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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召鹏:价值理论的空间政治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15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把空间引入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探索马克思空间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分析框架。商品本身的生产和商品的空间转移均属于生产领域,后者通过影响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进而影响商品的价值。考虑空间因素之后,商品的价值可分为两部分:生产价值和空间价值。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除了技术竞争,还包括空间竞争,两者的相互作用形成空间均衡与失衡的动态。政府是空间生产的主体,通过变革空间格局,影响生产者的竞争行为和市场竞争状况。拓展价值理论的空间维度,对于发展马克思空间政治经济学和解释空间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根据唯物史观,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物质生产。而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人类的经济活动是在特定空间中展开的,同时,人类的活动也在不断生产出新的空间。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商品生产和交换在全球空间中持续扩张、蔓延,作为商品二因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必然包含了空间属性。“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作为幽灵般的对象性的商品价值,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价值的生产和运动是在特定时空关系中发生的。透过时间和空间关系研究经济活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认识和把握价值规律。

然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无疑将时间研究置于空间研究之上”。虽然在《资本论》《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蕴含了丰富的空间思想,但因论述不够系统、完整而被忽视了。1975年,大卫·哈维发表在《对立面》杂志上的文章《资本主义积累的地理学:马克思理论重构》,系统地将空间因素整合进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中,开创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政治经济学。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围绕资本的空间、空间的生产、历史地理唯物主义、资本的城市化等空间政治经济学主题,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地从空间维度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探究资本在现实空间中的运动规律。但对于价值理论的空间政治经济学研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探究价值理论的空间表达,补齐空间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关键部分。首先,从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出发探究使用价值的空间属性;然后,结合使用价值的空间属性,研究价值的空间属性;最后,在空间价值理论基础上,对商品生产者的空间竞争与政府的空间生产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使用价值的空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论述商品的使用价值时强调,“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做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一对关系性的概念,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无法在不研究商品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准确地把握商品的价值。同样地,我们也无法在不了解使用价值中的空间属性的情况下,准确把握价值中的空间属性。因此,若要研究价值中的空间属性,不能忽略对使用价值的空间属性的研究。如何将空间引入商品的使用价值呢?使用价值中的空间属性又是如何影响商品价值的呢?我们认为,空间属性是通过影响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进而影响商品价值的。


(一)商品空间转移的必要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的这种有用性只有在消费中才能实现,因此,把商品运输到市场上、运输到消费者面前是必要的。“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物品的消费中实现,而物品的消费可以使物品的位置变化成为必要,从而使运输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在每一个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的位置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必需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力——例如,棉花由梳棉车间运到纺纱车间,煤炭由井下运到地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完成的产品作为完成的商品从一个独立的生产场所转移到相隔很远的另一个生产场所,只是在较大的规模上表示同样的现象。在产品从一个生产场所运到另一个生产场所以后,接着还有完成的产品从生产领域运到消费领域。产品只有完成这个运动,才是现成的消费品。”

因此,可以说,运输,这种商品空间位置转移的活动,是生产过程向流通领域的延伸,属于使用价值的创造。“就流通本身要付出费用,它本身需要追加劳动来说,流通本身表现为包含在生产过程内的过程。从这方面来看,流通表现为直接生产过程的要素。”可以说,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既包括工厂内的生产过程,还包括商品空间转移的运输过程。

既然商品的空间转移属于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那么,同一件商品,在不同空间位置,使用价值有何不同?比如存放在工厂里的刚生产出来的商品,与已经运输到市场上的商品,使用价值有什么区别?再比如,相同的一件羽绒服,被运输到南方热带地区之后,与被运输到寒冷的北方,它的使用价值有何不同?要回答以上问题,需要搞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看待使用价值的,以及使用价值是如何被引入政治经济学的。


(二)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


马克思曾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商品是使用价值……这是商品的物质的方面,这方面在极不相同的生产时期可以是共同的,因此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有学者据此认为,使用价值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马克思批判了忽视研究使用价值的观点。“只有对我的‘资本论’一窍不通的vir obscurus(这个蠢汉),才会做出结论说:既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的一个注释[257]中,驳斥了德国教授们关于‘使用价值’一般的胡说,介绍那些希望知道一点实际的使用价值的读者去读‘商品学指南’,所以使用价值对他说来就没有任何作用。”

马克思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例如,羽绒服因为其特有的物理属性能够保暖,这并不是政治经济学要研究的,因此,使用价值不是机械地指向商品的物理属性本身。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机械地理解成商品的某种物理属性,比如羽绒服的厚度、充绒量、大小、款式等等,那么这件羽绒服运输到任何地点、任何位置,其“使用价值”都没有变化。

马克思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去研究商品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是指物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研究使用价值必然涉及物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使用价值一旦由于现代生产关系而发生形态变化,或者它本身影响现代生产关系并使之发生形态变化,它就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既定的前提,是某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借以表现的物质基础。正是这种特定的关系给使用价值打上商品的印记。”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对他人有用,对社会有用。要考察和关注使用价值的社会方面,必须结合交换价值和价值来理解。

马克思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引入研究领域。“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做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可见,马克思重点关注的是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商品的使用价值被创造出来,最要紧的是其是否有用,是否能够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的需要。比如,相同的一件羽绒服,在寒冷的北方是有用的,但在炎热的南方是无用的,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可见,相同物理属性的某件物品,其所在的空间位置不同,使用价值也就可能不同。因此,将空间引入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考察是必要的。


(三)商品使用价值中的空间


大卫·哈维在《资本的限度》中强调:“区位、处境、形状、尺寸、维度等空间属性从一开始就应该被看作一切使用价值无一例外都具有的物质属性。”“我们必须考察使用价值的物质性的空间属性——特别是区位——如何在商品生产中转变成了社会空间。”经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应该能够理解这段话。

作为“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运输行业提供的商品是物品位置的变动。运输劳动物化的结果是劳动对象发生了“空间的、位置的变化”。由运输造成的商品的空间转移,通过影响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而起作用。

一旦考虑商品的空间转移问题,我们的商品生产者,除了要关注商品本身的物理属性是否符合社会需要,还需要关注商品的空间位置是否符合某一特定空间社会的需要。如果商品生产者忽视后者,在错误的区位空间从事商品生产,其结果是要么商品不能抵达市场,要么抵达市场的成本过高。即使商品的使用价值被社会需要,但商品的这种有用性也无法在消费中得以实现,即商品无法销售出去,凝聚其中的人类劳动也因此不被承认。

因此,只有满足了特定空间下社会需要的商品,其有用性才能在消费中得以实现。马克思强调商品生产者必须同样重视商品生产与商品运输,资本为“从运输费用中赚到剩余价值”,其“产品必须支付:(1)它自身的交换价值,即产品自身中的对象化劳动;(2)船员、车夫等等耗费在产品运输上的追加时间。他能否赚回这些支出,取决于他运产品去的那个国家的富有程度及其需要等等,取决于产品对这个国家的使用价值”。

对于商品使用价值的空间属性,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使用价值本身已经包含了空间因素,待出售的商品必然存在于某一特定空间之中,商品的使用价值能否被社会所接受,因商品所处的空间不同而不同。运输通过转移商品的空间位置,进而改变商品使用价值的空间属性,影响使用价值的社会规定性。至此,我们便理清了空间属性如何影响商品使用价值,将空间属性纳入使用价值范畴之中。当然,对于商品使用价值中的空间属性,需要结合商品的价值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因为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一对关系性的概念,对其中一个概念的理解必须结合另一个。


二、价值的空间


由上文可知,商品本身的生产和运输均属于生产领域,其劳动耗费都凝结为价值。因此,考虑空间属性的商品价值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生产商品过程中凝结的价值,我们称其为生产价值;另外一个是商品空间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价值;我们称其为空间价值。


(一)商品的空间价值


商品的空间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实现商品空间转移的抽象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流通本身要付出费用,它本身需要追加劳动来说,流通本身表现为包含在生产过程内的过程。从这方面来看,流通表现为直接生产过程的要素。”

马克思多次强调“商品运输是追加的生产”这一观点。“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物品的消费中实现,而物品的消费可以使物品的位置变化成为必要,从而使运输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因此,投在运输业上的生产资本,会部分地由于运输工具的价值转移,部分地由于运输劳动的价值追加,把价值追加到所运输的产品中去。后一种价值追加,就像在一切资本主义生产下一样,分为工资补偿和剩余价值。”“例如某产品是为中国生产的,难道不可以认为只有当该产品到达中国市场时,这个产品,它的生产过程才算完成吗?实现产品价值的费用可能由于把该产品从英国运往中国的运输费用而增加。(关于对资本较长时间闲置不用而加以补偿的问题,在这里还不可能论述,因为要这样做,就必须以剩余价值的第二级的和派生的形式——利息——为前提。)于是,生产费用就归结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对象化的劳动时间加上在运输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商品的空间价值的创造,需要投入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阐述商品资本时就明确指出,商业资本家为了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需要投入一定的生产性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不同于纯粹流通费用,该部分的投入能够形成价值,并且能够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处在市场竞争中的资本家必须关注商品空间价值的创造。


(二)商品空间价值的量


由于商品空间转移成为一种必要,运输业这一专门改变商品空间位置的行业也必然成为一种必要。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是:劳动生产率和劳动的价值创造成反比。这个规律,像适用于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也适用于运输业。在一定距离内运输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死劳动量和活劳动量——越小,劳动生产力就越大;反之亦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运输追加到商品中去的绝对价值量,和运输业的生产力成反比,和运输的距离成正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运输费用追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的相对价值部分,和商品的体积和重量成正比。但是,引起变化的情况是很多的。例如,根据物品容易破碎、腐烂和爆炸的相对程度不同,在运输上就需要采取程度不同的防护措施,因而需要耗费多少不等的劳动和劳动资料。在这里,铁路大王们在幻想的物种形成上,比植物学家或动物学家展现了更大的天才。例如,英国铁路的货物分类繁多,按其总的原则来说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倾向上的:把货物繁杂的自然属性,变为同样多种多样的运输上的困难和理所当然的骗人借口。”

可见,能够影响商品空间价值创造的因素很多,包括距离市场的远近,交通运输系统的情况,商品的重量、尺寸、易碎性、可贮存性,企业的运输能力与效率,等等。这些因素中,距离市场的远近,商品的重量、尺寸、易碎性、可存储性,企业的运输能力与效率,是内在于企业自身的,受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而交通运输系统的情况,是外在于企业的,并无法由企业能动地改变。


(三)空间价值的生产


商品空间价值的生产,表现为商品生产者不断克服商品交换的空间障碍的过程。“生产越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因而越是以交换为基础,交换的物质条件——交通运输工具——对生产来说就越是重要。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界限。因此,创造交换的物质条件——交通运输工具——对资本来说是极其必要的:用时间去消灭空间。既然直接产品只有随着运输费用的减少才能在远方市场大规模实现价值,另一方面,既然交通工具和运输本身只有在使必要劳动得到补偿而有余的大规模交易的情况下,才能够成为价值增殖的领域,成为资本所推动的劳动的领域,那么生产廉价的交通运输工具就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条件,因而这种交通运输工具就由资本创立出来。为了把成品投入流通——产品只有到达市场才是处于经济流通中——所需要的一切劳动,从资本的观点来看,正像作为生产过程的条件而需要的一切劳动一样(例如用于保障交换安全的费用等等),是需要加以克服的限制。”

综上,商品生产者可以通过一系列因素消除空间障碍,“用时间消灭空间”。例如改进运输技术、提高商品运输效率有助于降低商品生产者的运输成本,更低的单位运输成本,扩张了商品的市场范围,提升了商品的可交换性。可见,交通运输效率的提升,是可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的,属于一种“空间生产力”。运输效率的提升还有助于加快商品空间运输的速度,实现更快的周转,一定时间内为商品生产者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我们认为,“用时间消灭空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提升运输效率,能够降低运输成本,凝结在商品中的个别价值也就降低了,属于生产时间的节省,即用更少的劳动时间消灭了空间距离;另一层含义是指运输效率的提升,加快了资本的周转速度,每一次的周转耗费的时间更短,即用更少的流通时间消灭了空间距离。

因此,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重要的不是市场在空间上的远近,而是商品到达市场的速度”,“商品的销售市场和生产地点的距离,是使出售时间,从而使整个周转时间产生差别的一个经常性的原因。在商品运往市场的全部时间内,资本束缚在商品资本的状态;如果商品按订货生产,就要停留到交货的时候;如果不是按订货生产,那么,商品运往市场的时间,还要加上商品在市场上等候出售的时间。交通运输工具的改良,会绝对缩短商品的移动期间;但不同的商品资本或向不同的市场移动的同一商品资本的不同部分,由于移动而在流通时间上发生的相对差别,不会因此消失。例如,改良的帆船和轮船,缩短了商品的移动时间,从而也就缩短了商品到达远近港口的时间。相对的差别仍然存在,虽然往往是缩小了。”“在运输工具发展的同时,不仅空间运动的速度加快了,而且空间距离在时间上也缩短了。不仅交通工具的数量增多了,比如说,许多条船同时驶向同一个港口,好几辆列车在相同的两地之间同时沿着不同的铁路线行驶,而且货船例如在一周内,按不同的日期,依次由利物浦开往纽约,或者,货车在一天内按不同的钟点由曼彻斯特开往伦敦。当然,在运输工具的效率已定时,绝对的速度——因而流通时间的这个部分——并不会由于后面这种情况而发生变化。但是,一批又一批的商品可以每隔一个较短的时间起运,这样,它们可以连绵不断地到达市场。”

“因此,资本一方面要力求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征服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就是说,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资本越发展,从而资本借以流通的市场,构成资本流通空间道路的市场越扩大,资本同时也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而众多商品生产者克服空间障碍追求价值增殖的过程,在市场中就表现为空间竞争!


三、空间竞争空间


竞争是指商品生产者为了有利场所和位置、为了支配特殊的市场范围等目的而相互竞争。相对的空间区位优势会转化为生产者的超额利润,与使用更高效率的技术的资本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类似。因此,商品生产者除了技术竞争之外,还需要重视空间竞争。那么,商品生产者之间空间竞争的结果是什么?空间竞争与技术竞争的关系是什么?


(一)空间竞争与空间均衡


有利的空间位置能够提高商品生产者的利润,因为处于不同的空间位置中的生产者面临的生产条件并不相同。更有利的空间位置,可能意味着更低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成本、更低的交通运输成本、更低的生息资本的成本以及更低的土地价格等,因此,生产者有激励进行空间竞争。那么空间竞争会将生产者引向何处呢?

让我们假设市场中所有的商品生产者采用的技术相同,生产效率相同,并且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存在技术竞争。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不变,包括生产过程的技术水平和运输过程的技术水平。并且我们假设商品生产者通过搬迁选择更加有利空间位置的成本为零,当然,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租金是存在差异的,处于有利位置的土地,比如距离市场更近,运输成本更低,那么该土地的租金就更高。同时,我们假设生产者所面临的空间格局是不变的。

在以上假设前提下,生产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相互之间进行充分的空间竞争,比如追求更加有利的空间位置,而有利的空间位置的租金也会因为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上涨,可以预见,生产者空间竞争的结果会造成一种空间均衡,即存在不同空间位置的商品生产者,均获取平均利润率。也就是说,此时不同空间位置的生产者之间不存在利润率的差异。因为一旦存在利润率的差异,必然会有为了更有利空间位置和超额利润的竞争。这一过程,同马克思论述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类似,影响生产者空间竞争的关键因素是空间距离以及由此造成的空间运输成本的差异和不同空间位置的租金差异。

若此时,我们放松生产者之间不存在技术竞争的假设,处在空间均衡中的生产者,可以采取技术竞争的手段,打破空间均衡从而获取超额利润。那么,生产者之间会因为技术效率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利润率水平。采用更高技术水平的企业则获取超额利润。同时可以发现,更高技术水平的企业所面临的空间格局也相对地发生了变化:该企业能够选择之前因为租金成本过高而无法选择的空间位置,该企业也能够进入之前因为运输成本过高而无法触及的市场。

可见,技术竞争会重新激活生产者之间的空间竞争。新技术的采用会干扰并改变先前达到空间均衡所需的条件。技术水平更高的生产者会扩大自己的市场范围、改变生产条件。另外,生产越是接近空间均衡,商品生产者技术竞争的动力越大,因为此时的空间竞争能够带来的利润提升的空间就越小,也就越有可能打破空间均衡的基础。因此,技术竞争与空间竞争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最终导致空间均衡与空间失衡的动态变化。由于技术变革是必然的,空间失衡也是必然的。

大卫·哈维在《资本的限度》中指出:“倘若没有任何起反作用的力量来加以制约,个人对超额利润的追求就会使资本主义生产的空间经济保持在一种不连贯、狂乱的、类似于抢座游戏的状态。”那么,有没有起反作用的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生产者之间的技术竞争和空间竞争,进而影响空间均衡与失衡的动态变化呢?


(二)竞争的成本:空间惯性与时间惯性


商品生产者的竞争行为存在成本。这些成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生产者之间的空间竞争和技术竞争,进而减缓空间均衡与失衡的动态变化。

生产者在空间竞争中面临空间惯性。在空间竞争理论的初始假设中,我们假定商品生产者通过搬迁选择更加有利空间位置的成本为零。现实中这一假设并不成立。生产者在生产中运用的不同生产要素具有不同周转速度,与流动资本相比,固定资本的周转时间更长,资产专用性更高,搬迁成本高。尤其是在固定资本周转未完成之前搬迁,会导致价值丧失问题。只有当商品生产者从搬迁中赚取的利润超过由此而引发的价值丧失时,才有可能通过搬迁来选择更有利的空间位置。可见,固定资本的大量存在,使生产者存在一种地理惯性。固定资本占比越高、周转时间越长,生产者的地理惯性就越大,生产者之间的空间竞争也就越少。也正是因为存在地理惯性,商品生产者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定在某一特定空间,限制了空间竞争、空间扩张。

商品生产者的技术竞争也是有成本的,技术竞争活动受到时间惯性的影响。一般而言,生产者所选择的固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一特定的技术水平。生产者若要提升技术水平进行技术竞争,必须用技术水平更高的固定资本对旧设备进行更新和替换,这是技术进步的表现。而固定资本的更新是有成本的。上文提到,固定资本的周转时间长,运动速度慢,若在固定资本价值收回之前更新,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价值丧失。正如现实中的企业,并不会实时根据最新技术水平更新固定资本,而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多是由于固定资本更新存在成本,使生产者在技术竞争中存在时间惯性。固定资本的更新成本,一方面限制了生产者空间竞争的广度,另一方面延缓了生产者技术变革的速度。


(三)空间竞争与空间生产


让我们继续放松空间竞争理论中的假设。在初始模型中,我们假设所有生产者面临的空间格局是不变的。而现实中,人类的活动在不断的生产出新的空间。也就是说,生产者所面临的空间格局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而发生绝对的和相对的变化。

空间格局的变化,是由空间生产造成的。空间生产是指通过变革现有空间格局,缩短生产者空间扩张所需要的时间,减少所需成本,相对缩短空间距离。马克思指出,创造世界市场是资本固有的本性,这会产生一种新的空间。“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其条件是创造一个不断扩大的流通范围……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任何界限都表现为必须克服的限制。”

现实中,空间生产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物理意义上的,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地球面貌,推动商品的空间扩张,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港口、工业园区、飞机场等等。“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界限。因此,创造交换的物质条件——交通运输工具——对资本来说是极其必要的:用时间消灭空间。”因此,交通运输、信息通信、互联网数字经济等技术和工具的变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变革现有空间格局。另一种是经济社会制度层面的,通过打破制度壁垒,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商品流通,比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扩张、文化输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等等。

同技术竞争的主体主要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空间生产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特定地区的空间生产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地方政府通过空间生产,为商品生产者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竞争场所,为商品的空间扩张打开更广阔的空间格局。地方政府之间也因为空间的生产而存在一种竞争关系,即地方政府之间的空间竞争。打造更有利于资本积累的空间环境,进而吸引商品生产者的投资和劳动者的流入,是地方政府空间生产的主要目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空间竞争,是马克思主义空间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研究主题,这一空间竞争,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对于地方政府的空间生产、空间竞争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将在后续研究中展开,本文不再讨论。至此,作为空间生产主体的地方政府与作为技术竞争和空间竞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被统一在马克思主义空间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这对于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地方政府行为对经济的影响、基础设施建设与空间生产等重大现实问题是有启发的。


作者:何召鹏,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15届博士

本文转载自政治经济学评论(2025年第2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