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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殊性及面临的矛盾选择

发布时间:2023-08-31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质态大致相当于经济史上的工业化加速时期,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结构性冲突严重,加之庞大的农业人口规模,使问题更严峻。文章探讨了在特殊的发展背景,体制背景,土地背景下,协调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时应如何进行选择:1.在完善市场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疏导而非回归计划协调。2.追求单位资本产出率或单位资本利润极大化目标,而不是追求人均劳动生产率目标。3.进行体制改造,使农村劳动力相对于城市劳动力,至少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拥有平等的竞争、择业权利。4.以乡镇企业的规范性来平抑劳动力转移的周期性。5.短期内可以增加劳动力转移成本,长期来看,根本还在于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



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工业化加速时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结构位置的演变,矛盾集中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因而,许多发展经济学家常常把二元经济的转换描写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过程。在这一发展阶段上之所以发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并向非农部门转移,一般说来无外三个原因: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之具有对劳动力规模的排斥性;是市场需求中最终需求比重下降尤以对农产品需求比重下降显著,这一点可以部分地由恩格尔系数得到解释;是对于人口大国尚存在农业劳动力增长速度与耕地的有限性的矛盾。在中国现阶段的结构转换中,这种来自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压力极其严重,成为约束结构转换的重要因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性和长期性,从根本上说源于经济成长中产业结构演变的客观性和长期性。迄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时也就是就业结构演进的历史。这部历史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大体相当于经典的产业革命完成之前,即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30年代。这一时期产业结构演变的主体内容是由传统农业占主导地位向制造业占优势比重的转移。与之相适应,经济人口大量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制造业转移,形成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历史性大转移。第二阶段大体上是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产业结构中第二次产业比重在经历了上升、停滞、稳定之后,开始了劳动力向第三次产业大规模转移的趋势,即工业化结束、开始进入所谓“后工业化社会”。中国现阶段的三大产业结构状态以及相应的就业结构高度,大体上相当于发达国家曾经经历过的产业结构转换的第一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质态大致相当于经济史上的工业化加速时期,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结构性冲突严重,加之庞大的农业人口规模,使问题更严峻。


一、中国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殊性


1.特殊的发展背景


现阶段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首先是来自发展的动因。从中国三大产业相互间的就业结构看,与英、法、美、日、德等国相比较,无论是结构相似性系数,还是结构变化值反映的结构变化速度,或是三大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结构,均与发达国家工业化加速时期极为接近。这一发展时期的突出特点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形成并迅速向非农产业转移。到现在中国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比重由20世纪50年代初的83%以上降至60%左右,再加之新增农业劳动力规模的扩张,意味着中国农村至少有2亿多剩余劳动力亟待转移。若以10%作为工业化完成标志的农业就业比重,那么,再考虑到新增劳动力因素,意味着中国在实现并完成工业化过程中必须处理近5亿以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之大,时期之长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是空前的。


2.特殊的体制背景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体制变革之中,一方面使以往长期以行政性体制强制滞留于农村的隐性流民迅速变为显性剩余劳动力,仅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变革,便使近2亿农民相对于农业成为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在体制转轨中,原有计划体制受到根本触动,新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缺少宏观有效调控的同时,自身也缺乏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从而对社会产生极大冲击,使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3.特殊的土地制度原因


当前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同于以往,突出的一点在于他们不是因为失去土地而是由于均分土地权利所导致。家庭承包制一方面,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使农业以乘数速度排斥劳动力;另一方面,扩大了农民对自身劳动的支配权,并且获得了对土地的独立耕作权、经营权,从而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流动的可能。这种由于得到土地权利而形成的流动不能不具有以下特点:(1)流动大多未割断与土地的联系,因此其流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受土地耕作的制约,带有季节性和不稳定性(2)土地承包制为流动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险,不仅对农民来说,流动风险不大,而且对社会来说,也提高了承受能力,这无疑是对流动在制度上的支持;(3)由于农业季节性,使得兼有土地的农民的流动,特别是农闲时的流动,机会成本不大,这不能不给农民流动以积极影响。


4.特殊的流动目标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曾有过较大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但目标导向大都出于非经济目标,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力量,而当前的重要特点却在于,农民主要是出于更高的收入预期目标进行转移。收入极大化目标使农民的流动不能不具多样性、广泛性、分散性。既然是出于收入目标,那么,确有部分农民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市流动,但同时也有部分农民按“寻租”准则流动,形成较发达地区农民向欠发达地区流动,欠发达地区农民向不发达地区流动的梯度移动,只要能比流入地区居民竞争意识、素质高,从而有更多的收入机会,便会形成流动,由此造成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问题更为复杂。


5.特殊的职业特征


以往的流动基本上不伴随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体制下劳动力的行政性流动与产业结构刚性并存,最终或者是产业结构刚性排斥流动,或者是流动强化原有产业结构矛盾。当前则不同,一方面它是结构剧烈变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由于体制、发展、技术、社会文化和要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民进入城市工业部门和现代第三次产业部门时,面临几乎难以跨越的“高门槛”,从而迫使农民不得不从两方面寻找出路:一是在制造业中选择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就业,以对抗城市工业部门对过剩农业劳动力的排斥;二是在城市第三次产业中选择少有或无人问津的传统落后的部门就业,以克服资金等要素市场的缺陷。由此,当前流动造就的是既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二次产业,又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次产业的“亚部门”,或称“非正式产业”,这种产业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因而其就业者的职业稳定性极弱。


二、协调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若干选择


现代经济学关于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解释,如著名的刘易斯(A.Lewis)的“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和托达罗(M.P.Todaro)等人的“乡村变城市的移民模型”,都有其严格的理论假定,而这些假定在现实中,至少在中国发展现实中很难成立,因而对中国流民问题缺乏足够的解释能力。必须从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特殊性出发,思考协调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制度和政策安排。


1.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疏导还是通过计划体制回归来抑制?


这是协调中国当前劳动力转移首先遇到的一个体制选择问题。历史地看,在效率提高、适度发展基础上,现代产业吸纳农民有两个特点,一是吸纳的过程与工业企业追求利润极大化的目标相统一;二是吸纳的过程是企业与劳动力之间市场竞争趋于均衡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解决工业对农民的吸纳问题,首先,要使企业产权清晰,进而企业纯收入中的储蓄(积累)倾向提高,使企业有能力、有需要根据盈利目标的要求来吸纳或排斥劳动力,使吸纳过程与效益提高统一为一体;其次,吸纳过程本身应是市场作用空间拓宽的过程,同时也是剩余劳动力在市场约束下发挥自我调节能力的过程。总之,是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发育的过程。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来协调剩余劳动力,至少需要两方面极其艰苦的体制安排:一是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造,在产权制度上加强企业利润中再积累的动力,以提高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力,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使企业利润目标与就业需求目标统一起来,形成企业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利益冲动。任何损害企业积累倾向的措施,包括现有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极大化目标倾向,过多摊派甚至平调企业资产的行政倾向等,都会损害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力,并且使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脱离企业效益目标的约束。二是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劳动力转移过程与市场经济制度对传统体制的改造进程相统一。事实上,只有劳动力市场机制逐步完善,才可能有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宏观调控效率的提高及秩序的完善。力图以回归传统计划体制的方式来解决现阶段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同时也必然是要付出高昂的发展代价和体制代价的。


2.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还是以提高单位资本产出率为吸纳的经济条件?


中国现阶段三大产业间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高度是不尽一致的,几十年来第二次产业产值比重的提高并未伴随第二次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说明第二次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前)基本上是在城乡分割中完成的。如果要求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同步,则需城市工业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并且要求工业劳动力增加速度超过工业发展的速度,但这意味着工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或者意味着工业中资本劳动密集度降低。可见,我们面临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的统一同工业劳动生产率、资本劳动密集度提高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人口众多、资本不足的发展中大国,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首要的(至少是在产业结构转轨期内是首要的)是应追求单位资本产出率或单位资本利润极大化目标,而不是追求人均劳动生产率目标,即在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的条件下,以劳动替代物质资本,使工业部门在其他条件不变而劳动生产率降低、资本劳动比率降低的条件下仍能提高单位资本的利润率。中国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纳力强,同时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即在于此。


3.是单纯依靠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劳动力还是同时强调劳动力的平等市场竞争来拓宽社会对劳动力的吸纳力?


实现劳动对资本的替代面临三个困难:(1)技术二元性状态难以改变,先进技术部门难以在短期内甚至也不可能改变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难以实现农业劳动力向先进产业部门的转移;(2)在体制上缺乏劳动替代资本的价格条件,要刺激工业企业吸纳劳动力,应降低劳动的相对价格(与利润相对而言的工资),但中国十几年来工业企业中劳动成本上升速度超过利润上升速度,这就难以鼓励企业主以劳动替代资本;(3)单纯追求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进步趋势相矛盾。可见,工业发展本身并不一定会自然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发展先进产业,本身对农村劳动力有技术排斥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体制不变的条件下,也只能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现象。因此,重要的是要进行体制改造,使农村劳动力相对于城市劳动力,至少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拥有平等的竞争、择业权利,唯有如此,才可能通过竞争和流动,使劳动的相对价格降低,即使劳动成本降低,使企业具有以劳动替代资本的利益冲动和可能。


4.是以“亚产业”的不稳定性来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周期性还是以乡镇企业的规范性来平抑其周期性?


“亚产业”在中国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乡镇企业,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上是进入乡镇企业或城市中非正式部门。一方面,若长期以这两种形式作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途径,则真正意义上的二元结构便仍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及城市非正规部门本身具有不稳定性,在这些领域中的就业者极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而失业,从而加剧整个国民经济的周期性。因此,一方面,必须在体制和政策上大力扶植乡镇企业发展,使之尽可能成为正规产业,获得稳定发展、成长、扩张的社会条件,切实成为长期稳定地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基础,切不可一遇经济困难,尤其是一遇城市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便在原料、市场、资金等诸方面强行排斥乡镇企业。中国的乡镇企业不仅在工业产值上已占50%,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更重要的是在中国长期社会经济发展上不可或缺,突出表现便是结构转换中对农村劳动力的强有力的吸纳,这是关系到中国稳定和工业化真正实现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乡镇企业本身也要在产权上、在管理制度上进一步市场化、货币化,以更快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并适应市场竞争。现阶段中国乡镇企业之所以表现出比国有企业更适应市场,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产权界区较清晰,排他性较明确,但这种产权上的清晰是以长期自然村落经济的土地界区为基础。乡镇企业是离土不离乡的企业,乡镇企业资产及受益者是由村落土地关系界定,进而必然辅之以一定的自然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主体,因此其资产界区的排他性形成是以资产(尤其是土地)在村落、在本乡镇与他乡镇、与他方不可交易,或交易费用极高为代价的。劳动力在不同乡镇企业之间是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流动的,更不要说相互进入彼此产权界区,除非以婚嫁或其他特殊方式方可进入。这就使乡镇企业在要素流动上发生困难,甚至形成某些地区资本过密而无以转移、某些地区劳动过密而寻求不到资本等矛盾。因此乡镇企业的正规化进程首先是在产权界定基础上使产权运行市场化,从而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企业规模,在发展乡镇经济的同时,扩张对劳动力的市场吸纳力。


5.是以增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成本还是以缩小农民收入与对城市预期收入差距来抑制转移规模?


现阶段城乡收入预期值差异与抑制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有矛盾的。只要城乡收入预期值存在差异,农民就会向城市流动。当前城乡间收入期望值差异主要是由两方面体制因素造成:一是工农业产品的差价,特别是粮、棉价格远低于均衡价格位置;二是政府财政对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及福利。对于滞留在城市的农民来说,他们并不期望获得财政补贴,但进城后的劳动收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开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差价损失。问题在于,进城做工或经商的农民的收入期望中隐含了城市居民的补贴,他们的收入目标参照系一旦加进城市补贴、福利及各种机会的因素,就会与在农村务农的期望收入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吸引大量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进城。可见,财政补贴尽管并未直接决定城乡间人口迁移,但在间接意义上仍是促进农民进城的因素。所以,控制转移规模,一方面必须触动目前占各地方财政约50%以上的补贴,在体制上使城乡间建立平等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缩小城乡收入预期值差异,缩小这一差异从长期来说,必须在发展政策上向农村倾斜,提高农村收入及福利水平,特别是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须审慎,应稳妥地使农产品价格进入市场均衡价格位置;从短期来说,尤其是在非常时期,则可以采取提高农业劳动力转移成本的措施,包括对弃农进城者征收农用土地税,甚至规定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期限(使之进城有机会成本和风险),征收城市基础设施使用税,在为农民进城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增加城市财政税费收入,对进城农民收入加强管理,严格个人收入调节税等。当然,增加劳动力转移成本的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根本还在于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从发展意义上提高其转移的机会成本。


作者:刘伟,中国人民大学原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一级教授

本文转载自《理论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2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