不具备实现均衡的可能性,所以改革只能在非均衡状态下推进,并以企业改革带动经济趋向均衡。如果在短缺环境下全面推动价格改革,极可能形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导致人们的通胀预期提升进而抢购,把在长期短缺经济下积累起来的强制储蓄一扫而光,形成需求疲软的宏观环境,导致经济出现“滞胀”。


中国改革实践中市场内在竞争机制的培育正是在这种探索和争论中推动的。改革初期,基于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积弊的反思和对以往体制调整的局限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新时期的改革应把重心集中在企业改革上,着力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不应继续像以往那样集中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因而对企业简政放权、放权让利就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但在市场机制远未形成、政府又放松约束的状态下,企业尚未形成自我约束能力,市场与政府同时乏力加上企业不能自律,结果便是1985年前后的宏观经济混乱,因而一些学者对突出企业改革的思路产生了怀疑,进而提出应以市场机制协调改革为基调,特别是以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改革为首。但加快价格改革的结果,特别是1988年“价格改革闯关”启动之后,迅速形成抢购风潮,1988年通胀率高达18%以上,迫使中央宣布价格闯关失败,停止价格闯关式的改革。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既要有完善的市场竞争价格机制和市场体系,又要有相应的所有制基础和企业产权制度基础,提出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培育的同时,推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充分表明,在既无现代企业制度又无竞争性市场价格制度的条件下,经济转轨只能在企业产权主体制度改革和市场价格交易制度改革的统一中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价格决定制度改革的基础,没有产权主体的制度演变便不可能形成价格决定制度的变化,市场的主体秩序决定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同时,价格制度又是企业产权制度运动的形式,没有市场竞争性的价格机制,便不可能形成企业产权的市场运动,因为市场交易是市场条件下企业产权实现其利益要求的基本途径,有交易机制才可能有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具体实现。


类似的争论和探索在苏联改革初期同样存在。自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伊始,苏联同样把改革集中于国有企业并围绕企业改革来协调企业外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根据这一原则,198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联合公司)法》,全面推进以企业为核心的改革,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仍然保留了传统计划经济的性质,根本谈不上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企业难以摆脱政府计划的行政性控制。因此,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单项突进式改革举步维艰,迫切需要同时推进外部环境市场化的改革。有学者认为,如果改革的顺序错了,就好像“第一颗钮扣扣错了,其余的钮扣就都扣错了”,企业改革越是深入,对培育市场机制特别是竞争性价格机制的要求就越是迫切。因而,企业制度改革和价格制度改革如何协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被提到当时苏联的改革理论和实践面前。不同于中国的是,伴随苏联的解体,其改革走向以全面私有化支持市场化,把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等不同方面统一于改革同一命题的历史进程中。


(三)在经济改革的历史可行性与必要性的统一中推动体制转轨


所谓可行性主要是指阻力相对小、难度相对低,所谓必要性主要是指生产力发展要求迫切,相应的变革带来的发展效果显著。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兼顾,不仅是出于推动改革的历史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出于客观认识中国改革的生产力起点和生产关系起点的历史特征,客观认识改革的发展目标和体制目标的根本要求,尤其是一切改革都不能以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为代价,只能以解放和推动生产力发展为出发点。这种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历史统一,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二元经济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从农村经济逐渐转向城市经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在整个经济改革中率先突破,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实行牺牲农业以片面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使农村经济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束缚,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农业就业劳动力比例高达70%以上,属于世界贫困国家水平,长期未能真正解决温饱问题,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要求更为迫切,对变革传统生产关系的要求也更为强烈。中国新时期的改革自然也就在生产力发展要求最为强烈的农村率先展开,并且一经展开就体现出两个极为显著的特点:一方面,改革的推进和发动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农民群众自发的创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农民的创造,在尊重和承认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予以方向性的引导和支持,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推动;另一方面,改革处理的基本命题是着力推动以土地承包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改革,是生产资料产权制度的变革,而不是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简单调整。经过几年的农村经济改革,农民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得到显著提升,到1984年中国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以1984年秋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为标志,经济改革从农村全面转入城市。改革在二元经济下的阶段性推进,既体现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革的历史要求,因为贫困社会最迫切的发展要求就在于解决温饱;又使改革遵循了先易后难的原则,因为农村经济关系毕竟不如城市复杂,改革的艰难性和复杂性相对较低。同时,改革的效率也最为显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越尖锐,生产力发展和解放受到的束缚程度越严重,改革的效率就越容易显现,改革的共识也就越容易达成。这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客观选择。


二是在企业改革与政府改革何为重点的选择上,从企业改革逐渐转向政府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包括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相当大程度上依照的是“斯大林模式”,但又有很大不同。重要的区别在于,苏联的传统“斯大林模式”更强调中央集权的集中计划,地方政府并无多少权利空间,贯彻的是所谓部门主义下的“条条管理”,而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行中央集中计划的同时,给地方政府留有较大的权利空间,贯彻的是承认地方“块块主义”下的“条块结合”。与苏联相比,中国的不足在于计划本身没有那么统一和严密,长处则在于没有那么僵硬,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但是由此也形成了一个特殊矛盾,即所谓“条块之争”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部门的矛盾。新时期之前的历次体制调整集中处理的均是“条块”矛盾,而不涉及企业,至多只是改变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收归中央部门垂直管理,或放给地方政府横向管理,企业本身的权、责、利在制度上并无根本改变。新时期以来的改革一开始就明确以企业改革为核心,从而使改革的深度及广度与以往相比有了根本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的历史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的转变过程。基础首先在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尤其是传统国有企业如何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变化中探索公有制的新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继而是为适应企业改革的进程和要求,推动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的培育,使企业之间实现市场经济联系,建立实现社会再生产运动所必要的外部市场机制。而在市场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统一构成的市场经济内在竞争机制的发展中,关键问题便在于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因此,当企业制度和价格制度的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转型和政府制度改革便越来越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的改革越深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就越迫切、越深刻。这既是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逻辑。客观地说,从企业改革到市场制度培育再到政府改革,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但相对而言,其艰难程度和遇到的阻力及矛盾是逐渐递进的,因为企业制度是实现要素配置最基本的制度,人们首先运用企业制度来进行要素组合,企业制度包容不了的更复杂的要素配置则需要通过市场制度来完成,市场制度是企业之间的联系方式,市场制度处理不了的、存在严重市场失灵的领域则需要政府制度发挥作用。与改革困难程度的递进关系相适应,企业、市场、政府改革面临的风险也是逐渐递进的,企业改革可以试点,其风险可以在局部加以控制,甚至可倒退、可适时关闭某些改革窗口;市场制度的改革则难以试点,一旦推进便只能全面展开,难以倒退,改革窗口一经打开也难以关闭,风险自然也就更大;政府改革则不仅事关全局,而且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风险更为全面和巨大,特别是政府改革的推动主体往往又是政府本身,其难度更大。以企业制度改革为基础推动市场价格制度改革,进而在两者统一形成的市场内在竞争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制度改革,符合转轨的历史逻辑要求。


三是在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主要举措是从收入分配改革逐渐转向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来讲,分配方面的利益与企业所有制决定的排他性占有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企业改革开始启动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主要改革措施集中在调整分配关系上,而不是集中在所有制及企业产权结构上,这与一开始就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经济改革形成了鲜明对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对基本生产资料——耕地——的产权制度改革,而不是一般的分配关系调整,“家庭承包制”和包产到户是在农民承诺履行一定的上缴义务后,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性质仍是集体所有,但支配权、经营权、管理权和最重要的剩余索取权以及相应的风险归农民,农民个人或家庭的产权在2002年人大通过的《农地承包法》中获得了法律的确认。从历史来看,这种产权制度的改革先是从最为贫困的地区开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安徽、四川、内蒙古等省区,迅速扩展到全国农村,从最初农民自发地创造(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并且是“秘密”开展,到获得地方政府的承认,再到中央的支持,直到形成国家法律制度,是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深刻变革。城市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则不然,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围绕政府、企业、职工三者的收入分配关系展开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由国家财政平衡预算,利润全部上缴(因而企业不可能拥有扩大再生产的决策权),折旧也全部上缴财政(因而企业不具有简单再生产的决策权)。为调动企业活力,改革初期先是允许企业利润留成,折旧按一定比例由企业提留,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也开始与利润业绩挂钩。与此同时也形成了政府的财政压力,特别是财政收入及其增长目标受到直接冲击,财政出现赤字,由此打破了以往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传统,开始举国债。为缓解政府财政收入目标与对企业放权让利间的矛盾,特别是为确保财政收入,控制赤字规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利改税”,严肃并确保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避免对企业放权让利严重冲击财政目标,同时实行“拨改贷”,减轻财政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长期拨款的支出压力。由于企业同时面临“利改税”和“拨改贷”的双重压力,财政上缴和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同时上升,企业纷纷采取“税前还贷”,把本该上缴财政的收入首先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又进一步加剧了财政困难。在这种情况下,1987年开始采取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承包制。企业承包制与农村家庭承包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农村是在满足产出上缴比例的条件下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使用权的承包,企业则是对上缴利税数量的承包,是分配关系的调整。企业承包制本身的这种局限性使之在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上,既难以保障企业拥有真正独立的市场权利,也难以使企业真正接受市场的硬约束,反而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和负赢不负亏的变异。因此,经过两轮承包之后,到1992年底中共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任务,沿着“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开始从分配关系特别是企业收入与财政收入关系的调整转向企业所有制及产权结构的改革,一般竞争性的中小国有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非国有化改造(放小),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则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努力按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伴随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和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伴随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改革,特别是伴随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的这种从分配关系转向产权关系的演化趋势,由表及里、从外到内不断深化,体现了生产决定分配、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


四是在市场价格机制的培育中,从着力构建商品市场体系逐渐向要素市场化推进。市场化的关键在于交易条件决定的市场化,即由市场竞争来确定价格。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消费品还是投资品的价格90%以上均由政府定价。市场化进程首先需要改变这种定价机制,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机制逐步转变。经过20多年改革,到21世纪初,中国商品市场化基本实现,相对而言,要素市场化滞后于商品市场化。要素市场化主要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其困难和复杂性远远超出商品市场化。一方面,要素作为形成商品的条件,其市场化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竞争的充分性和成本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素市场化涉及的利益关系和矛盾阻力也更复杂和艰巨。劳动力的市场化看起来是工资报酬价格是否由市场竞争决定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问题,涉及一系列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转移问题等等,其市场流动性、价格决定的合理性、农民工报酬所面临的制度歧视(体制性工资)都需要经过长期发展才能逐渐有序。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市场化看起来是土地价格、资源价格及环境付费标准的决定问题,实际上需要以土地、环境等资源的产权确认,包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确认为基础,价格不过是产权确认基础上实现产权交易的条件,交易条件或价格的决定必须以一定的产权确认为前提,否则便会导致严重的市场失灵,产生普遍的外部性。资本的市场化看起来是利率、汇率的市场化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货币、资本及外汇的市场化,涉及金融深化和本币自由化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及到真正竞争性和开放性的商业银行体系构建和银行产权改革,涉及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互关系的改变等一系列复杂的命题。正因为如此,在中国要素市场化进程中,资本市场化相对更为滞后。可见,就商品市场化与要素市场化的相互关系而言,一方面,商品市场化相对更简单、更明确,也更易于推动,而要素市场化虽然更具根本性,但更复杂、更艰难,其进程也更缓慢;另一方面,商品市场化会对要素市场化形成倒逼机制,商品是运用各种要素生产出的结果,要素是形成商品的条件,作为结果的商品运动实现市场化,势必推动其形成条件的市场化。


(四)在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辩证统一中推动改革


所谓“存量改革”是指对长期积累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制度安排进行改革,一般而言,这种改革涉及的范围宽,触及的矛盾深,阻力相对更大。所谓“增量改革”是指对新生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制度安排进行改革,一般而言,这种改革的空间相对较大,触及的矛盾相对较少,阻力相对更小。增量改革在短期里带来的变化相对较小,从而使改革更具渐进特征,而存量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全面的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多方面体现出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的特征。


一是在企业改革进程中,在推动传统国有企业逐渐改革的同时,乡镇企业作为新的增长力量和新的企业制度形式异军突起,推动市场力量中的新增量迅速扩张。传统国有企业作为长期积累而成的存量,改革面临的阻力大、风险大,需要探索的难题艰深,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而新兴的乡镇企业作为改革中出现的增量,更具创新性,改革所面临的传统约束相对弱,改革更具发展意义,其风险也相对较小。因此,当国有企业改革处在由中小企业改革逐渐向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由分配关系调整逐渐转向企业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过程中,乡镇企业以创新性的制度和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出现,在中国经济二元特征突出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崭新的“三元结构”。就其发展背景而言,乡镇企业既不是典型的城市经济,也不是传统的农业经济,而是依存于农村经济土壤进入工业制造业。中国传统经济二元结构特点决定了中国工业化的道路难以从传统农业社会直接转变,需要经历一个农业部门、农村工业部门与城市工业部门并存的三元结构时期。就其体制背景而言,乡镇企业既不是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国有制,又不同于传统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乡镇企业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体制对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制造业发展的严重束缚,导致经济短缺状况严重,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人们生活的需要。改革初期的举措对于传统体制的作用有限,改革释放出来的活力尚不充分,其供给效应并不显著,这就需要在新的领域寻求新的体制突破,更大程度解放生产力。乡镇企业的发展恰恰顺应了这一历史要求。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定义乡镇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从所有制上可分为集体、私有、个体;从企业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个体独资、合伙、股份合作、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等。乡镇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地处农村,其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主要是农民,这种特点主要源自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户籍制度下的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乡镇企业的活动主要受市场调节。因此,乡镇企业的崛起,一方面得益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放松,这种放松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传统体制对长期存在的经济失衡和短缺经济的无奈,从而不得不通过改革放松计划管制;另一方面得益于市场力量的推动,这种推动相当大程度上源自短缺经济下形成的巨大的被压抑的市场需求,这使乡镇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获得了足够的市场支撑。尽管乡镇企业缺乏国有企业的投入产出的计划保障,但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竞争力使其能够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获得发展。乡镇企业制度在后来的不断深化的改革进程中,产权关系从初期的较为模糊逐渐变得清晰,治理结构从初期的具有一定宗法性质逐渐转为市场化的公司治理,企业制度从初期多具古典特性逐渐转向现代企业,外在的体制环境从面临诸多的体制歧视逐渐进入更加公平的竞争状态。虽然“乡镇企业”作为一个范畴已经逐渐成为历史,但它作为中国改革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三元结构”的一“极”,对中国改革发展的贡献和创造性意义是巨大的。


二是价格改革的进程中,为解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矛盾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即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存。其实“价格双轨制”在新中国历史上不乏先例,比如建国初期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时期。不同的是,历史上的双轨制是在不同商品定价上采取不同的方式,比如规定哪类商品价格由计划决定,哪类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尽管各类所占比重可以有调整和变化,这种双轨制的变化趋势是逐渐形成单一的计划价格体系,基本特征是同物同价。而在新时期改革过程中采取的价格双轨制则是同物不同价,同类商品存在不同的定价机制进而存在不同的价格水平。由于双轨制价格改革是一种价格歧视,因而引发了深刻的理论分歧,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双轨制对市场公平竞争功能的破坏及由此可能形成的“寻租”行为。但是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价格双轨制在推动市场价格体制的培育进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价格双轨制改革并不是对传统计划价格体制进行全面的根本的改革,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价格闯关”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社会不稳定,已经表明对计划价格采取“休克疗法”在中国并不适合,我们只能在保持计划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在增量方面更多地实施市场价格。随着乡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及其对市场机制的依赖,价格双轨制既保证了以计划价格机制适应传统国有企业的需要,又实现了以市场价格机制支持新生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价格双轨制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体现了增量改革的渐进性,充分考虑到了传统经济,特别是传统国有企业对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历史适应程度,以及新兴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对于市场化进程要求的历史迫切性,使国民经济在改革过程中不仅不受到破坏,而且能够获得极大促进。


三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以各种“特区”的方式逐渐推进和引领改革。就“特区”的制度创新意义而言,开辟特区就是开辟新的制度创新疆域,新疆域的开创不仅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为引领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开放做出探索,同时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以此协调了改革与开放的关系。一方面,各类“特区”的设立目的当然是推动发展,但就改革开放而言其制度创新的意义是首要的,并且最终通过发展来证明制度创新的价值,以创办特区作为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探索体制转轨的路径,使之成为改革的试验区。另一方面,以“特区”的方式推动制度创新是减少改革阻力从而有效推动改革的重要途径,这种以“增量”带动的改革开放具有强烈的政治经济学意义。此外,“特区”不仅以自身的率先试验为引领整个改革做出探索,而且本身是协调改革和开放的重要枢纽,以“特区”的改革率先推动特区的开放,使特区成为开放的先行区,再以特区率先推动的开放证明并推动改革。改革是以自身的制度创新适应发展要求,开放则是以国际通行的制度规则适应世界趋势,改革更具主动性,开放更具客观性,两方面的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才能在避免激进式改革盲目性的同时,避免机会主义的历史性倒退。


(五)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推动改革,并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检验改革的根本标准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出发,改革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变革,生产关系变革的根本动因和检验标准是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这也体现了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从总体上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2014年)的36年中,GDP年均增长9.7%左右,按可比价格计增长了28倍左右,到2014年末达到63.7万亿左右,折算为美元已过10万亿,占全球比重从1.8%上升至13%以上,相当于世界第一位的美国的近60%,居世界第二位。人均GDP年均增长8.5%左右,按可比价格计增长了19倍左右,到2014年末达到4.7万元左右,折算为美元已超过7600美元,从改革初期的贫困状态进入当前的上中等收入水平。可以说,无论是从总规模上还是人均水平上,新时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都是显著的。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中国经济在数量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有没有实现真正的发展,有没有经济结构的质态改进,有无结构高度的提升。从这几个方面来看,中国的改革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结构也发生了顺向的深刻变化,农业劳动力就业比重从70.5%(低收入国家平均为72%左右)下降至30%左右,到达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产值比由28%以上降至9%左右;第二产业就业比重由17.4%上升至29.9%,霍夫曼比也发生明显变化,已经走过工业化近三分之二的历程,按预定目标,预计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第三产业产值比由23.9%上升至50%左右,就业比重由12.1%上升至35%以上。从2014年起,中国第三产业比重开始超越第二产业。这种结构高度的演进表明中国经济在规模增长的同时也有质态的发展,尽管这种结构变化在不同时期速度有所不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结构变化速度较低,90年代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结构变化速度加快,但是总体上始终保持了现代化的正态顺向演进。二是这种持续的高速增长及相应的结构演进是否具有效率支持,因为没有效率提高支持的经济增长不可能是有效的、可持续的,没有效率支持的结构演变也只能是“虚高度”。实证分析表明,新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是存在效率基础的。这种效率基础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创新引起的效率上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本身使资源更多地从传统体制内转入市场竞争领域,从而实现了配置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是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本身是要素效率改进的直接动因。尽管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在不同时期对效率提升的作用程度有别,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制度创新对效率提升的作用相对更显著,进入21世纪后技术进步的作用相对更突出,尽管效率的提升相对于增长速度而言有些滞后,但创新是效率的动因,而效率是结构演进的真正动因。三是中国在转轨时期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与其它转轨国家(地区)和世界同期比较是否领先,或者说在经济绝对增长的同时是否相对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GDP水平为例,中国的GDP总量从改革开放初期占全球1.8%左右上升至2014年的13.3%(按汇率法),与美国GDP水平相比,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相当于美国的6.29%,到2014年大体相当于美国的59.5%;人均GDP的水平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低收入贫困水平上升至上中等收入水平,与美国人均GDP水平相比,从改革开放初期不到美国的1.8%上升至13.8%以上。以上比较表明,就相对水平和速度而言,中国的增长快于美国,差距在逐渐缩小,这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普遍的对照情况形成了鲜明反差,总体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虽有所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言,差距仍在不断扩大。这种反差的形成有其发展战略上的原因。战后产生的发展经济学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按照正统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取向为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设计的发展模式,目的是指引发展中国家克服贫困实现对发达国家的赶超,主张以发达国家的现实状况作为发展中国家赶超的未来目标,通过比较现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不同和差距,制定相应的政策努力缩小这种差距,而最大的差距便在于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不足,工业化水平低,因而需要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在实现这一战略的机制上,由于市场失灵较严重,市场深度不够而且不太完善,因而需要实施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机制,进而实现赶超目标。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发展中国家大都采取了这种战略和方式,但是除了在初期取得短暂的投资拉动的高速增长外,长期来看经济严重停滞并且波动显著。70年代后发展经济学的主流转变为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停滞和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竞争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主张采取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的制度变革,尽快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克服政府干预过多带来的矛盾。然而,推行“华盛顿共识”的发展中国家和后来的经济转轨国家不仅未能取得预期的发展成就,经济增长速度反而普遍低于70年代之前,同时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又显著高于70年代之前。因此,正如前面提到的,西方正统经济学不得不做出反省,提出了所谓“后华盛顿共识”。中国的经济发展之所以能够获得相对显著的成就,重要的原因便在于新时期以来采取了与之根本不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式。


四、总结


对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首先要回答的是如何认识改革或体制转轨的历史本质。


中国的经济改革的体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为根本的制度特征在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相互统一。无论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历史进程来看,还是从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发展史来看,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早期的经济改革始终围绕如何统一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这一历史命题而展开,但是都未能真正解决这一难题。中国新时期以来的改革之所以被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就在于从中国社会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出发,把改革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变革,在所有制改革上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制度而不是放弃公有制,始终努力探索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机制而不是恪守传统计划经济,始终寻求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有制新型结构和实现方式而不是转向私有制。这是中国经济改革最为根本的特征。


以新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正统经济理论则把私有制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把私有化看作是体制转轨的前提条件,从而事实上就把所有制命题排除在了改革的理论分析之外。这种经济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然而,接受“华盛顿共识”和采取“休克疗法”的转轨国家普遍出现了产值下降、贫困和贫富分化问题日益严重的问题,被称为“没有疗法的休克”。基于西方正统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渐进-制度演化”理论与“激进主义”相比,只是对改革方式的看法有所不同,二者对改革的目标体制及其所有制基础的根本认识是一致的。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的改革理论则体现为一种理想化的、同时又被科尔奈称为庸俗化的“科斯主义”。


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本质上既不同于“华盛顿共识”和“新华盛顿共识”,也不同于“后华盛顿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改革的进程从根本上讲是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统一。改革虽然具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特点,但其思想动员和理论准备是极为充分和深刻的。实践标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等理论分别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发展和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当代马克思主义,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的经济改革始终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目标和检验标准,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往前推进。改革的根本动力来自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改革的本质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改革的历史进程展现出鲜明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首先是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的统一中推进体制转轨,既不是片面强调市场化从而忽略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私有化支持市场化,而是在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相互推动作用下,既考虑市场经济对所有制形式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又考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本质特征的规定。其次,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市场价格制度改革的统一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不是片面的遵循产权改革先行或价格改革先行。改革在历史可行性与必要性的统一、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统一中不断往前发展,从农村经济逐渐转向城市经济,从企业改革逐渐转向市场改革和政府改革,从企业收入分配改革逐渐转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乡镇企业、价格双轨制以及“特区”等各种方式实现制度创新。


综上,中国经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与西方国家和西方正统经济学对转轨及改革历史本质的解释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为我们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中国的经济改革仍在深入展开的历史进程中,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命题,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对改革提出新的历史要求,即使到2020年实现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还是改革伟大实践的初级阶段,改革仍需不断深化。


文章来源于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第2期)

作者:刘伟,中国人民大学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方敏,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99届博士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