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享光:收入分配理论的迷思与构建——兼论剩余分享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5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既不同于脱离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分配逻辑,也不同于脱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分配逻辑,绝不能用所谓基于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来否定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也不能用脱离市场经济的纯粹社会主义的分配逻辑来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分配逻辑,否则会陷入理论的困境,收入分配理论及其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构建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逻辑。文章尝试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逻辑,并基于这种逻辑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剩余分享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市场经济,其收入分配既不能用传统社会主义的分配逻辑来解释,也不能用所谓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来解释,不能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割裂开来,在分配上不能把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分配逻辑同基于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既不能用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否定社会主义的分配逻辑,也不能用传统社会主义的分配逻辑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否则会造成理论上的困境。如何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逻辑,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体制和机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尝试性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分配理论的迷思,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并基于这种逻辑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剩余分享制度。
一、收入分配理论的迷思
关于社会主义按照什么标准和方式进行分配,马克思曾经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按劳分配的设想。在马克思看来,在社会主义阶段 ( 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 ,生产力还不可能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不可能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同时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特别是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还具有一种特殊的社会性质——谋生手段,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因此在这一阶段上,对个人消费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就是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是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经典说明。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生产的产品和生产的基本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属性,更不具有资本属性,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转化为社会劳动,而是作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存在着,因而可以直接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 “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中国的社会主义是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同马克思最初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差别。市场经济意味着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是受交换价值支配的生产,生产的产品是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还要采取价值的形式,通过商品的实现过程体现劳动的社会性质。更重要的是,生产商品的基本要素要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才能结合起来进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分配,分配的份额与拥有生产要素的份额及市场价格相关,从而通过市场机制把生产要素的分配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要素和物质要素通过不同的市场进行配置再配置,收入在劳动力和物质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决定的价格——工资参与分配。问题在于,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价格或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还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
从理论上说,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工资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而只有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生产资料成为资本的情况下,劳动力才以劳动力商品的形式存在,工资自然成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存在形式。而在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劳动力并非真正意义上劳动力商品,如果把工资依然当作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必然会导致对按劳分配的否定,模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如果把它看作按劳分配的形式,也会得出自我否定的结论,因为现实市场经济实践中,无论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就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双向选择实现的,其工资由市场统一决定,劳动力市场不可能因为所有制不同给出两个不同的价格。如果说公有制的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形式,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无疑,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不能脱离市场机制,但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按劳分配。
显然,按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分配不能理解为按劳分配,劳动力的价值仅仅是劳动者必要劳动创造出来的,劳动者的劳动还提供剩余劳动,按劳分配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同劳动者的收入并不是对立的,依然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并通过这种占有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或福利,在马克思的设想中,这体现为社会扣除。因此,按劳分配绝不是按劳动力价格或价值分配,否则劳动者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被降低到雇佣劳动者的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有其分配逻辑,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等同于基于脱离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分配逻辑,也不能将之等同于脱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分配逻辑。脱离社会主义制度的所谓市场经济分配逻辑或脱离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分配逻辑,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都不可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
在一个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产品,产品或收入一旦被创造,就按一定的标准或方式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产品分配或收入分配是由生产条件决定的,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这里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客观生产条件)和生产的劳动力条件(主观生产条件)。生产条件的分配不仅包括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而且包括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和领域的分配。这两方面生产条件分配决定和影响着产品或收入分配的结果。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但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资料不仅存在不同的物质形式和物质属性,而且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形式。劳动力也会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社会存在形式和社会属性。由于生产条件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形式不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和生产条件分配的社会方式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分配标准和分配形式。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发生了历史性分离,劳动者变成雇佣劳动者,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资料变成资本,劳动与资本交换进入生产过程,成为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由于 “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所以劳动者只能通过出卖劳动力商品进而以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参与收入分配;另外“只是由于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他所有的财富。”
马克思不仅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与收入分配的关系,而且进一步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与收入分配的联系。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的,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的。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与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要求在它们的量相等时分到相等的一份。同时,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历史性分离,使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只有通过资本、货币与劳动力的交换结合,进入生产过程,使二者都成为生产资本的存在形式。因此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实质上就是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不管预付资本是用在哪个生产部门,最低限度要按照会提供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来出售商品。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而分享权力。资本主义生产在每个部门关心的是剩余价值,且在劳动产品中占有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就同样从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的性质来说,不关心劳动的特殊性质,必须按资本的需要变来变去,让人们把它从一个生产部门抛到另一个生产部门。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率较高的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也就是说,不同部门间的资本为追逐高利润率进行竞争,导致利润率平均化和生产价格的形成,实现资本和剩余价值在部门间的均衡分配,使单个资本能够根据其在社会总资本中的份额在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中获取相应的份额。显然,利润率平均化过程就是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配置的过程,同时也是剩余价值或利润在不同资本之间分配的过程。这里通行的是资本的所有权标准,即谁拥有资本,谁就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谁拥有的资本多,谁获得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就多。资本竞争中形成的生产价格使资本家按照拥有的资本份额获得相应的剩余价值或利润。
从理论上说,公有制是对所有权标准的否定,所有权不应成为参与收入分配的根据,因为生产资料不再作为与劳动对立的意义上的资本,劳动者同时也是所有者。不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个体的劳动者是通过市场的双向选择进入生产过程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一个特殊的价格形式——工资,这样形成的工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和环节;另一方面,生产资料虽然不是私人资本,但采取了资本的形式,不过是所有权变更了,资本的所有者不再是私人资本家,而是劳动者整体或国家,尽管公有资本可以由不同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分别支配和经营,它们作为单个资本依然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力,根据其资本的份额获取相应的剩余份额,但毫无疑问,整个经济剩余归公有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整体或由全民/社会代表的国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条件所有制由私有制变革为公有制的逻辑结论。
市场经济贯彻的分配标准是所有权标准,即生产过程创造的国民收入要在生产条件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生产条件所有者获得的收入取决于提供的生产条件和市场决定的生产条件,即贡献大小。追求收入最大化的所有者把拥有的生产条件提供给能获取最大收益的部门,从而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不断流动配置再配置,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同收入分配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当然,分配的结果由于所有权归属的不同而不同。马克思的分析表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采取了劳动力商品的形式,其收入即工资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而客观生产条件采取资本的形式,并通过劳动力买卖把劳动力并入生产资本,资本获得利润的多少取决于拥有资本的多少和平均利润率的高低,按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分配;资本最大限度增殖的本性驱使资本从低利润率的部门转移到高利润率的部门,形成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在这一过程中生产价格调节着劳动力和资本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这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与收入、剩余价值的分配实现了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区别,但市场经济依然会把生产条件的分配同收入、剩余的分配统一起来,我们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生产条件在不同领域或部门的分配(资源的配置),在分配或配置生产条件的同时进行收入和剩余的分配,而在收入和剩余的分配中依然通行着所有权分配的原则。所有制变革使生产条件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任何社会成员或集团都不能像资本家那样凭借所有权把经济剩余据为己有,市场经济虽然按照其固有的逻辑根据所有权标准进行经济剩余的分配,但这并非分配的最终结果,否则必然造成所有制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或异化。笔者曾提出并分析了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客观生产条件与主观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 所谓市场化分离,就是主客观生产条件采取商品和资本形式,并通过不同市场配置,拥有了相对独立的价格和收入形式,客观生产条件带来的收入取得了独立的形式并与劳动者收入相脱离,形成各种以代理者身份控制的局面。由于公有生产条件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形式,公有资本又通过不同的委托代理制进行资本化运作,获得了独立的资本收入形式。而当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失去了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权,代理者则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及其产生收入的实际控制中得利,甚至把生产条件或公有资本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那些能够从客观生产条件的实际控制中获取利益者或剩余者即代理者。显然,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不仅会排斥按劳分配,造成收入分配失序,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且会削弱甚至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
劳动者整体对经济剩余的占有和分享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所有制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所有制的最终实现要体现在经济剩余的最终分配和使用上,劳动者整体拥有所有权,要通过一定的经济形式来实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所有权在通过市场实现的生产条件和剩余分配中表现为按照资本的份额获得相应份额剩余价值的社会权力,生产价格机制确保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资本同劳动的对立彻底割断了劳动者工资收入与利润的联系,造成利润与工资的对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固然通行着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并按照市场经济自身的逻辑在不同生产领域或部门配置再配置生产条件,同时按照所有权标准进行收入和剩余的分配。但如果这种分配的结果没有把经济剩余与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连结起来,劳动者作为个体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就不可能直接支配和控制剩余劳动创造的经济剩余,而一旦这种经济剩余独立化为其他主体或代理者所控制,就不可能把按劳分配贯彻到底,使劳动者的收入只能仅仅限于劳动力的价格或价值,甚至造成工资与剩余的新形式对立。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把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逻辑贯彻到底,避免劳动者的收入仅限于劳动力的价格或价值,就必须在市场机制分配的基础上,建立起经济剩余占有和分享的机制,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广大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剩余及其带来的利益。这样一方面能够贯彻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更好发挥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经济剩余的分享,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分配逻辑,把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和社会主义分配逻辑统一起来,促进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和劳动力高质量再生产,进而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这又会进一步促进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和劳动力高质量再生产,通过分享制度和机制形成一种劳动者收入增加—经济剩余增加的良性循环,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和经济基础。由此看来,社会主义分配逻辑和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能否结合起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经济剩余的分享制度和机制。
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无论是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或分配,还是收入分配,都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的,国家或政府以不同形式发挥作用,调节着生产条件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收入分配。这种调节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市场失灵,二是生产条件的巨大差别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别。外部性、各种垄断等造成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和生产条件差别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交织在一起,不仅损害收入分配公平,而且损害效率。这就要求国家介入分配过程,进行收入分配的有效调节,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取得收入的过程和通过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支出、举办公益事业等进行收入调节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收入分享过程,我们把这种意义上的分享称为一般分享,它同我们前面分析的剩余分享有本质差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存在由生产条件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上的差别带来的收入差别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生产条件的占有方面还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差别。这种差别与由劳动差别造成的收入差别是不同的,需要把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有利于提高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上,需要把上述意义的剩余分享同一般意义上的分享统一起来。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享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收入分配上应把社会主义制度的收入分配逻辑同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逻辑统一起来,而不能把二者对立,用前者否定后者或用后者否定前者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和内在逻辑。将二者统一的关键在于建立经济剩余和收入的分享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剩余分享制度旨在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经济分离条件下资本家独享剩余的局面,让广大劳动者分享其劳动成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享能够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实现。
首先,劳动力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不仅事关劳动者生活,而且事关社会生产以及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条件能否不断再生产出来,特别是社会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劳动力能否高质量地再生产出来。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经济性分离或市场化分离的条件下,劳动者通过市场取得的收入仅限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这不仅是对按劳分配的限制甚至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且必然对劳动力再生产形成限制,特别是在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化不断发展、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资料范围不断扩大的条件下更是如此。劳动力再生产需要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纳入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范围则由社会决定,它既受制于社会生产发展的水平,也受制于生产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完善,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存在价格问题,而且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及其价格共同决定和影响着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费用或成本。由于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及其价格由社会决定,使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具有社会规定性。劳动力市场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限于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从而把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分配原则,也会影响劳动力再生产的质量和内需市场的扩大。由于存在上述社会规定性,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扩展和价格上涨将提高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的社会成本,而受限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工资增长使家庭收入增长速度赶不上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上涨速度,会造成劳动力再生产的困境。因此,利用剩余分享制度,在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生产或服务上提供支持,并通过消费资料生产或服务成本的降低以及一些领域的价格控制,抑制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上升,使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剩余,打破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造成的劳动力再生产的限制,使劳动力再生产变成适应社会生产发展需要的社会劳动力再生产,能够提高劳动力再生产质量,为社会生产创造良好的劳动力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有的来自一般的生活资料市场,如日常的各种消费品,有的则来自特殊市场,如提供教育、住房、医疗等消费资料或服务的市场,这两方面市场提供的消费资料或服务及其价格,都会影响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教育、住房、医疗等对劳动力再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价格的上涨会对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生活压力。从中国的实践看,正是这些方面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过快上涨,导致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快速提高,一部分家庭由于收入增长速度赶不上劳动力再生产社会成本的上涨速度而过度负债。这种情况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不仅影响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且会造成诸多方面的不良后果。当务之急就是要控制这些方面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过快上涨以避免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成本持续提高。经济剩余的社会使用使我们能够在控制其价格的同时,提供人们需要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产品或服务,为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其次,社会保障形式的分享。社会保障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作为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既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同时又要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逻辑,使劳动力整体而不是资本家独享经济剩余,把经济剩余以社会保障的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或收入保障,使其成为实现剩余分享的一种形式。市场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市场机制在进行生产条件分配和收入分配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灵,不仅不能实现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而且会损害生产条件分配方面的效率,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会受到来自资本与市场的双重冲击和影响,资本同劳动的矛盾会使市场失灵的后果更加严重。由广大劳动者创造的经济剩余支持的社会保障为广大社会成员更好地应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冲击,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通过这种社会保障形式分享创造的经济剩余,不仅会缩小现实的收入差距,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而且使共同占有得以事实地体现出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主人公意识,缓解和降低由主客观生产条件分离(包括经济性分离和市场化分离)产生的矛盾。而且,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作为安全阀、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还能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经济剩余支持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撑。在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强化经济剩余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劳动者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形式公平分享他们创造的经济剩余,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
最后,建设功能社会化的生产条件。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社会生产条件包括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特殊生产条件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用来生产特定产品的生产条件,一般生产条件是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生产条件。在经济发展中,经济剩余多用来建设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并通过这些生产条件的利用生产更多的经济剩余。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提供的经济剩余应建立具有功能社会化的生产条件,这些生产条件特别是一般生产条件具有使用价值功能,如交通设施、道路、桥梁、隧道等,尽管它们不一定提供利润,但为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提供了必要的使用价值,借助于这些条件拓展了他们社会联系和活动的空间,为生产社会化发展提供了支持;另外通过生产条件的建设和利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经济剩余,进而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更高水平的分享,我们可以称之为功能性分享和动态分享,这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这里的动态分享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成为榨取更多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异化为支配和控制劳动者的社会异己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创造的经济剩余转化为功能社会化的生产条件,即承载社会主义制度赋予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属性的生产条件,而不是个人或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或手段。
现代社会化生产方式下,建立现代特殊生产条件的同时需要建立现代一般生产条件,企业利用现代特殊生产条件进行物质产品的生产,市场经济下要通过生产为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带来利润,这是企业应有的功能。而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功能的强弱,既同企业生产条件、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也同一般生产条件密切相关。因为企业生产的是商品,是受交换价值支配的生产,而交换需要有交换的物质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越是受交换价值支配的生产,交换的物质条件对生产就越重要,“交通工具的增加和改良,自然会对劳动生产力发生影响: 使生产同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减少,并建立了精神与贸易的发展所必需的交往。它们对劳动生产力所产生的影响,完全和耕作方法的改良,化学、地质学等等的进步,以及普及教育法律保障等所产生的影响一样”。起初,交通运输业逐渐靠内河轮船、铁路、远洋轮船和电报的体系而适应了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伴随社会化生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机场、码头、桥梁、高速公路、高铁、通讯、物流和信息网络等成为社会化生产不可缺少的一般生产条件,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生活、民生改善的基础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建设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交换的范围,影响生产要素配置和利用的空间,也影响人们生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一般生产条件建设通常不能提供满意的利润率,难以吸引私人资本投资,为此政府需要承担起提供一般生产条件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充分利用公有经济剩余大力从事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的建设,构建了现代化的生产网络、交通网络、物流网络、通讯网络和数据网络,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同时通过商品化、市场化改革,促进这些生产条件的有效利用和生产的社会化发展,充分利用个人力量、社会交换和交往形成的社会力量、科技力量和自然力量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经济剩余,使社会范围内剩余分享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显然,把经济剩余转化为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生产条件既是剩余分享的表现,也是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剩余分享的基础。当然,由于一些领域的过度商品化、市场化,特别是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影响了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剩余的公平分享。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防止过度商品化、市场化以及生产条件的市场化分离,使经济剩余及其使用带来的发展成果能够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惠及广大劳动者,促进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
显然,一国的经济发展、国民收入的创造,既受制于特殊生产条件,也受制于一般生产条件。而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能够提供的经济剩余,经济剩余多,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改善得越快,经济发展就越快,创造的国民收入就越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以各种形式分享的经济剩余就越多,进而创造更多更好的功能社会化生产条件,实现更多更好的功能化剩余分享。这样才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反之会形成恶性循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国家或社会化组织利用巨额经济剩余突破全国性或地区性生产条件的瓶颈,推动全国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充分利用了这种优势,集中全国的经济剩余进行特殊生产条件和一般生产条件的建设,不断突破生产条件的瓶颈,实现由小生产主导的生产方式到大生产主导的生产方式的转变,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提高了人民收入水平和剩余分享的水平。中国的脱贫攻坚过程实际上也是实现社会范围内分享的过程。没有剩余的社会范围内分享,我们不可能创造消除绝对贫困的奇迹。绝对贫困根源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小生产主导的生产方式,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排斥分工和协作、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难以形成突破自身局限性的生产条件,从而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为消除绝对贫困,国家和社会化组织利用社会特别是公有经济提供的经济剩余,疏通生产条件特别是一般生产条件的瓶颈,打通生产和流通的通道,使其不断突破生产条件的限制,扩展经济活动的空间,提高生产能力和效率,最终摆脱了绝对贫困。中国脱贫攻坚的实践表明,构建功能社会化的生产条件不仅能实现功能性社会分享,而且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范围内的分享,这种分享是共享发展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具体体现。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存在社会成员在生产条件占有上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会随着私人资本的积累而扩大,造成资本与劳动的矛盾和对立;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存在市场失灵,如市场价格不能反映资源使用的真实机会成本、信息不完全、垄断势力的存在等等,而且市场失灵会由于资本与劳动的矛盾而加剧,这既损害效率,又损害公平。为此国家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调节: 一是通过所得税等形式把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二是通过转移性支付、社会保障、政府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为社会成员特别是低收入者提供收入和生活保障。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典型的收入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收入的社会分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也要进行这种再分配,不过这显然同我们考察的分享并不是一回事,尽管如此,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把两种不同的分享结合起来,才能在分配领域落实共享发展的理念,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作者:陈享光,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
注:本文转载自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2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