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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富胜等:国家干预经济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虚拟商品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摘要:“虚拟商品论”是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认识政府与市场关系,分析国家经济职能的逻辑基础。国家干预经济的对象并不是市场机制,对虚拟商品进行管理才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基础。劳动力、自然资源、货币以及知识作为生产活动的基本要素,虽以商品形式得以流通和使用,但本质上不是私人劳动产品,只是“虚拟商品”。它们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和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无法完全从属于市场规则;它们的非商品性质决定了仅凭市场机制不足以实现其生产、流通的有效调节。劳动力和自然虚拟商品的属性决定了其若被完全商品化,社会的稳定存续将面临问题和挑战,市场经济下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国家要对其商品化进行干预,承担它们非商品形式的维持责任。货币和知识这两种社会物的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货币的商品化程度和虚拟化程度越高,爆发危机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国家一方面要对此加以调节和规范,另一方面要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知识被赋予产权和专利的商品形式,但其并非纯粹的私人劳动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协作劳动的结果,不能被完全商品化。从知识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来看,它们表现出的资本特性要求国家必须对知识的发展方向加以引领。


在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和市场的存在是一种常态,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一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也是国家经济职能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市场是为达成买卖目的的聚合处,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一种交易秩序。主流经济学将国家与市场分别视为“公”与“私”两个独立的领域,以市场能否完全自我调节的条件和结果为切入点考察市场机制本身,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分析仅仅停留在经济运行的表面。政治学和政治经济学学者主要从国家性质、所有制关系、国家自主性等角度揭示了国家经济职能的本质,聚焦于国家经济活动的服务对象和利益目标。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协调型市场经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还是瑞典福利市场经济,都普遍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非市场机构的公共部门,是国家发挥经济职能、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行动载体。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都是在特定条件下探索政府与市场如何有效结合而产生的。


总体而言,在当代发达国家市场与政府之间是互相合作、共生共强的关系。实际上,“国家”和“市场”都是处于动态变化中的历史范畴,与社会生产过程密不可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模式,而是在持续地进行调整和演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做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商品形式的一般存在以及商品关系成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形式,使得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有必要从商品视角展开分析,但已有文献鲜有基于这一视角的讨论。那么,传统理论与商品视角有何不同?应该以哪些商品为分析的切入点?商品视角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怎样的?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和回答。


一、“虚拟商品论”:超越“市场失灵论”的表象化解释及其内在矛盾


市场经济意味着一个自律性的市场制度,一个市场价格导向的经济。在理想状态下,商品生产及分配的秩序完全从属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最终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并达到“均衡”。对国家何以干预经济的分析,一般都围绕现实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现象或问题展开,不同视角逻辑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截然不同。


(一)市场失灵论的表象化解释及其内在矛盾


主流经济学者认为,在满足完全竞争、信息充分、不存在外部性等条件时,市场是能够达到均衡的最佳机制,而国家干预经济会阻碍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国家只是“守夜人”,其经济活动只限于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这三种市场失灵的领域。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主义者指出,微观层面市场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宏观层面经济的稳定性。国家是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利益冲突的协调器,应该具有提供充分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资源再配置的经济职能。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现象使国家干预理论陷入困境。到20世纪90年代,技术进步迟缓、产业结构调整低效和国际收支不平衡等未能实现“均衡”和“最优”的现象都被纳入市场失灵的讨论范围。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失灵是由于政府干预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主张实行全面放任的市场化政策:市场机制是完美的,即使存在缺陷,政府失灵也比市场失灵危害更大——政府经济活动的空间被极大压缩,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合法性被基本否定。以上这些主张都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为二元的、此消彼长或非此即彼的,似乎市场经济是一个能够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独立领域。然而,“对政府与市场采取二分法而不是相辅相成的思维倾向将导致错误分析和政策失误”。把市场失灵现象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出发点,将国家经济活动限定在被动补充市场失灵的领域,“视政府为一个只会修正失灵的机构,是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


垄断、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三种“市场失灵”只描述了某些未达到“最优”状态的经济现象。将静态分析中的均衡状态作为衡量现实中市场是否失灵的标准,这种做法在解决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问题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


在市场失灵视角下,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应该被打破的、低效的市场结构,有学者认为垄断企业扭曲价值分配,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而应受到管制。回顾垄断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到,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为了适应生产高度社会化而产生的资本社会化形式,体现了市场和竞争的高度发达状态而非“失灵”。另外,一些垄断企业通过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反而需要政府维持其市场势力以谋求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结构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它的表现及效应是复杂的。垄断的衡量标准、反垄断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策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综合体现,而不是某种纯粹的市场现象。总体而言,公平竞争、技术创新和合理的行业结构才是打破垄断负面效应的根本力量。国家干预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创新活力和行业的经济效率,而非着眼于垄断本身(即市场份额和行业集中度)或依赖于某种单一的评价标准(如产品价格是否低廉)。


外部性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的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主体承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表现为一种市场失灵。但外部性作为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不一致关系的反映,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分工而非市场机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分工一出现,每个人都被强加了一个特定的活动范围,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带来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分裂。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是自发形成的,这使得共同活动产生的社会力量成了“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因此,表面上看,“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然而,“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分工的普遍存在意味着市场以及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外部性”的海洋:一方面是单个主体行动与预期不匹配、动机与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为达成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共同资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消除或解决外部性。政府应着眼于社会整体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利益分配机制,让各主体认识到分工的局限性,从而对外部性现象作出积极应对,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主流经济学者认为,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需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公共物品”,市场不足以组织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而需由国家承担。然而随着资本积聚和股份公司、信用制度的发展,这些需要很长劳动时间、在较长时间内大量投资、只能大规模经营的事业,在发达资本主义时期完全可以由私人企业家进行经营和生产。经济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某些具有社会共同性质的“物品”,一方面由于它们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而只作为某些条件发挥作用,其附着于土地的性质意味着国家要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是因为“资本对共同的,一般的社会生产条件的特有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它对特殊资本及其特殊生产过程的条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中存在两种固定资本,一种进入生产过程,如机器等生产工具,它们构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而进行流通;另一种则是生产的辅助条件和流通条件,如铁路、公路、运河、灌溉设备等同土地结合在一起的资本,以使用价值进入流通流域。交通工具、流通的物质条件等“公共物品”都属于第二种固定资本。与包含于特殊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本不同,第二种固定资本同时被不同的资本当作共同的生产条件和流通条件来使用,表现为各特殊资本的生产过程的联络动脉,被特殊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消耗掉。但资本“总是只寻求自己价值增殖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公共物品”并非市场失灵的表现,而是资本在市场竞争下利润最大化的一种选择。


(二)“虚拟商品论”:回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分析


可见,把以上三种“市场失灵”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起点是不充分的,对现实经济运行的分析不能停留在表象层面。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产品的一般形式,商品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体现了相互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产品中的私人劳动在市场交易中得到社会认可,实现了产品的交换价值。基于此,市场能够有效组织和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然而对于非商品,仅凭市场调节会产生某些“结构性矛盾与策略两难的困境”,表现为“市场失灵”现象——这并非市场机制的缺陷,而是被调节对象的非商品属性所致。因此,关于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应该回到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对象即“商品”的考察。


“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但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着一些不是私人劳动产品的“商品”,这些被波兰尼、布洛维和杰索普等学者称为“虚拟商品”。波兰尼认为,虚拟商品是某种并非注定被商品化的生产要素,包括了劳动力、土地和货币,商品化过程会破坏其本质属性。布洛维进一步总结道:“虚拟商品是这样一种生产要素,即将其转变为某种交换对象,会破坏其使用价值。”杰索普在二者的基础上指出,知识也已经成了一种虚拟商品,并对虚拟商品给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它们是“某种具有商品形式(可以被买卖)的事物,但其本身并不是从一个受市场竞争压力支配而不断理性化其生产、减少投入资本周转时间的利润导向型劳动生产过程被创造出来”。波兰尼考察了市场的起源,认为“市场机制扩展到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商业社会引进工厂制度所不可避免的后果”。劳动力、土地和货币作为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被组织起来进行交易,它们为市场而生产的虚拟原则变成了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使社会变为经济体制的附属品,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社会将发起反向运动将虚拟商品的商品化程度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如波兰尼所预见的那样。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人类面临着新的市场化(商品化)浪潮,且并未引发真正的、重大的反向运动。布洛维指出,这是因为波兰尼拒绝了马克思,聚焦于社会文化的商品化体验而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积累的必然性;而且波兰尼将社会化约为国家,忽略了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布洛维认为,受资本逐利的驱使,劳动力、土地、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将持续处于商品化的组合过程中。同时,随着技术发展,知识正在成为第四波商品化的对象。虽然他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劳动力、土地、货币的商品化紧密相连,但“反向运动可能得以建立的任何基础都被摧毁了”这一结论忽略了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并不符合历史现实。杰索普则将虚拟商品与国家干预联系了起来。他认为,虚拟商品给资本关系带来了无法避免的结构性矛盾,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一系列非市场机制的作用,并从历史维度分析了不同的国家形式与功能是如何维护了特定的积累体制与调节方式。尽管杰索普认识到了国家在劳动力的社会再生产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他与波兰尼一脉相承,只是将虚拟商品作为从经济分析转向社会政策讨论的中介。杰索普研究的起点是特定的社会形式,对国家及国家干预只进行了形式分析(从现象到现象),强调国家凝聚各种社会力量时的整体策略性选择,并没有在对虚拟商品的性质和角色展开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讨论国家的作用。我们将以各种虚拟商品为出发点,结合实际给出一个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规范分析。


我们认为,“虚拟商品”是具有商品形式的事物,但其本身并不是私人劳动产品,也不局限于生产要素领域。虚拟商品主要有两类:自然物和社会物。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力和生命力、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如人和自然。社会物是指由社会建构的、无法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事物,如货币、文化等。它们在历史中发展,当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时,社会物会以完全不同的形式存在或者根本不存在。同时,社会物是客观的、真实的事物,构成了社会因果秩序的一部分,能够被实证地研究。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物品的生产都是为了销售而获取利润,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根据买和卖组织起来,因此具有不断“虚拟化”的倾向,呈现出“万物商品化”的趋势。商品关系(或市场关系)渗透到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成为人们发生经济联系的最普遍、最一般的形式。


虚拟商品不只限于生产要素领域,但关键性的虚拟商品一定存在于普遍的生产过程之中,是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社会的着力点。马克思指出,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为人类生活的一切形式所共有。劳动过程作为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在社会存在的一切历史形式下都会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其中,劳动和土地(自然)在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中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同时,劳动过程也是生产力、社会关系和关于世界的精神观念的统一。知识作为生产力的一个方面,以技术或生产资料的形式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货币则是商品生产的动力,“商品生产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表现为货币、以货币流通为前提”。“只要交换价值仍然是产品的社会形式,废除货币本身也是不可能的。”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自然资源货币和知识作为生产活动的基本要素,必须转化为商品并通过市场得到合理配置才能使生产持续进行。但是,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和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它们无法完全从属于市场规则。劳动力是人的一种能力,但人类的繁衍和发展并不是由市场组织的生产行为;自然整体具有不可再生性,其物质循环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而非市场法则;货币“是从流通过程中生长起来的交换价值形式,是通过个人在流通中所发生的关系而自行产生的社会产物”,它的发展和再生产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知识则是人类关于世界的共同经验和集体认识实践的累积成果,是“历史发展总过程的产物”。每种生产方式都演化出了一种特定的科学,一种与它特有的物质需要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体系”。技术作为知识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和劳动过程的物质形式,是人们关于世界的精神观念在物质中的“对象化”,是由历史过程和社会过程塑造的,体现了人们在生产任务中互相联合、彼此协作时的社会关系。这些虚拟商品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是市场、社会和国家的连接点。我们的分析将表明,虚拟商品的非商品属性使得仅凭市场难以完成它们的生产和流通,商品化可能加深其自身矛盾或损害其本质属性,并通过经济危机、社会冲突等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对虚拟商品进行管理,市场社会需要国家调节。


这四种虚拟商品被视为客观存在的、单纯的生产要素,掩盖了它们得以不断被(再)生产出来而进入市场经济,促成商品生产与销售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这些条件需要国家提供和维护。“把物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的经济的性质,变为一种自然的、由这些物的物质本性产生的性质”,是马克思所强烈批判的。作为生产要素的虚拟商品,它们的经济价值是从一个偶然的、历史上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而非从具有内在性、永恒性质的事物中产生。纯粹的自由市场只是一个乌托邦,虚拟商品的存在决定了市场无法脱嵌于社会(波兰尼的视角),同时也意味着国家经济职能的市场内生性(马克思的视角),国家和市场二者相辅相成。国家干预不是一种“次级活动”,它对于商品生产和市场关系有绝对的必要性。


二、“自然物商品化”及国家对“自然物商品化”的干预


人类自身和赖以生存的自然界是社会存在的自然基础,是自然存在物。二者共同构成了人类财富和使用价值的基础。然而,劳动力作为人本身的一种属性和能力,首先成了可“自由”出卖的商品。只有从劳动力成为商品时起,商品生产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塑造着整个社会:每个产品一开始就是为了卖而生产,其他自然物和社会物才相继被商品化,使自然界的一切领域都服从于生产。


(一)劳动力商品化:如何维持人的再生产


劳动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但劳动力“作为活人的能力而存在”,全然不能被“制造”出来,而只能由社会再生产出来,无法被完全商品化。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劳动力成为要素市场中的一种虚拟商品,其作为人的属性和作为商品的属性同时存在。这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流动和使用与普通商品相比具有特殊性,需要国家干预以维持劳动力作为人的健康发展。


从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来看,相对人口过剩规律是基础的运行机制,失业是常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劳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会产生永久性的工人人口过剩,“资本的不断积累和它对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的相对减少之间存在着不平衡”,资本“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产业后备军是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内在机制,其规模随资本积累的需求而变化。失业问题并非“市场失灵”,而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表现和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组成部分。但是产业后备军或失业人口作为可使用的潜在劳动力的维持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仓储保存,人需要进行正常的生命活动和社会活动,需要最低限度的物质条件维持其再生产。如果工资支付不足以实现劳动力作为人的再生产与维持,那么,劳动力供给就难以为继。劳动力因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而得到工资支付,一旦工人因生病或失业退出生产过程,成为某种形式的相对过剩人口,便无法得到直接工资以维持生活。理论上,“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但如果劳动力的价值不仅包括工人在受雇期间的生活需要,还包括失业、生病期间维持劳动力以及抚养子女等所需费用的价值,那么直接工资便会低于这个价值。直接工资作为劳动力交换价值的实现,在现实中仅代表工人工作期间的日常生活资料而不包括劳动力的维持和再生产。虽然企业要求“随时可得、随时可用的劳动力”的规律供给,但它们却通过支付工资免除了自己维持工人存续和发展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等非市场机构对未补偿的劳动力价值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提供就业服务,促进相对过剩人口进入生产过程获取收入。马克思不仅强调了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相关保险或后备基金的必要性,而且还指出这些作为“社会共同需要”的扣除会不断增加,未来社会的保障制度应采取国家保险制。


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与普通商品的磨损、折旧不同,其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受到了损害,工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威胁。劳动力成为商品使得人“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商品生产过程对劳动力的使用不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或满足人的需要而采取的必要手段,而是为永久性地获取利润服务,以对劳动力本身的破坏和衰退为代价来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增大劳动量。这对工人的健康和寿命水平产生了负面影响。首先表现为工作条件的恶化:“人们密集在拥挤不堪的通风很差的工作场所,不遵守安全设备规章制度。”其次,工作时间缺乏明确限制,劳动力“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不是劳动力维持正常状态决定工作日的界限,而是劳动力每天可能达到最大量的耗费决定工人休息时间的界限。机器的使用和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消灭了工作日的一切道德界限和自然界限”,使劳动力处于萎缩状态。马克思通过对历史考察指出,“工作日的限制从来都是依靠立法上的干涉”,采取普遍政治行动是必要的;“为了迫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起最起码的卫生保健设施,也必须由国家颁布强制性的法律”。国家必须对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的劳动过程加以规制和管理,维护和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保障工人权益,维持劳动力作为人的基本属性。


只有在工资收入、工作条件、标准和规则能够保护劳动力这种所谓商品的人性特质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才能发挥其功能。劳动力成为要素市场的主要商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合理配置,需要国家提供相关条件。一方面,人们因所处的地理环境、制度惯例不同而在流动成本、认知文化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性,是一种社会属性。让劳动力成为一种要素商品,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与维护都需要国家的某种强制力作用。另一方面,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基本在工作场所中完成,免去了其承担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之外实现流动、学习技能、维持存续的责任。因此,国家不仅需要提供国防、刚需住宅、全民基础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以保证劳动力的基本生活条件和技能素质,还要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无歧视的人口管理制度等以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满足物质生产过程的需要。


(二)自然商品化:如何维持人与生存环境之间的良性循环


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只是改变了自然界存在的物质形态,并不能创造物质本身。但自然在商品化过程中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不过是“人的对象”和“有用物”,作为消费品或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物质生产成为在科学的帮助下对自然力的支配。然而,自然是不可再生的人类共同资源,只能是一种虚拟商品。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市场机制能对其进行高效配置;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必须由国家对自然进行总体性管理。


自然商品化为资本提供了新的逐利场所,资本的投机性活动会对自然和资本自身产生毁灭性的威胁。赋予自然以商品形式并纳入市场机制,在提高配置效率的同时也意味着将社会本身交由市场法则,将人类的生存条件交予商品和金融市场——虚拟资本和无序竞争、投机行为可能渗透其中乃至主宰。以土地市场为例,土地的市场价格只是资本化的地租,而“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以占有租金的能力为基础,土地市场成了生息资本流通的一个分支、资本逐利的场所。为了将土地配置到各种用途、实现资本在土地上的恰当配置,土地市场是基本、有效的手段。但通过土地市场来对地理空间加以塑造的力量处于连续的危险当中:为了提升租金,它们可能会瓦解为不连贯的恶劣环境和周期性的投机泛滥,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未来的劳动都会被强行推入不可持续的格局。国家的控制是仅有的“防御阵线”,要在防止这种瓦解的危险的同时维护作为基本配置协调手段的土地市场。


以商品形式进入生产过程的自然要素,被弱化了其作为人类基础生存条件的性质,而只是一种可使用的商品,可能被过度利用而难以存续。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会造成人类无限地索取和占有自然资源,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被严重地破坏,引发生态危机和人与自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把自然界当作商品加以控制并作为一种竞争的工具和手段,是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利用技术使自然界屈从于商业组织并全面商品化,会破坏生态平衡;自然条件因污染退化而接近生态极限将削弱物质财富的持续生产能力、威胁人类的生存。但相互竞争的单个资本并不会停止对自然要素的过度使用。资本积累的持续扩张会不断引发地球物质和能量循环的“新陈代谢断裂”,破坏物质再生产的条件并反馈至社会生产关系,导致环境运动迭起,进而威胁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和经济增长的稳定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加以管理和限制。


自然作为一个整体与人类相连,难以被排他性地占有,需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相关制度以明确使用权的划分、责任归属和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实现有限资源的高效配置、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国家与地区之间,尽管自然环境恶化的后果分布是不均衡和不平等的,但自然的整体性决定了所有国家都将受其影响,必须从全球层面对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协调管理。然而这种全球行动因各种根深蒂固的地理上的、民族国家的局限难以克服,尚没有出现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只有国家才能为自然治理提供法理、物质和制度基础。


(三)国家对自然物商品化干预的历史过程


市场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劳动力和自然的商品化程度和范围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虚拟商品的属性决定了若其被完全商品化,社会的稳定存续将面临问题和挑战,“把土地与人的命运委诸市场等于毁灭土地与人”。市场经济下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国家要对其商品化进行干预,承担它们非商品形式的维持责任。“自资本主义伊始,对劳动力的公共管理便从劳动力市场存在所体现的物质基础中产生出来”,社会福利是劳动力市场状况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生产关系的必然产物。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不只是工资一种形式,间接收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的重要性在相对和绝对的增长。卡斯特指出,劳动力再生产的消费是在日常生活基础上完成的、与个人消费密切相关的过程。技术进步产生的社会化与生产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使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逐步集体化,其性质和规模意味着须由国家提供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各种“集体消费”。例如工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远非自发的、分散的和慈善性的教育所能满足。英国依靠学徒制的教育基础培养了近代产业工人,并在1870年通过初等教育法保证义务教育的全面实行;德国尤其注重用法律法规来促使教育适应劳动力发展的需求,把在职业实习学校就读规定为一种义务;美国政府于19世纪中期以后也开始广泛普及职业技术教育,让劳动力掌握现代产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另外,自由主义提倡的市场化、“自救式”的社会保障方式最终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正,只能由国家制定实施扶贫政策,使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德国联邦政府在1957年就根据能够保证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需要的一揽子商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而设置了贫困线,对贫困人口进行救助补贴。


从17世纪英国的济贫法、19世纪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1894年新西兰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有关最低工资的法规、20世纪初英国颁布失业工人法和职业介绍法以法律形式强调了国家对失业问题和就业服务的责任,到新加坡1955年起实行公积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发达国家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关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制度法案,并设立了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相关政府部门——都旨在兼顾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劳动者保障机制的完备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行政、监察等多种手段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提高退休养老待遇等。发达国家对劳动力商品化的干预不仅涵盖了住房条件、卫生健康、教育文化等多个方面,也覆盖了劳动力生命维度“从摇篮到坟墓”的各个阶段。虽然干预的具体形式和目的各有不同,但都充分体现了劳动力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国家干预的积极作用。


在自然商品化的过程中,各国对自然的管理从被动的、事后解决纠纷干预,逐步进入主动的、科学与法制干预。16世纪森林资源的商品化使德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变。权贵阶级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通过“再版农奴制”获得了对乡村自然资源最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最终推动德意志邦国将森林的使用和分配全部纳入了政府管理。美国于1849年成立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自然资源,但仍无法平衡大工业生产下经济发展和自然生态之间的紧张关系。


20世纪60、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都爆发了大规模环境保护运动,促使各国采取立法等形式对生态保护承担国家责任。1969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案》,随后又通过数百个环境法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保护和修复进行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同时欧美发达国家也开始实行以排污者承担补偿成本为目的的废气税、水污染税,并在20世纪90年代末发展为以引导人们行为方式为主的各种环境税。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自然环境,美国还在一系列法律框架下构建了较成熟的自然资源交易市场,并扩大了内政部权限,在其下设有土地管理局、矿产管理局、地表采矿办公室、复垦局,以及在全国范围对自然资源进行研究评估和长期监测的自然科学机构——地质调查局,从多个方面平衡自然生态的开发和保护。尽管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政治制度选择迥异,但都普遍设立了国土厅、环境事务部、水资源部或农林业部等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多部门联合协同(如英、德)或相对集中的方式(如日本)对自然进行整体性的干预。具体包括了制定总体规划、监督资源合理配置、确定所有权划分、颁布利用许可证等。近些年来多国也在试用碳税、碳市场等手段调整物质生产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如若没有国家进行总体干预,这一举措就只是单纯地加深了自然、气候条件的商品化和金融化,将引致更深程度的生态危机。


自然是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对自然的治理也离不开国际性干预。自1972年举行了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国际会议——联合国环境人类会议以来,全球层面对自然环境(尤其是气候问题)的国际性干预从未停止。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194个国家在1992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在“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上,《公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发达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中的“不对称责任”,达成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共识。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将共识转化为了具体的、量化的减排行动,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等机制以促进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但美国作为最大排放国于2003年退出协定,以及在基准年、碳汇额度、减排额度等方面反复谈判协商过程中,某些国家实际上减排任务为零(甚至为增排)——针对这些情况以及全球经济和气候条件的新形势,2007年全球气候大会推出了《巴厘岛行动计划》(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发展中国家自主、适度减缓排放的责任。除了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国未参与执行外,发达国家实际兑现的资金规模远小于承诺,技术进展也十分缓慢。2016年,178个缔约方签署的《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行动作出了统一安排,强调各国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等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但各国在气候问题方面的经济、政治利益存在较大分歧,为了自身经济发展的利益都尽量让他国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有效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尚未形成。在缺乏超主权政府和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全球协定的情况下,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政策措施仍然主要在国家政府的层面上得以执行。现阶段全球自然环境的干预实践只能由各主权国家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主动承担治理责任、转向绿色经济增长模式,并尽快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和碎片化治理方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推动国际性自然干预合作向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社会物商品化”及国家对“社会物商品化”的治理


随着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过程的普遍形式,“商品已经成为一切产品和一切生产工具的一般形式”。商品的交换价值这一内在属性作为货币也同商品相脱离,取得了一个同一切特殊商品及其自然存在形式相分离的一般社会存在,一切关系都转化为货币关系。为了适应社会生产的不同阶段,货币形式不断发展,但货币关系所具有的矛盾从未被消除。另外,生产活动包含了一定的关于世界的知识——这种知识也是社会的产物。随着科学成为生产过程的独立因素,社会生产过程分解成为自然科学系统分类的应用。生产力自由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本身成为社会的前提,因而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知识作为生产力发展所表现的一种形式,也成了财富最可靠的形式。货币和知识这两种社会物的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二者商品化的程度和范围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货币商品化:难以消除的自身矛盾


货币是产品的商品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产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出同产品并存的货币”。同时它也是被所有制度和法律安排所围绕的价值的代表,是斗争和政治操纵的目标。货币本身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其职能的履行并不是纯粹的私人或市场活动,而必须依赖经济层面以外的制度以及人际和非人际的信任关系;货币体系也不是某种只为获取利润而生产运作的纯粹经济现象,需要国家相关机构的支撑。信用货币、纸币等形式的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需要国家权力背书。早期的贵金属货币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与其他特殊商品相对立的一般商品。随着交换关系的不断发展,贵金属的数量和质量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货币开始呈现出债务和信用的形式,成为购买力或支付能力的一个表征,“全然不是生产制造出来的,而是由银行或国家财政等机构凭借国家信用所产生的”。纯粹的纸币已经完全割断了货币与任何货币商品的生产过程的直接联系,国家权力变得至关重要。另外,不同货币单位名称(如美元、日元等)之间的兑换比率存在一种关系,这依赖于国家主权和信用——国家对货币的管理与国家主权同时存在。民族国家与国家货币密不可分:货币是国家政治的中枢,稳定的货币是人类社会的主要需求,国家必须参与货币的(再)生产。


尽管货币在商品化的过程中不断取得了各种表征形式,但关键仍是货币本身。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础上,货币转化为资本并“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成了货币的属性”,并进一步商品化为生息资本和虚拟资本,脱离生产过程而直接服务于剩余价值的攫取——从交换媒介演变为牟利工具。但不论作为单纯的货币还是作为资本的货币形式执行职能,都不会改变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性质。虽然在流通手段是资本的货币形式的经济活动中,货币主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但作为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货币之间的区别,是一种属于货币本身的区别,不是货币和资本之间的区别”。


从货币的职能来看,货币及货币体系存在着商品化无法消除的内在矛盾和激发危机爆发的可能,需要国家进行调节。其一是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货币“在这两种职能上受到不仅是相反的、而且似乎是同这两种职能相对立的规律所支配”:价值尺度是观念上的,决定于货币的自然物质;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是现实的,只取决于货币的量。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货币要在满足不断扩大的生产、交换过程对其数量的需求的同时,保持自身品质(价值)稳定,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如果流通的货币(信用)数量不足,那么商品无法出售、私人劳动无法得到社会认可,将造成“商品的过度积累和特定的价值丧失”;同时,市场竞争会促使某些经济主体滥用货币信用体系,通过不断的商品化、虚拟化追求各种形式上货币数量的增长,这将损害货币的基本使用价值和货币品质,社会会面临“普遍化的价值丧失”,如通货膨胀、资产贬值等。货币作为社会关系和权力的载体,货币力量积累的无限潜在性和使用价值积累的有限可能性之间存在的矛盾,需要国家调节货币(信用)的流动并维护货币的品质,使社会生产交换活动持续进行。其二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内在矛盾无法在商品化过程中消除,将不断引发危机。在不停流通转手、各类支付互相抵消时,货币只是“某种转瞬即逝的、观念的东西”;在必须进行实际支付时,它“充当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充当绝对商品”,“一切财富都会要求突然地转化为货币,转化为金和银”——这种矛盾在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中称为货币危机的那一时刻暴露得特别明显,“(信用发生动摇)总是必然地在现代产业周期中出现”。不论货币形式如何发展,“只要它们仍然是货币形式,只要货币仍然是重要的生产关系,那么任何货币形式都不可能消除货币关系固有的矛盾,而只能在这种或那种形式上代表这些矛盾”。但货币商品化的程度越高,即其脱离实际生产过程越远、虚拟化程度越高,它的数量就越难以被准确地估计,爆发危机的可能性越大,影响的范围就会越广。国家一方面要对货币不断虚拟化、脱离生产的无节制倾向加以调节和规范,另一方面要通过相关机制对不同的货币形式加以管理,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


(二)知识商品化:可能受限的发展方向


知识在物质生产过程的使用(一般表现为某种技术)能提高生产力而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得以被赋予产权和专利的商品形式。但知识产权是特定法律制度下的一种特殊权利,也不可避免是一种基于政治选择的创造和维持。利益集团与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在知识产权扩张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知识和技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要在要素市场中得到高效配置,以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社会进步,同时需要国家维护其社会属性,促进公共利益。知识并非纯粹的私人劳动产物,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社会协作劳动的结果,不能被完全商品化。知识的基础在于不同时间范围与不同脉络下个人、组织与集体劳动的积累和学习,是人们关于世界的精神观念在实践中的客观总结。对已有知识的使用通常并不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使用权,而是后人对前人智慧成果的无偿继承。人为塑造知识的私有性,通过知识产权、专利等形式占有前人劳动的价值,使得知识成了一种获取稳定回报、进行价值掠夺的工具,获取的是另一种形式的地租或租金。知识的使用价值也变成为资本提供投资高风险企业、参与不断扩大的知识产权市场的逐利机会。但知识作为社会劳动力量的属性始终不变,若要将它转化为完全可以买卖的事物,一个根本性的社会重组是必需的。


作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集中体现,知识的社会性和累积性也决定了不能仅凭市场来组织其生产和流动。知识生产和使用是一个协作管理过程而非交易过程。一切科学劳动和发明创新都“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知识创新不是“经济增长带来的结果”,而是通过对“既有工具的重新组合”产生的“社会合作的结果”,是一种集体性现象的社会过程。“发明史不仅是发明家的历史,也是集体经验的历史,因为集体经验逐渐解决集体需要所提出的问题。”同时,知识和技术是一种使用价值累积的特殊物品: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技术,将带来技术大爆炸;知识的使用范围越广越可能产生新的知识。诚然,知识产权充分体现了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推动了人类科研创作活动和智力成果的转化应用。但同时也会引起过度保护、产权垄断而阻碍知识的传播和使用,诱发创新竞赛和资源重复投入,最终束缚基础创新的潜力。因此,必须由国家打破个人和群体之间基础性知识的获取壁垒,提供一般性的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为知识的生产和流动提供广泛社会基础和一切必要支持。


从知识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来看,它们表现出的资本特性要求国家必须对知识的发展方向加以引领。知识通过各种实体化工具作为生产资料应用于生产过程,于是科学不断转变为直接生产力。同时,知识及其应用也与单个工人相分离,“在它们进入劳动过程的一切地方,都表现为被并入资本的东西”。“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同劳动相对立而被吸收在资本当中,表现为资本的属性。”然而“资本并不创造科学,但是它为了生产的需要,利用科学、占有科学”,使其成为致富手段,继而获得了对知识积累方向和过程的主导权。在各种可能的技术进步中,资本总是选择最符合自身增值要求的那种,并认为知识和经验的不断进步是资本家的伟大力量。马克思指出,“一切科学都被用来为资本服务的时候,……发明就将成为一种职业,而科学在直接生产上的应用本身就成为对科学具有决定性的和推动作用的着眼点”。随着“智力转化为支配劳动的权力”,知识以商品形式加以流通和使用,会使得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方向是由市场决定和为资本积累服务的,因而必然是逐利且短视的,最终会限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知识的具体应用应符合市场需求,但重大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知识创新方向需要国家的参与和引领,以调整社会的基础经济条件和政治关系。只有国家才具备为社会发展谋划未来的远见卓识和继往开来的历史担当。


(三)国家对社会物商品化治理的历史过程


货币是联系一切纽带的纽带,知识是社会生产力的决定性力量。它们商品化的程度、范围和发展方向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二者都是社会的产物和社会关系的载体,而非某种自然存在物。因此,不同于劳动力和自然,国家较难对其直接进行管理,而是通过相关机制作用于它们的生产和交换秩序——国家的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央银行是信用制度的枢纽。”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和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雏形,但它们本质上还是私人商业银行,并未垄断货币发行权。19世纪20年代的英国和19世纪末的美国,私人银行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在缺乏一个能管理信贷的中央机构的情况下,这种竞争分解了全国市场,导致了支付的不确定性和信贷的高成本。一般等价物和国家黄金储备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货币发行权集中的必要性。1844年,英国政府规定英格兰银行独享货币发行权,标志着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的中央银行。到20世纪30年代,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中央银行,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是这一时期的代表。另外,通过银行系统的各种功能,国家对货币的管理才得以成为货币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政府要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经济,中央银行制度得以得到进一步完善。


从货币产生的对国家调节的需要既不是从中央银行开始的,也不会到中央银行为止。1314年的法国王室法令与1844年的银行法从发行权角度明确了货币的某种国家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实际上控制着货币或者能够决定其总量,从而决定货币的价值。相反,它体现了国家必须参与货币的再生产,不仅包括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来取代由货币商品(贵金属)提供的后盾,维持使用者对纸币稳定性和价值的信心,还要确保在任何特定时刻下各种形式的货币在一般流通中都能以特定比例相互交换。几乎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都发生了某种货币集中化过程,银行系统通过制度安排将私人银行与中央银行联系起来,最终形成了由私人银行货币、国家货币、国际货币组成的货币金字塔体系,以支撑从地方个人、国内市场到全球范围的货币流通和结算。货币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层次的相互作用,较低层次的货币要想将自己再生产为货币,必须有较高层次的货币存在。货币的内在矛盾从来没有被解决,而只是在货币机构的等级制中转移到了越来越高的层次上,须由国家相关机构维护货币体系的秩序。国家调节和私人银行系统共同生产和分配着货币和信用。


在当代实践中,各国中央银行以贷款便利利率向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满足其法定准备金或清算账户头寸要求。同时采取了以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调整短端利率工具的货币调控模式,在调节货币内在矛盾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跨时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同时,货币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也意味着中央银行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各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往往与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失业率相结合。另外,各国纸币本就依托国家主权的财政信用发行,政府收支活动产生了巨大的货币流量,而且政府的收支结构与社会资源配置结果高度相关,因此财政政策对于货币市场的秩序和结构十分重要。政府总是能通过货币融资加大财政部门面向企业和个人的转移支付,进行“直升机撒钱”,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短期经济调节与长期财政可持续的有机统一。此外,政府的消费、投资和税收安排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以及个人和企业行为,继而对货币需求总量以及市场主体对各种货币商品化形式的持有量产生影响:主权政府支出会增加非政府部门持有的金融资产,财政收支会产生准备金效应,财政政策在决定价格水平和通货膨胀时有重要作用。历史实践表明,对货币体系和金融市场放松管制的后果是不断演化的危机,需要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多种手段对货币(资本)市场进行治理。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市场秩序的基础。1474年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意大利城邦就制定了专利法对发明授予专利,同时保留了国家在不补偿发明人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发明的权力,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了调和与平衡。法国1791和1793年的革命法令在承认作者权的同时,也强调公众对作品的获取权和公共教育的重要性。美国宪法中则明确了“推广知识、公共领域保留、保护创造者权利”三项与知识有关的内容,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明确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发展、增进公共利益和国家的一般福利,而非增加知识产权创造者的财富。因此,为了兼顾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国家要动态调整知识商品化的程度和范围。


基础研究与研发应用领域分属于知识生产使用的上、下游,分别具有抽象性和实用性。就上游而言,知识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教育和科学研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国家要保证基础知识作为社会资源的“充分供给”。更为重要的是,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总开关,是一个具有根本不确定性和重大风险的从0到1的原始创新过程,体现了一个国家科技综合实力,必须由国家主导。例如,法国1939年成立了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来探索生命世界、物质和人类社会的运作,并将学术研究成果回馈社会。美国1940年成立了作为国家科学“指挥部”的国防科学委员会,并于第二年扩展为科学研究与发展局,取得了原子弹早期研制、雷达、计算机、量产青霉素等成就,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继续为大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体系提供大规模的支持。不仅使美国成了科技创新强国,也使其研究型大学跃居于世界前列。


知识生产的下游,则是在学习和利用基础知识的条件下,以具体生产过程和市场需要为导向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创造。其中1到100的过程是各经济主体将抽象的基础知识转化为可以实际运用的生产力、生产工艺或生产组织形式,100到100万则是实现转化成果的市场化大规模生产。因此,政府在研发应用领域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激励创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作为创新要素的知识资源进行高效配置,促进实用技术和商品内容的发展。19世纪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陆续设立了专利(商标)局、著作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对知识产权实行充分保护。英国于1993年设立专利地方民事法院以满足中小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美国还成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构建了联结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和军方的创新网络,通过实践导向、使命导向等多种机制使得基础研究与应用之间达成紧密而有效的互动,有效衔接了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四、结语


马克思曾阐释了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高级阶段对于理解低级发展阶段的意义,“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反而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我们既要看到不同国家在发展中的共同性、普遍性规律,也要认识到不同国家各自的特殊性。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它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在世界体系中的角色是确定其政府职能的基本要素。国家和政府是资本存在条件的创造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之后,资本运行逻辑重新塑造着国家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不断扬弃着自身,为新的社会制度创造历史前提。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固定资本短缺、产权配置不清晰、制度机制不健全的现实状况,在世界分工体系中一般处于中、末端。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市场经济各类主体提供生产的初始条件、构建有效市场体系的制度环境;还要根据所处历史阶段、国内外环境和生产力水平动态调整干预虚拟商品的具体制度与措施。日、韩等东亚国家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实行科技振兴计划和产业政策积极引导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顺应市场规律的方式干预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虚拟商品的干预旨在缓和经济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为资本不断获取利润服务;社会主义国家对虚拟商品的干预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更要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继续推动作为生产要素的虚拟商品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还要在加强政府干预和引导、促进要素流动的同时维护其非商品属性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实现“市场有效、党政有为”,二者相互协同增进,一起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不应被视为某种纯经济理论的结果,而是历史进程的反映。它涉及对于个人与集体关系、社会关系的认识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和政治冲突,而商品关系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的主要载体。从虚拟商品视角来看,国家干预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由被纳入市场经济的虚拟商品的属性所要求和决定的。作为商品生产活动所必需的要素,虚拟商品的存在、维持、(再)生产和发展都需要国家的干预和调节。同时,各种虚拟商品动态发展的商品化过程相互交织,产生了协同效应:资本对知识的占有,深化了劳动对资本的实质隶属而加深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使工人的处境面临不同形式的变化,劳资关系对立日益尖锐;脱离生产过程和货币基础的各种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自然能源不受管制的商品化过程,加剧了生态危机的程度和范围,等等。这些复杂严峻的形势要求国家必须运用不同层次的制度、政策、措施组合对虚拟商品进行统筹协调干预,以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谢富胜,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杜欣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转载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文章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统一注明出处人大政治经济学论坛及作者